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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消极事实的证明规则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8 16:08
标题: 论消极事实的证明规则
李秀芬  山东大学法学院  教授               
大陆法系的证明责任分配起源于罗马法的两条法则:“主张者承担证明,否定者不承担证明”和“事物的性质上不要求否定者承担证明”。将两条法则合并就形成了著名的证明责任分配之法谚,即“肯定者承担证明,否定者不承担证明”。这一原则已被人们所广泛接受。由于受到这一原则的影响,有关诉讼证明的理论基本上都是围绕积极事实展开的,而对消极事实的研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尽管积极事实的主张者负有证明其主张的责任,但是,在具体诉讼过程中,消极事实的证明也是诉讼证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消极事实的证明对丰富和发展诉讼证明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一、消极事实的内涵

消极事实是与积极事实相对应的概念。对于积极事实这一概念的内涵,人们的认识比较一致,即认为积极事实就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但是,对于什么是消极事实却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消极事实就是“未发生的事实”, 有人认为消极事实是“存在于内心的东西”,还有人认为,消极事实就是“不存在的”事实。

那么,究竟什么是消极事实呢?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事实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事实的存在状态不同,事实可分为客观事实和主观事实。客观事实是指在意识之外,不依赖精神而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主观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对,是指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的事实。根据事实的性质可将客观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积极事实是指以具体物质形态存在的,可以直接在四维时空坐标中定位的客观事实;消极事实与积极事实相对,是指以“虚无”状态存在的,不能在四维时空坐标中定位的客观事实。消极事实不含有任何物质形态,不能直接为人们所感知,而只能通过思维认识这一特殊的客观事实的存在状态。消极事实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消极事实不是“存在于内心的东西”,消极事实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先看下面的一个例子:“甲偷东西”或“甲没偷东西”。其中“, 偷东西”的事实我们一般称之为积极事实,而“没偷东西”的事实我们一般称之为消极事实。如果甲偷了东西,那么“, 甲偷东西”就是一种客观事实;如果甲没有偷东西,那么“, 甲没偷东西”也是一种客观事实。也就是说,无论甲是否偷东西,它们都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因此,消极事实也是一种客观事实。

其次,消极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事物持续地占据着时间和空间谓之存在,或称之为客观事实,更准确地说是积极事实。“必须牢记‘真实’空间(物理事件赖以发生的媒介) 是四维的,由三个空间尺度(长、宽、高) 和时间组成。事实上,相对论认为空间和时间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的每一个点代表一个‘事件’”。任何存在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于积极事实而言,在某一相对静止的时间点上,人们都可以在三维坐标系上找到一个确定的位置或者说是一个确定的点;而在四维坐标中则表现为连续的曲线。在这条曲线上的任何一点上的事实都属于积极事实,而曲线之外的所有区域则都表示消极事实;用数学语言来说,消极事实是积极事实的补集。

第三,积极事实具有排他性,而消极事实具有兼容性。积极事实的排他性是指积极事实的唯一性,即特定的积极事实在特定的时空点上占据且只能占据一个点。无数个积极事实形成了积极事实的集合,对每一个个体而言,在连续的时间内所发生的所有的积极事实则形成一个连续的曲线。而消极事实则可以与所有的积极事实兼容,即消极事实是任何积极事实的补集。

第四,消极事实与积极事实的主张不同。消极事实是一种客观事实,尽管在内容上表现为“无”;但是,消极事实的主张只是当事人的一种见解。积极事实也可以主张为消极事实。例如,甲偷了东西,但是甲完全可以主张他没有偷东西。

第五,积极事实的主张必定是先于消极事实的主张而提出的。消极事实是相对于积极事实而存在的,人们只能通过思维来认识这种存在。不确定积极事实就无法确定消极事实;也就是说,只有确定A 点,才能确定非A 点。因此,在诉讼中,消极事实的主张是后于积极事实的主张而提出的。

第六,积极事实是唯一的,而消极事实具有无限多样性。关于消极事实学界存在一种普遍的错误认识,误以为每一个积极事实都只对应一个消极事实,例如,认为“甲偷东西”的消极事实就是“甲没偷东西”。实际上,消极事实是一个空集,是任何一个积极事实集合的子集。如果“甲偷东西”为真,那么“, 甲没偷东西”就不成立,即“甲没偷东西”这一消极事实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唯一不是“甲偷东西”这一积极事实的消极事实恰恰就是“甲没偷东西”,如果“甲没偷东西”为真,那么,“甲没偷东西”这一空集就是任何一个积极事实集合的子集。简单地说,在某一个时间点上“甲偷东西”的消极事实是:甲没有实施除了“偷东西”以外的任何行为。这一论断是关于消极事实研究的一个突破,对理解消极事实的性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七,积极事实的主张在思维或语言上表现为客观事实的肯定,即当人们对积极事实进行描述的时间,描述的语言中含有肯定词,如“在现场”;而消极事实的主张在思维或语言上则表现为对客观事实的否定,即当人们对消极事实进行描述的时间,描述的语言中含有否定词,如“不在现场”。

第八,积极事实是独立存在的,而消极事实是依附于积极事实而存在的,它们不是一对一的关系。没有积极事实就不存在消极事实,证明积极事实存在,就心然意味着无数消极事实的存在。但是,证明消极事实的存在不一定意味着积极事实的存在,这是因为,在某一对应的时间点是,客观事实是唯一的,而消极事实具有无限多样性。

第九,积极事实与消极事实本身是和谐统一的,但是,在诉讼中,积极事实的主张与消极事实的主张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两种主张中,有一种主张是假的。

 二、消极事实主张者的证明责任

(一) 消极事实证明的一般证明责任

虽然消极事实也可以间接地证明,但是,消极事实的主张者与积极事实的主张者在证明责任的分担上不同,其共认的普遍原则是“肯定者承担证明,否定者不承担证明”。为什么“否定者不承担证明责任”呢? 要回答为个问题,就必须从消极事实的性质来分析。

首先,消极事实是一个不包含任何元素的空集。消极事实本身不能被直接证明,而只能通过一个积极事实来间接地证明。而一个积极事实一定包含了构成这一事实的相关要素,这些要素是该积极事实的真子集,在诉讼证明中,这些真子集(如作案工具、作案现场、作案时间等) 都将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从而使积极事实得到证明。也就是说,无论是消极事实的证明还是积极事实的证明都要通过积极事实的证明而实现,因此,凡主张积极事实者均应承担证明责任。

第二,事实的证明与事实主张的证明是不同的。客观事实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事实的主张是人们的一种认识活动。消极事实是一种客观事实,但消极事实的主张则是一种主观反映,它既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诉讼证明在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活动,从证据学的角度看,由于积极事实(诉讼中的待证事实) 能够直接在坐标系中定位,人们可以以证据的方式“记录”其存在的“轨迹”。在诉讼证明中,主张积极事实的人可以借助这些“记录”(即证据) 来证明曾经发生的积极事实。但是,消极事实不是不存在,而是指存在的状况为“虚无”,是一个空集,它不能在坐标系中直接定位,也不会留下任何“轨迹”。从事物的性质来看,由于所有的诉讼证明都是关于积极事实的证明,因此,消极事实的主张者通常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消极事实的主张者完全可以主动地进行证明,以反驳对方的主张,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积极事实的主张者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而消极事实的主张者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

(二) 消极事实主张者的特殊证明责任

消极事实的主张者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消极事实的主张者才承担证明责任: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医疗事故;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消极事实的主张是对积极事实的主张的一种否定,其目的是为了减轻或免除积极事实所导致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积极事实的主张者主张“被告使用其Y专利”,若被告否认原告的指控,那么被告就有责任来证明“没有使用过原告的Y 专利”这一消极事实为真。这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消极事实的主张者就要被迫证明这一消极事实。当然,根据前面的分析,在该消极事实的证明中,消极事实的主张者不是(也不可能) 直接证明其“没有使用Y专利”,而是通过其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是Z 专利或其他技术这一积极事实而间接地证明“没有使用Y 专利”这一消极事实。

也就是说,证明消极事实必须通过一个积极事实而得到间接地证明。

三、消极事实的证明方法

消极事实不能被直接证明,而只能通过一个积极事实得到间接证明。这是消极事实证明的基本原则。

前文指出,在某一时间点上“甲偷东西”的消极事实是:甲没有实施除了“偷东西”以外的任何行为。但是,由于诉讼的针对性,当积极事实的主张者主张“甲偷东西”时,在众多的消极事实中,消极事实的主张者往往只针对“甲没偷东西”这一个消极事实进行反驳。必须提醒的是,事实与主张不同,就事实而言,在同一时间点不可能既存在“甲偷东西”这一积极事实,又存在“甲没偷东西”这一消极事实。然而,主张却不同,一方主张“甲偷东西”,另一方主张“甲没偷东西”,这其中必有一个主张是假的。对于一个空集而言,即对一个消极事实的主张而言,只要发现这个空集存在任何一个元素(如赃物) ,即可证明这个集合不是空集,从而否定消极事实主张者的主张。积极事实的性质不同,消极事实的证明方法也不同。积极事实是一个包涵多种元素的集合,在时空坐标中可以确定一个对应的点,在这个点包涵的元素可以是:什么时间( time) ,在什么地点(where) ,什么人(who) ,针对什么人或物(object) ,采取什么手段和方式( how) ,做了什么(what ) ,产生什么后果( result) 等。这些元素可看作为积极事实这一集合的子集。由于全集改设了,那么补集也随之而改变,因此,积极事实所涉及的子集不同,消极事实的证明方法也不同。

具体来说,消极事实的证明方法如下:

(一) 关于时间的证明

对于消极事实的主张者而言,就是要证明他没有“作案时间”。

时间具有顺序性和延续性。所谓延续性是指任何一个物体的运动都要经历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所谓顺序性是指不同事物间运动过程的出现有一个先后顺序关系。时间的特点是一维性,即时间总是朝着一个方向向前发展,它既不能循环,更不能倒退,具有不可逆性。如果积极事实的主张者所主张的事实出现了后一顺序的事物先于前一顺序出现的情景,那么,根据时间的顺序性,消极事实的主张者可以主张该主张无效。

例如,如果遗嘱的签署日期后于签署人的死亡日期,那么,消极事实的主张者,就可以主张该遗嘱无效。

(二) 关于地点的证明

对于消极事实的主张者而言,就是要证明他“不在现场”。

物质的空间特性通常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是表现为每一个物体都有一定的体积,从大的天体星球到小的分子、原子、中子,都有一定的体积;二是表现为每一个物体都处于一定的空间位置中,空间的特点是三维性。在一个静止的时间点上,积极事实在时空坐标中占据且只能占据一个确定的点(A) ,而不能同时占有两个点。如果积极事实的主张者某某主张其在“A 现场”,那么,对于消极事实的主张者而言,只要能证明某某在“B 现场”,就可以证明某某不在“A 现场”,从而否定积极事实主张者的主张。

(三) 关于行为的证明

对于消极事实的主张者而言,就是要证明他没有实施“该行为”。消极事实的主张者可以通过许多方式来证明:一是证明自己“不在现场”;二是证明没有出现“该行为”应有的行为后果;三是证明该行为是由他人或受害人自己实施的。

总之,根据消极事实的特性,其最基本的证明方法是,消极事实的主张者通常要用另一个积极事实的证明,来间接地证明自己的消极事实,从而否定积极事实主张者的主张。

综上所述,消极事实是依附于积极事实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它在时空坐标中不能直接定位,且不能直接证明。消极事实的主张不同于消极事实,该主张只能通过另一个积极事实来证明其真伪;消极事实的性质也决定了通常情形下消极事实的主张者不必承担或不主动承担证明责任,除非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消极事实的主张者也是通过证明另一个积极事实而间接证明其消极事实。

                                                                                                                                 注释:
                   陈刚. 证明责任概念辨析[J] . 现代法学,1997 (2) :32.
       李浩. 举证责任倒置:学理分析与问题研究[J] . 法商研究,2003 (4)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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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诗权,覃怡. 论保证人的抗辨权[J] . 中外法学,1998 (1) :70.
       [以色列]马奥尔. 无穷之旅———关于无穷大的文化史[M] .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292.
       曾庆发. 马克思哲学时空观诌议[J] .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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