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界定表见证明的旨意
表见证明是由法官采用判例以及学者采用解释的方法而创设的一种制度。⑴在德语中,作为表见证明的表述词语通常有:Prima facie Beweis,Beweis des ersten Anscheins,Anscheins beweis。德国虽然在历史上属于传统的成文法国家,但是德国的法院却试图采用各种类型经验法则将涉及一些个案的特定情形纳入表见证明范畴,例如,大学生在外完成学业之后重新回到其原先的居所;未婚妻在订婚期间应当是处女;在城区内驾驶的出租车司机不能朝着停止的载重汽车迎面行驶;如果被诉人经三次合法传唤仍不到庭时,便可认为婚姻已经完全破裂等等。可见,法院在判决中将表见证明与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规则相联系,凡提出与此相反的事实主张,则有必要在诉讼证明上承担证明责任。然而,德国联邦法院在有关判例中的观念也曾有过对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事实状态并不将其理解为一种经验规则的情形,例如尽管根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在德国范围内邮局丢失挂号信的盖然性仅为0.005%,但德国联邦法院并不就此认为这已经构成一条经验规则。对此,由德国学者认为,表见证明所涉及的范畴十分复杂并且相当含混,如果人们试图对表见证明当中所涉及的各种经验规则采用相同的内涵来加以概括,在实际上是根本无法做到的。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