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所谓的“秋菊的困惑”是法治与本土资源正面遭遇的结果。在苏力对这种遭遇的论述中,实际上隐含着两种相互冲突的取向:一种是把民间法融合进现代国家法的“现代法取向”,另一种是使民间法与现代国家法共存的“法律多元取向” (P. 233-235)。然而,以往被“秋菊的困惑”所纠缠的学者大多只注意到了后者,却忽略了前者。进一步说,即使是苏力本人的“现代法取向”,也只是看到了民间法被国家法融合的一面,却未提出在法律已然下乡的情况下,国家法的主体性是否也可能被本土资源所扭转的问题,普适的法律概念是否可能被破解为地方性知识的问题。我们固然曾在格式化的法律条文背后看到过法官“送法下乡”的实践,但在“送法下乡”的图景中,农民只是法律的“他者”(other),他们以自己的方式被迫应付法律,逃避法律,甚至对抗法律。我们要问的是:农民有可能积极地追逐法律吗?如果可能,他们会以怎样的方式去追逐呢?他们对法律的追逐是所谓的“敬畏法律”(before the law)还是“利用法律”(with the law)呢 (P. 70-73)?他们的追逐对法律本身乃至整个社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其次,在法律意识在乡村逐渐普及的时候,“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 本身是否正在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这是因为司法的高成本使穷困的农民常常对它望而生畏。我国迟至2003年才颁布《法律援助条例》。这个条例颁布后,一直陷入经费和人员严重短缺困境的法律援助有了较大的起色。即使这样,2005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数也仅为25.3万件。而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全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实际得到援助的案件不足1/4。而且,现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而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十分有限。① 也就是说,在贫困人口最集中、法律援助需求量最大的乡村,恰恰是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最小的地方。真正活跃在县域的法律服务人群是具有特定含义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准入门槛比律师低得多,因此他们人数众多,收费低廉,可补律师数量不足和费用高昂之缺。然而,法律市场的不规范和非正当竞争现象由此而生。② 更重要的是,多数法律服务所仍然集中在中小城市和县城,广大的乡村难觅法律工作者的踪影。何况,法律工作者毕竟是要收费的。那么,除了杯水车薪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所之外,还有没有其他替代性的接近正义的途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