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为了加速诉讼的进行,要求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内及时提交有关证据和主张,否则,这些证据和主张将不被法院所采纳。由于德国的第二审是对事实和法律作全面的审查,这个规定可以轻易地被当事人规避。为了确保该制度的效力,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28 条明确规定除了特别的情况,一审中超期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在二审中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个规则被称之为“排除制度”(preclusion) 。这一制度对于增强当事人的程序时间观念、提高审判效率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该制度本身却有违反德国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性权利的嫌疑。在德国,当事人有依法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 。排除制度的适用可能构成了对公民宪法性权利的侵犯,当事人可以据此提起宪法诉讼。法院因此必须对加速程序进程的各种行为担负全面、综合的责任。这就提醒我们,应当对整个司法改革过程进行合宪性控制。合宪性控制指的是使宪法的最高效力不只是徒托空言,而是直接间接对各种公权力、乃至社会生活发生规范作用的一套机制。要言之,就是发现并排除违反宪法行为或状态的机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自宪法而下位阶不同的法律形成的一国法律体系,构成了一个国家基本的法秩序。基于维护一个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任何涉法行为从根本上讲都存在着合宪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