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中有一种侵权类型为诉讼程序滥用(misuse of legal process) ,这一侵权类型有三种形式:恶意地提起民事诉讼、恶意地刑事告发以及滥用诉讼程序。前两种侵权行为的共同点在于起诉行为人是恶意地启动诉讼程序,可以统称为恶意起诉(malicious prosecution) 。在这两种情况下,先前被恶意起诉的人可以提起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从恶意起诉人那里获得补偿。第三种侵权行为是滥用诉讼程序(abuse of process) ,是指被告采用了法律诉讼,不是为了达到诉讼本身的目的,而是通过恶意地、不正当地使用常规诉讼程序实施一种侵权行为,从而导致原告的损害。这种侵权行为的特征是行为人享有诉权而行使诉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与前两种类型不同,第三种类型中滥用诉讼程序行为人在启动诉讼程序上不存在恶意。
美国侵权行为法的这一观点在国外司法判决或法学著述中颇具代表性。笔者认为程序滥用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滥用诉讼(abuse of litigation) ,一种是对具体程序的滥用(abuse of specific procedural devic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