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论诉讼公正与效率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8 16:10
标题:
论诉讼公正与效率
刘金华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对此,肖扬同志指出: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一个世纪性主题,也是一个世界性主题。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社会公众都迫切要求司法公正与高效。如果裁判不公,是非颠倒,审判就会成为违法者获得非法利益的工具,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正义就无法得到实现,社会就难以前进和发展。诉讼公正与效率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公正是效率的目标,效率是实现公正的保障。司法改革应当紧紧抓住诉讼公正与效率这两个核心环节,找出两者的结合点,借以完善各项法律制度。
一、诉讼公正
任何司法制度的确立都必须以一定的价值观念作为基本依据和取向。保障诉讼公正,是诉讼法永恒的出发点和归宿。公正作为诉讼制度得以存在的不变基础,历来都是人类社会追求和崇尚的理想目标。
(一)公正的含义
英语的justice一词译成中文后,具有公正、正义、公平等意思。在一般意义上,三个意思可以通用,没有实质区别。但在专业意义上进行仔细研究,三者之间仍然存在差异。正义含有平等,即公平和公正的意思,公平和公正是正义的基本内涵,但公平和公正不完全等同于正义,它们更多地强调正义的某个方面。公平侧重于强调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或者当事人双方在审判过程中的机会、待遇同等,其核心内涵是平等。公正侧重于强调法官对待双方当事人和适用法律不偏不倚的品质,即居间者中立无私,不受外界压力、当事人身份和自身情绪的影响,其核心内涵是无私。因此,严格地说,公平、公正、正义三者并不完全等同,正义一词包容了公正和公平。
当然,司法公正具有相对性,主要体现在:(1)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具有相对性。由于司法活动的后天性,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诉讼规则的确定性,法院运用证据查明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并不是案件的客观事实。结果,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可能是一致的,但在多数情况下可能不一致,甚至存在冲突,由此实现的司法公正只能是相对的。(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相对的。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指出:程序正义的观念即使不是赋予审判正当性的唯一根据,也应当被认为是重要根据之一。从一定意义上说,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和客观基点,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反映和体现。但程序公正并不是实体公正的唯一前提或者充分必要条件,在有些情况下,程序公正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实体公正。(3)判决结果具有相对性。由于当事人举证能力的限制、法律规定的疏密程度不同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即使不受任何外界干扰,没有任何人为影响,对同一性质的案件,不同法院、法官的裁判结果也可能不一样,甚至相互矛盾。所以,判决结果也是相对的。
(二)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实体法律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人们应当获得的权益相一致,法院的裁判能使每个人应当获得的权益得到完全保障。程序公正是指法律的具体运作过程中,通过正当程序充分保障每一个人的权益。依法学理论,实体公正重视的是“结果价值”,追求的目标是使法律程序产生好的结果;程序公正重视的是“过程价值”,追求的目标是所有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受到应得的待遇,对程序结果并不关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但两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离开程序公正,实体公正通常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实体公正又是检验程序公正的重要尺度。同时,程序公正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着衡量什么是公正的客观标准,但却很难对这种标准做出客观的判断,因此,通常只能以程序公正来推断实体公正。
二、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是人类社会在司法过程中永远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因为只要人类还生存在一个资源稀缺的环境中,不管是出于自觉还是被迫,为了种群的可持续发展,就不得不考虑自己的所作所为的效率性。
(一)效率的含义
效率的英语原词是efficiency,含义是“做得又快又省又好”,翻译成汉语后,有人理解为“效率”,有人理解为“效益”。实际上,效率与效益是有区别的。(1)效率表达的是做事的快慢速度,与活动过程中花费的时间、投入、产出相联系,强调如何优化过程,达到良好的效果,侧重于活动的过程价值。经济学上有“经济效率”之说,是指投入与产出或者成本与收益的关系,①含有“多快好省”的意思,即多产出,快产出,好质量,省资源。(2)效益强调行为结果的好坏,有“好”的意思,实际运用时又被赋予“快”的意思,侧重于活动的结果价值。
显然,将效益与司法活动的公正、效率相提并论,可能造成两个概念在语义上的交叉和含混,因此,本文采用效率、诉讼效率的概念。既然司法实践已经普遍把公正与效率并提,包含“又快又好”的价值取向,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效率应当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快和迅速,二是省和多,三是充分利用。
(二)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进行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诉讼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和节省程度。从理论上说,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地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诉讼资源。本文不赞成机械地套用经济效率的分析方法进行诉讼效率分析,因为经济效率作为一种投入-产出分析方法,主要适用于生产领域,与产品的分配无关;但诉讼产品的生产与分配是无法明显区分的,审判的过程其实也是各种权利分配的过程。因此,诉讼效率的概念体现了效率的可比性,即多、快、省以及充分利用资源。
三、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诉讼公正与效率如果都能完美地实现,不仅当事人满意,法院及法官可以树立良好形象并受到人们的尊重,而且法律的权威也会在人民群众心中扎根,这才是最理想的诉讼。作为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诉讼公正与效率可以和谐相处,但在许多情况下可能相互对立。一旦发生矛盾或冲突,应当如何取舍?本文认为,效率着眼于速度,公正着眼于过程和结果,两者从不同的出发点作用于同一对象,即诉讼过程,自然会产生矛盾,但这并不表明它们是势不两立、互不相容的。公正与效率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关系,二者既体现出冲突性,也体现出一致性。
(一)冲突性
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很容易发生冲突。在正常情况下,审判公正性的增强会直接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大,以致降低审判活动的效率,因为实现公正就要求诉讼各方的权利都得到充分保护,诉讼程序的每个琐碎细节都不容忽略,这肯定会导致审判速度降低和成本增加,而国家的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与此相反,不适当地追求审判效率,往往会导致对公正的要求无法实现。司法实践中,充足的司法资源不一定能够确保查明真相,以实现公正,但司法资源不足肯定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我们既要防止盲目追求审判速度,影响司法公正,又要使审判能够迅速及时地进行,避免不合理的拖延。公正与率的这种内在冲突,再次佐证了人类选择的一个永恒的困境:“你要追求阳光,就必须接受阳光投下的阴影。”为保证审判过程符合公正的要求,审判机关必须耗费必要的司法成本,投入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为提高审判活动的经济效率,司法部门又必须使审判资源的耗费降低到最小程度。因而,审判效率与公正难免发生冲突。
(二)一致性
公正与效率也具有一致性。美国著名法官和法学家波斯纳曾经明确指出:公正在法律上的第二个意义是指效率。可见,公正与效率这两个价值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竞合的,都是诉讼追求的理想目标。一方面,不讲公正的裁判绝对没有效率可言,因为一个案件以极快的速度审结,法庭甚至不能充分听取当事人的主张,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很难得到保障,无法让当事人感到安全和可靠。这种司法审判表面上缩短了审理周期,简化了诉讼程序,似乎节约了司法资源,实际上很可能导致当事人不服判息诉,反复申诉,反而延长了审判周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不公正的裁判还会使人们对司法生信任危机,损害司法的尊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指出: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的。不公正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诱发社会的情绪和行为,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况,因此是最没有效率的。
实际上,司法公正与效率是相辅相成,相互妥协的,有时候为追求公正而牺牲效率,目的是为了追求更高的效率;有时候为追求效率而抑制公正,目的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公正。
总之,公正与效率的内在冲突和矛盾,使审判活动面临两难选择。如何协调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确保司法公正,又适当地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已经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但是,公正与效率并不是时时对立的,在许多情况下,两者之间存在着一致性。因此,我们既不能将公正视为惟一目标,更不宜把效率作为审判活动至高无尚的价值目标。诉讼公正与效率作为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既对立、矛盾,又可以协调、统一,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失去公正或者效率,对于司法正义来说都是灾难。要防止只讲效率不讲公正、只讲公正不讲效率的极端观点。诉讼制度的完善必须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之既能确保司法公正,又能适度地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注释:
肖扬.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的致辞.曹建明.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8
吴明童.张婷.诉讼公正与效率之关系研究.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杨浙京.彭海鹏.论司法公正的相对性.人民司法.2001(11)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0-11
谭世贵.黄永锋.论诉讼效率及其实现.中国诉讼法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刘庆富.谷国文.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之辩证关系.人民司法,2001(5)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0 出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9月第3期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