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家温德雪德(Windscheid亦译为温德赛)也是权利保护说的维护者。在《从现代法的观点看罗马诉权》(1856,Die ActiodesRomischen Rechts Vom Standpunkt des heutigen Rechts)一书中, 温氏阐述了自己的权利保护诉讼目的观。与萨维尼所不同的是,温德雪德认为,在罗马法中,有决定意义的是用诉讼程序实现意志的可能性,而不是诉讼程序之外既存的权利本身;换言之,在罗马人看来,诉讼程序的目的,就是通过审判保护的赋予而产生权利。而在现代法意识中,权利被认为是本原(prius), 是依实体法的规定而存在于诉讼之外或诉讼以前的东西。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对这种既存的权利予以保护,因此,审判保护是权利的结果(posterius)。 温德雪德的观点在后世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具体诉权学说的倡导者们,如黑尔维格、波拉克及瓦哈等,在构建自己的具体诉权学说的同时丰富了诉讼目的权利保护学说。如黑尔维格在“诉权和诉讼权能”一书中说,国家禁止了自助,而由自身承担起保护权利,强制实现权利的义务。这种义务(与它相对应的是关于实现它的请求权)形成了公法上的、诉讼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对象就是保护权利。瓦哈也认为,保护权利的请求权是达到实体权利目的的手段,而不是实体权利本身。诉讼的目的在于以判决方式满足保护权利的请求权,从而使受到侵害的实体权利在判决中获得新的效力。因此,诉讼始终是和诉讼外的事实构成不可分的。民事诉讼不允许裁判者在程序进行中创造新的权利,唯有遵循实体法的规定并对既存权利加以保护,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诉讼不应创造客观法,而应保证法律。法律的活动具体地包含标准及评价这一极为复杂的解释活动,但决不是立法者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