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国际商事仲裁(online arbit ration 英文简称OA) 又称在线国际商事仲裁,也即是指仲裁的程序在网上进行。网上仲裁主要采用电子邮件( E - mail communication) 、交谈屋(Chat Room) 、电子或可视会议(tel2econference by network or videoconference) 、数字信号与公证(digital signat ure and p ublic notarization) 等网上通讯技术作为技术支持。网络仲裁以运用网络为最大特点。具体来说,在线仲裁中,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将常规仲裁程序中的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讯息的交换、仲裁文书及证据资料的提交与传递等在不损害其原有法律内涵的前提下,将传统的纸面文书交换改为电子方式进行,同时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如音频、视频会议等) 实现案件的网上虚拟庭审以及仲裁员之间的网上虚拟合议等的活动当然,网络仲裁毕竟是仲裁的一种形式,其本质特征仍要与传统仲裁相一致。需要以有效的仲裁裁决作为前提,需要有执行地国国内法和缔结的相关条约作为依据,才能得到执行地国的承认和执行。
其他的还有由美国国家自动信息检索中心运营的“优秀裁判官项目”、ClickNset tle. com 在线协商机制等20 多家网上争议解决机构。网络仲裁解决的争议中必然含有网络因素,这些网络因素给仲裁的承认和执行提出了新的问题。目前来看,影响网络仲裁的承认和执行的普遍问题是:何为有效的仲裁协议,国籍问题及网络交易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这些问题中,学者们提出的问题集中在仲裁协议有效性及仲裁协议国籍的确定。
网络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目前争议较多,国外学者Richard Hill 认为:网络仲裁的地点“重要的是确定进行仲裁程序的法律意义上的‘本座’,这一本座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对其作出选择,或者根据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法律决定。”我国有学者指出:“仲裁地解决纠纷所采用的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或网上仲裁网站的注册地,因为该地点在解决纠纷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担当着技术上和实质上的中介地位。”还有学者认为仲裁裁决的国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为仲裁机构所在地,如为临时仲裁,则需要当事人约定。笔者认为,基于仲裁协议的自愿性,在线仲裁地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约定仲裁地点。当然事先要对仲裁地的仲裁水平、对网络仲裁的态度,即仲裁裁决执行情况等于案件有关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考察,双方当事人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仲裁地点。承认和执行地国也可以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提出一定限制和保留。这样既有利于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也体现了仲裁这一争端解决方式的优势。
四、我国在网络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理论与实践
目前,我国的网络仲裁也在逐渐与国际接轨,但发展还相对缓慢。理论上,“非内国仲裁理论”理论的引入为我国网络仲裁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非内国化”理论,亦称“非本国化”理论(delocalized and de2nationalized) 认为国际商事仲裁不完全依赖于仲裁地而应更加灵活,其理论核心,就是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从国家的内国法独立出来,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裁决,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被申请执行的国家的法院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看其是否为缔约国,从而作出是否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