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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健全完善监察机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8 16:16
标题: 健全完善监察机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
王相文               
     现行的监察体制脱胎于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现市场经济已基本确立,2001年我国又加入世贸组织,许多新的运行机制正在催生,原有的监察机制,实在难以胜任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确有加以完善的必要,否则难以遏制腐败的蔓延,尤其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县级地方行政首脑利用权力进行腐败的势头。
    一、现行监察机制对腐败分子惩处不力
    现行监察机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第一,监察法规不统一。我国的行政监察法,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人大、政协、司法人员等均不在行政监察适用范围。要么另行制定监察法规,要么参照行政监察法执行,或许根本就无监察法规可执行。由此可见,我国的监察体制不统一,监察权力形成了条条分割和条块分割局面,造成了同一违纪受到不同程度处理,且浪费了人力、物力资源。
    第二,监察法的适用范围太窄。现行监察法适用范围只限公务人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未包含所有依靠财政拨款发给薪金的人员,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靠收取会员费维持运转的社团组织。如足协等。
    第三,监察权力分属同级行政首脑领导,容易造成监察权力缺位。现行行政监察权力,分属国务院总理,省、市、县行政首脑领导。就监察权力的设置而言,监察部长无权对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实施监察;省、市、县级监察机关无权对省、市、县主要负责人实施监察,它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才有权实施监察。实质上,上一级监察机构鞭长莫及,难以达到对省部级、县市级主要领导人实施监察的目的。同级监察机构无权监察同级的主要负责人,上一级监察机构才有权实施监察。
    第四,监察手段单一。监察机关现只拥有调查取证、行政处分、监察建议等权力。没有对违法违纪者实施人身自由限制的权力,即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对违法违纪赃物不拥有冻结、查封、扣押、没收等权力。
    以上监察体制弊端的存在,很难适应腐败“四个转变”①所造成的取证难、彻底清查难、惩处难和缺乏惩处依据的问题。随着我国入世,逐步增大对世界的开放程度,腐败“四个转变”由相对显性型向相对隐性型、相对封闭性向相对开放性、相对低层面性向相对高层面性、一般智力型向较高智力性转变的深度和广度还将进一步加深,那种跨党派、跨阶层、跨地区(含跨国)的开放性、高层面、高智能、隐蔽性的腐败串案、窝案,涉及党、政、军、司法部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企业集团、地痞流氓、外国政要、跨国公司、社团以及黑社会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腐败团伙,疯狂攫夺我国各种资源,其最终目的是搞垮现行政权的现象将有可能出现。我们必须防患于未燃,从体制上做好充分准备,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穷尽手段避免出现涉及国家各个方面人员参与腐败的可能。为此,我们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加以解决。
    二、完善监察机制,强化监察手段利用权力制约腐败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全中国人代表大会通过,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依法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及其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由国家主席任命。各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由中国监察委员会择优任命,下一级监察委员会只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的区、市(县)、县设立监察室,人员由省级监察委员会派任。
    监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国家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执行。监察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国家人事部掌握,使用任命权通过选举,由国家主席或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
    监察委员只服从监察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主任的管理,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对监察委员行使命令权,监察委员会有权拒绝除监察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以外任何人的指示。监察委员行使职权享有司法豁免权。
    监察委员会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具有重大违法违纪嫌疑,可先行采用现行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手段,如侦察权,对物的查封,冻结、扣押、搜查权,对人的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监察委员会对凡属监察对象范围,均可动用职权进行监察,除非自己或监察委员会及主任认为应当应由上一级处理。
    监察的范围,一切国家机关、机构及其由财政拨发给全部或部分薪金的人员,垄断行业、国家公益事业以  及学会等类团体及主要负责人。
    监察委员会享有审计,调查、询问、提取证据、侦察权、搜查权、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权力,享有弹劾权和对被监察对象的忠告权。享有对被监察对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公职的权力。但拘留、逮捕重大违纪违法嫌疑人时,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批准。监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配合工作时,由监察委员会出具协调命令,相应机关应予协助。情况紧急时,监察员有权提请调用其他任何机关的人力、物力予以配合,但至迟应在次日报告同级监察委员并补办有关手续。
    国家监察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内设审计处、特勤处(负责收集县级、省级以上主要领导或相当于此级别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情报)、调查处、道德纪律惩戒处、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处理)。
    总之,国家授予监察委员会动用一切国家手段,强力打击腐败和惩戒违纪行为,尽最大努力阻断腐败分子形成跨党派、跨阶层、跨地区、跨行业乃至跨国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国家要尽快制定《公职人员道德纪律惩戒法》,将公职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上升为纪律,一旦违背道德纪律的,做到有法可制裁。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县级以上主要领导及直系亲属的财产必须如实申报、存档供社会各界随时查阅。故意瞒报、少报财产的予以惩戒。
    国家要尽快出台《新闻法》,社会各界行使监督公职人员的权力,无舆论界的支持,实质上其权利的行使对社会的影响力微乎其微。出台《新闻法》后,将公职人员定性为公众人物,尤如演艺圈明星一样,无私生活可保密,各种媒体对其社交圈、工作圈等均可曝光。只有这样,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才有可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保护一大批干部不致于违法违纪触犯刑律。同时,应当出台《保护举报人权益法》对重大案件的举报人的保护,应当做到举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受到绝对保护,使举报人的现实生存状况要优于举报前状况。
    鉴于目前国家属于经济结构调整期间,市场经济发育尚不完善,尚有许多法律盲点,同时,国家也将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等诸多因素,为了更好地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减少违法违纪,保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干部,有必要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或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享有对公职人员的忠告权。当监察委员会发现有的问题尚无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进行规范时,如果不及时给予公职人员忠告,可能会有公职人员利用法纪的空白点,积极或消极作为损害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及良序美德的可能性时,监察委员会应对此类事件给予公职人员忠告,并在国家、省级专门刊物发表。凡违背忠告事项的,依照道德纪律惩戒办法予以处理。
    三、加大监察权力,全力阻击贪污腐败,纯洁干部队伍,是历史选择的必然
    腐败分子穷尽“红、白”手段攫取财富。
    近几年来,我国所查处的大要腐败案,哪一个不是高级官员.跨部门、跨行业甚至跨地区,涉及到党政干部、司法干部、海关、税务干部,个别的还与黑社会相勾结。这些高级干部在违纪违法犯罪时,谁不是动用国家赋予的公权,且用尽一切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违法犯罪所付出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均是由国家或相关企事业单位予以冲销,纯粹是用公众、国家所赋予的权力、资源来攫夺人民的血汗钱和资源。
    腐败分子的根本目的是颠覆现行政权。
    1996年,我国著名历史学家胡绳同志在一次讲话中指出:“过去革命时期有叛逃现象,现在也还出现一些叛逃现象,但突出的是贪污腐败现象的大量出现。怎么整顿,都不断出现。这是另一种形式的叛党。”它一语道破了贪污腐败的实质,戳穿了腐败者企图亡党亡国的真面目。腐败分子的终极目的希望现行政权颠覆,以利非法所得变为合法。如成克杰之流,侵吞资产数千万元之巨,一旦现行政权倾覆,数千万元便成为合法。这是腐败分子叛逃革命、背叛党和人民的根本目的。
    反腐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
    “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心民心、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重政治斗争。在这个问题上旗帜必须鲜明,态度必须坚决,工作必须锲而不舍。这个问题不解决好,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就没有坚强的保证,就会走到邪路上去,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②鉴于反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现有的一切手段,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反腐败,确保党和国家兴旺发达。
    反腐手段应比腐败分子的手段多。
    要搞好反腐败,我们必须借鉴国内外、历史的和现代的反腐经验,同时也应当向我们的“敌人” --------- 腐败分子借鉴经验。以上的经验和教训均告诉我们:反腐败除应当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加强教育外,最根本的经验是利用权力制约权力,用活用尽一切手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和监察委员拥有尽可能多的法律手段,并能利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其监察权得以顺利实施,让监察的手段总比腐败分子的手段多,权力大,才能充分制约腐败分子,使之不能形成大的气候,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监督的重点应是主要领导干部。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上升为基本法,能统一全国的(港、澳、台另有规定的除外)监察法规,集中使用监察权力,强化监察手段。最核心、最本质的问题能进一步强化对省、部级、县(市级)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从而达到化解或减少以上人员违法违纪的可能性,一旦违法违纪易以及早发现和惩处。能够有效地阻断腐败分子形成跨党派、跨部门、跨行业、涉黑、涉外现象的形成,减少危及国家安全的危险。同时有利于获得民心支持,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
                                                                                                                                 注释:
                ①引用《党风廉政》2002年7期,原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报》,题目为《警惕腐败“四个转变”》。
    ②引用于《江泽民谈坚决整治要害部门的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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