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23页。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这是一种独立程序,不依赖于其它程序而存在,不以其他程序为前提,而再审程序必须以其他程序的存在为前提。不可能在没有原审程序的情况下提起再审程序。
[美]E. S. Tayloy L. A. Peplau D-0-Sears:《社会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OO4年版,第31、32页。
在设置有第三审程序的国家,第三审程序严格而言也是有限纠错,即仅限于当事人认为原审判决存在着法律上的问题,而非事实认定的问题,可以提起第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