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事实”与“法律”的严格区分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因为“事实认定”过程绝非一个“法律真空”的领域。正如学者所言:“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一如一位人类学者所言,他们是根据证据法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与司法推理中大前提和小前提的确立不是一一对应的简单关系,而是一个交织、往复、融合的过程,这就意味着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主体的价值判断因素是无法排除的。这难免使司法证明过程陷入扑朔迷离的不可知论,从而与法律所追求的确定性、可预见性目标相去甚远。然而,正是这一矛盾提示了当代证据法发展的方向。 注释:
转引自[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
See William Twining, Rethinking Evidence:Benthem and Wigmore on Evidence,1985,P31.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12页。
[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73页。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2-25页。 [美]杰克?H?弗兰德泰尔等:《民事诉讼法》,夏登峻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8-524页。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5-230页。
参见[英]S.F.C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冬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以下;以及[美]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以下。
萧榕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4-90页。
[英]尼古拉?布宁、余纪元:《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59页。
[美]罗纳德?J?艾伦、布赖恩?雷特:《自然化认识论和证据法》,王进喜译,载何家弘主编:《证据法学论坛(第七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16-521页。
Alex Stein,The Refoundation of Evidence Law,The Canadian Journal of Law & Jurisprudence,280,285(1996).
See Bentham, Rational of Judicial Evidence,Works of Jeremy Bentham(Volⅷ),Thoemmes Press,1995,pp196,199.
See Bentham,Scotch Reform,Works of Jeremy Bentham(Vol V),Thoemmes Press,1995,p7.
前引⒄,第849页。
何颖:《非理性及其价值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7页。
参见龙宗智、衡静:《直觉在证据判断中的作用》,何家弘主编:载《证据法学论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403页。
参见[美]南希?彭宁顿、里德?黑斯蒂:《陪审员裁决的故事模型》,载[美]里德?黑斯蒂主编:《陪审员的内心世界》,刘威、李恒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3-262页。
[英]尼尔?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2-92页。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冶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0页。
详细情况参见[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相关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