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指导制度的外在价值目标来看,实现“平等对待”或“同案同判”是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主要表现。平等与形式正义紧密相关。德国法哲学家考夫曼指出,正义的核心是平等。(P228)“法律被认为不分轩轾地援用到一切情况,一切人物,不论贫富,无分贵贱。法律能够这样毫无差别地适用,才可以称作正义的实践。同时必须注意的是,这种意义的正义,其实不过是形式上平等的原则。”“这一形式原则的真正意义是相同的东西应受相同的对待,因此根据分类隶属同一范畴的人,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就应该受相同的处遇。”那么“形式上的正义要求是按照法律规定分门别类以后的平等对待……”这里的平等包括案内平等,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权利平等,也包括案外平等,即“同等案件同等对待”。(P94)案内平等的实现即依赖于公正的程序来保证,也依赖于公正的实体法律的规定。而“同样案件同等对待”的实现,对“理性法律”的信奉者来说,实在法是首要的条件。从霍布斯到边沁一直在努力,希望能够从人类与社会的本性出发找到建立社会秩序的一般原理,根据这种理性的原理建立一套完美无缺的法律制度即理性法律(law of reason),从这一普适性的制度出发规定每个社会成员行事的规则和拥有的权利。在边沁看来,就是要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一种“万全法”。用哈特的话来说就是将洞幽入微的青蝇之眼与总揽全局的苍鹰之眼结合起来,力图让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P166, P164)由此,“以相同的方法处理相同的案件,这一原则中所蕴涵的正义思想,如果加以扩张,似乎涉及三个相关的概念:第一,必须有一套规则,订明在特定的案件中,应该怎样对待当事人。第二,这些规则在性质上必须是普遍的,也就是说,规则中一定要表明任何人具备适用这项规则的条件,都要受它约束。第三,正义要求的是这些规则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不偏不倚,也就是说,执行机关必须毫无歧见地将它们适用到一切属于这些规则所规范的案例,不可厚彼薄此。”(P95-96)即规则的存在、规则的普遍性和公正无私的实施是实现形式正义或平等的前提。这种平等表现为制定法在其效力范围内的普遍适用,因而是一种空间范围的平等。
注释:
【参考文献】
杨洪逵.案例指导:从功利走向成熟—对在中国确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看法[J].法律适用,2004,(5).
王玧.判例在联邦德国法律制度中的作用[J].人民司法,1998,(7).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M].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牛津法律大辞典[Z].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刘作翔等.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J].法学研究,2006,(3).
沈解平等.从案例到判例——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之判例化改造[J].法律适用,2003,(9).
干朝端.建立以判例为主要形式的司法解释体制[J].法学评论,2001,(3).
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J].中国法学,2006,(3).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M].张茂柏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
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A].韦伯:法律与价值[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A·W·Simpson, The Common Law Legal Theory[A]. A·W·Simpsoned. Oxford Essays in Jurisprudence (Second)[C]. Oxford: Clarenden, 1973.
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vol.2)[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M].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张骐.判例法的比较研究——兼论中国建立判例法的意义、制度基础与操作[J].比较法研究,2002,(4).
刘磊.法律变迁与司法自治——一个以判例为中心的考察[C].金陵法律评论,2004,(春季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