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当代英美法律体系仍然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普通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很多制定法都是普通法原则和规则的法典化,所以法院在解释和适用这些法律时必须依赖过去的判例。第二,在那些新的法律领域内,虽然制定法不是普通法的翻版,但是普通法在解释这些制定法的问题上是举足轻重的。第三,虽然英美法律在原则上承认国会的制定法对普通法享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普通法一直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有能量, “司法审查权”就是一个绝好的例证。第四,在大量审判实践的积累过程中,制定法往往都被附上了许多判例,而且美国司法系统对这些判例的尊敬甚至会超过对那些制定法本身的尊敬。第五,在诸如刑法的刑事责任要件和辩护理由、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财产法的基本概念、侵权法的基本内容等问题上,普通法仍然是主要的法律渊源。第六,普通法的传统思维方式和分析问题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英美国家的法学教育和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总之,尽管制定法越来越多,但是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仍然保持着普通法的传统。因此有人断言,没有制定法,英美国家的法律系统仍然可以运转;但是若没有了判例法,英美国家的法律系统就会立即瘫痪。一言以蔽之,法官造法仍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基本造法模式。
注释:
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9页。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页。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l页。
刘新等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简明教程》,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o页。
参见周旺生:《参与法治实际生活》,载《立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OO1年版。
‘The common law works itself pure from case to case.’Alan B.Morrison,Fundamentals of American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c.,NewYork,P.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