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ADR的存在为实现当事人的纠纷解决程序选择权提供了可能。在解决私法纠纷的“大市场”中,ADR诸方式的存在就形成了同诉讼方式竞争解决纠纷资源和案件的局面。私法纠纷的“市场”同其他的市场一样,它也需要市场竞争“这只无形的手”对私法纠纷解决资源和案件的分流数量进行微调。在对比自己和其他方式的优缺点的前提下,竞争能使得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不断改革自身程序上的缺陷,学习其他程序的优点和长处,完善自身的程序,以便于将更多的民事纠纷案件和解决纠纷的资源吸引到本纠纷解决方式的范围内。ADR和诉讼的竞争还能使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优胜劣汰。只有那些较为公正、及时、效率、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办法才能获得优势资源分配的地位,并得到多数纠纷案件;而那些不具有这些特征的纠纷解决方式将逐渐萎缩,甚至完全丧失作为其“通向正义”(Access to Justice)途径之一的地位。这种竞争对民事纠纷当事人也是大有好处的:它能使“纠纷解决市场”完成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打破诉讼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对市场的垄断地位,便利当事人行使市场选择权。市场上现有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意味着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范围将越来越大,也就意味着当事人“申诉”或“告状”不但“有门”,而且是“多门”的。这对于实现解决私法纠纷的三个目的:保护私权、解决纠纷和维护私法秩序都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