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参见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 52页。
该案例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由于涉及保密问题,本文以下引用判例中,案件最终以不起诉或者撤诉处理的,不公开案号,只注明提供案件的单位;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公开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的编号。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肇刑初字第26号,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肇检刑抗字(2003)第0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4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14页。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505、508-509页。
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46页。
李江凌:《价值与兴趣:培里价值本质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201页。
孙伟平:《事实与价值》,第132、143页。
郑永流:《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朱红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0-41页。
张立:《愚人节这天他“无罪出狱”——一个残酷的法律“玩笑”:含冤11年间佘祥林家破人亡》,《南方周末》2005年4月7日。
该案例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2-53页。
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2-3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条。
杨建军:《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
张卫平主编《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95-596页。
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48页。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16页。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73-174页。
该案例资料由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提供。
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123页。
休谟:《人性论》,第509-510页。
多伊舍:《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法能维系下去吗?(概观)》,戴军译,R. B. 培里等:《价值和评价——现代英美价值论集粹》,刘继编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78页。
P.图麦蒂:《当代从事实向价值过渡的桥梁——自然法理论家将为此而努力吗?》,徐月高、罗发海译, R. B. 培里等:《价值和评价——现代英美价值论集粹》,第205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成刑初字第11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2)川刑终字第907号。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69、43、45页。
王甘霖:《“社会公德”首成判案依据“第三者”为何不能继承遗产》,《南方周末》2001年11月1日。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35-236页。
马少华:《一个判决中的价值判断》,《法制日报》2004年8月24日。
Edward H. Levi, The Nature of Judicial Reasoning,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32 (Spring 1965), no.3,pp.397-398.
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1.pp.88,96.
参见李江凌《价值与兴趣:培里价值本质论研究》第94-102页。
以上案例资料由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0、223-224、347页。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