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权不是一般的诉讼权利,它是听审请求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听审请求权也称听审权(the right to be heard),它是指法院在对一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判定的时候,该人有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问题向法院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以此影响法院的审判程序及其结果的权利。听审请求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属于程序性的基本权利即程序基本权的范畴。许多国家将听审请求权作为宪法权利予以确认,例如,在美国,听审请求权是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的正当程序条款所确定的。正当程序包括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质性正当程序,合理的通知及听审请求权保障正是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核心要素,根据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要求,当事人就其案件有在审判者面前呈示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反驳对方意见的机会,即有听审的机会(an opportunity to be heard)。实际上,程序性正当程序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给予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以合理方式听审的机会,进而保障纠纷解决的公正。程序性正当程序授予了当事人听审请求权。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了听审请求权或称法定听审权:“任何人在法庭上有请求法院依法听审的权利。”因此,在德国,法定听审权保障作为程序法上的基本原则,受宪法保障,法院有义务使得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以充分的和恰如其分的方式陈述他们所持有的看法。我国《宪法》对听审请求权未作明文规定,但基于尊重人格尊严和尊重、保障人权之宪法要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承认和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将当事人作为具有法的主体性的人对待,而不是作为受支配的客体对待。“对于关涉其利益、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的审判,均应有参与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之权利、地位;而且,在判决作成以前,应适时被赋予陈述意见或辩论的机会;并不许其权利遭受法院之审判活动所侵害。也即,在未经赋予该项机会的情况下所汇集的证据及事实,均不得成为法院作成裁判之基础。”这也就要求我们承认并尊重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并且应当承认听审请求权的宪法地位和宪法权利性质,实际上、听审请求权是作为宪法权利的裁判请求权中的公正审判请求权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