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表征事物(事务) 的符号更具有创设现实的功能。布希亚认为,在现代社会中“, 拟仿”被描述为后现代性的特征。它不与任何实在产生关系,它就是它自身的纯粹拟像。在一般情况下,表述问题涉及到形象和基础实在之间的各种关系,但拟仿完全不同,它基本上脱离了基础关系。在我们对一个世界的表述之外,我们已经没有谈论世界、辨别真和假、现实和想象的能力。在现代社会中,所指和能指之间是一种抽象关系。列非弗尔认为,现代社会中指涉物已经衰落了。实际上我们也可以发现法律中的主题词也存在这种自我指涉的情况。比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指涉的是什么呢? 它指涉的不是人天生的某种属性,而是法律建构起来的人的属性之一。行为能力虽然总是与人的理智联系在一起,而往往可以被理解为人的某种属性,但是如果我们细细考察,就会发现实际上这并不是人的一种自然属性,因为酗酒人和浪费人这两种人本来也是有理性的,但是法律却可以规定他们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可见,行为能力也是法律加在我们身上的,虽然我们可能认为这是我们本来就具有的属性。可见,法律主题词会反过来影响个体对事实界定的作用,而这些词完全指向自身,实际上是无物之词。
注释:
本文中使用“物”一词,仅仅是出于表述的方便。主要是指某类法律上的行为事实,如合伙、买卖、抢劫、盗窃等。
这主要发生在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场合。因为材料和加工都由承揽人提供,因此可以将其判定为是一种特殊物的买卖合同;但这种合同的目的重在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因此它可以说是承揽合同。
参见[德]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年版,第34 页。
参见[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7 章。
参见[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 年版,第73 页以下。
See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r. by Alan Sheriden , N. Y. Vintage Books. 1979 ,p. 27.
参见[美]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 年版,第255 页。
参见苏力:《纠缠在事实与法律之中》,《法律科学》2000 年第1 期。
拉伦兹在一般意义上详细地讨论了法律事实的构成,参见Karl Larenz,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uefte Auflage , Springer Verlag , 1983 ,s. 266ff .
参见[美]亚历山大:《社会学二十讲》,贾春增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 年版,第191 页以下。
参见前引,苏力文。
Max Weber , Economy and Society : A n Outli 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Vol :2 ,tran. by Parsons et al. , eds. byGuenther Roth Claus Wittich ,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p. 657 —8.
ibid. at 885.
See Michel Foucault , The Order of Thi ngs : A n A rchaeology f the Human Science ,N. Y: Vintage Books ,1994 ,pp.75ff .
参见[法]皮埃尔?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强世功译,《北大法律评论》第2 卷第2 辑。
参见[美]格尔兹:《宗教是一种文化系统》,陈耀庭译,载罗伯特?鲍柯克、肯尼思?汤普森编:《宗教与意识形态》,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75 页以下。
参见[美]保罗?康纳顿:《社会如何记忆》,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第46 页以下。
有关这一问题的探讨,参见[法]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敬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
参见[法]涂尔干、莫斯:《原始分类》,汲吉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第88 页以下;渠敬东:《缺席与断裂:有关失范的社会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第284 页以下。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118 页以下。
See Jean Baudrillard , Simulacra and Simulation , tr. by. Glaser , The Univ. of Michigan Press , 1994 ,pp. 87ff .
See Henri Lifebvre , Everyday L if e i n Modern Worl d , tr. by Sancha Rabinovitch , N. Y. : Harper and Row , 1971 ,pp. 121ff .
出处:《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