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法院调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当事者的程序自由权利
在20世纪,法治国家特别是福利国家,围绕着怎样更好地保障社会成员利用司法的权利进行了持续的努力,迄今已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改革,也被称为利用司法(access to justice)的“三次浪潮”④。其中,第三次浪潮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即ADR运动的兴起。ADR运动的理念和思路是改变对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认识,认为法院的判决为社会提供了纠纷解决的交易基础,而绝大多数的纠纷应交由当事人或其他团体组织根据这一基础、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其目的是使公民有机会获得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即具体而符合实际的正义。在ADR运动中,建构调解制度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因此,从当今世界范围考察,推崇调解制度的实质在于为当事者提供多元解纷方式,从而提升其自由选择解决纠纷的权利,即保障其程序自由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