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诉之利益是一种既得的民事实体权利,也是一种期待的民事实体权利。原则上认为,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益在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时必须已经存在。假想的权益或将来可能得到的利益不是诉之利益,当然也不会得到司法上的保护。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原告必须在法律上需要立即决定,如果原告对判决缺乏即刻的利益,起诉是不能接受的。对此,法国民事诉讼法理论认为:诉之利益应当是“合法利益”(interet legitime),并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interteactuel)”、已经产生的利益,同时还应当是“本人的”、“直接的”利益(interets personnel et direct)。当然程序法对诉的利益的保护也有相当的弹性,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将某些未来的权益纳入到诉的利益的范畴,如未来履行之诉,原告在债务履行期到来之前起诉,就具有诉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