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美法系国家
在英美法系国家, 其法律由法院采取一种从案件到案件的推理(Reasoning from case to case),反复斟酌案件本质及合理性, 依归纳方法逐步发展而来。判决即为法源,即判例法。从思维对象看,奉行个案思维即就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思维。“在普通法法律家富有特性的学说、思想和技术的背后,有一种重要的心态。这种心态是:习惯于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观察事物,相信的是经验而不是抽象概念;宁可在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每个案件中似乎正义所要求的从一个案件到下个案件谨慎地进行,而不是事事回头求助假设的一般概念;不指望从被一般公式化了的命题中演义出面前案件的判决……”。高度地总结概括技能要求有高品质法官,也就能造就出高品质法官。这一点从英美法系法官选任上体现出来。英美法系,法官大多从一定年限律师中选任,大部分为大学教授和政府公务员。特别是最高法院法官,任职时大都五六十岁,学识渊博、声誉卓著,且为终身制,其所为之判决,集自己学识、人格、对法律奉献精神于一体,不为他方权势所困,弃官式语言之呆板、圆滑而以优美典雅之文风极力阐释自己独特见解。因此,极具浓厚美学韵味,又含深刻法理兼容极高艺术性之判决不断奉献于世人面前,使人领略到五彩斑斓法律判决之美而倾心研读关注。因之,在英美法等国家遂有“国可以一年无君,但不能一日无法(法官)”之景观。在这种法制氛围下,法官特别重视事实资料和经验知识积累,深入研习各种解决方法之可能性及后果,能认真充分考虑控辩双方见解,推动法制向前发展。在其判决中,判决理由(rationale)之法理分析为最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