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论标罗诉讼要件理论的创立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8 16:07 标题: 论标罗诉讼要件理论的创立 孟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博士生 , 潘水良 杭州市江干区法院
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欲得到法院的实体裁判,应首先满足一定诉讼法上的条件,即“诉讼要件”。诉讼要件理论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一。1868年,德国著名诉讼法学者标罗(Bu low,1837-1907年)发表《诉讼抗辩论与诉讼要件》(Die Lehre von den und dir Prozesseinreden und dir Prozessvoraussetzunen)一文,他在该文中首次提出诉讼要件的概念。标罗的诉讼要件论不仅成为其著名的诉讼法律关系说的组成内容,而且为现代诉讼要件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本文从历史角度考察标罗诉讼要件论的产生过程、分析其历史意义与局限。
注释:
⑴⑽⑿[日]柏木邦良:《诉讼要件の研究》,リンバツク有限公司1994年刊行,第77页,第126页,第257页。
⑵⑷Bu low, Die Lehre yon den Prozesseinreden und dir Prozessvomussetzunen, ss.255ff, Giessen 1868。
⑶我国也有学者将这两个阶段分别称为“法律审”和“事实审”,或“预审”和“复审”。
⑸参见[日]阪口裕英《ピュ一ロ一の诉讼要件论の研究》,载《名城法学》(第17卷),1967年。
⑹[日]阪口裕英:《ピュ一ロ一の诉讼要件论の研究》,载《名城法学》(第17卷),1967年。
⑺[日]宮川聡:《诉讼要件の審理一本案との審理顺き中心として》,载《民事诉讼法の史的展開》,日本有斐閣2002年版第145—166页。
⑻[日]兼子一:《民事訴訟法》,日本有斐阁1965年版,第114页。
⑼[日]船田享二:《ロ一マ法》(第五卷),日本岩波书店1977年版,第141页。
⑾Hahn,S.264、265,转引自(日)柏木邦良:《诉讼要件の研究》,リンバツク有限公司1994年刊行,第130页。⒀⒁[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第1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