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李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指出:“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司法权威,解决法院裁判既判力经常受到冲击和终审不终的问题,应当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制度改为再审之诉制度。”黄松有:《完善诉讼制度,推进司法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O04年10月20日B1版。又如,学者王亚新教授认为,关于审判监督程序改革的基本思路,学术界和实务界已经达成的共识就是应该建立“再审之诉”,把当事人的申诉纳入诉讼权利范围并给予程序上的切实保障。王亚新:《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整体的程序设计—— 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出发点》,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杜闻:《民事再审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相对于保护私人权益的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王胜明副主任在立法说明中指出,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等立法建议,拟继续调研,征求意见,待条件成熟时及时修改,不断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
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页。
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
沈德咏:《深化审判监督改革,加强审判监督工作》,载沈德咏主编:《审判监督改革指导与研究》2OO2年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OO2年版,第8-9页。
汤维建主编:《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OO7年版,第454—455页。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弦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9页。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蔡彦敏、徐卉译,法律出版社2O02年版,第256页。 、
《牛津法律词典》对“res judicata”(既判力)的解释:[Latin:a matter has been decided]the principle that a matter has been finally adjudicated upon by a court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 it may not be reopened or challenged by the 0riginal parties or their successors in interest.It is also known as action estoppe1.It does not preclude an appeal or challenge to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Its jurisdiction is the need of finally in litigation.See Oxford Dictionary of Law,edited by Elizabeth A.Manin,0xf0rd University press 2002,p.430.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279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O一171页。
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3页。
张卫平:《再审事由修正:更符合民事诉讼的特性》,载《检察日报》2O07年1O月29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