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人并没有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加以区别。请求权概念为德国著名法学家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于1856年在其撰写的《从现代法的观点看罗马法的诉权》(Die Actio des Ramischen Rechts vom Standpunkt desHentigen Rechts)一书中首先使用。但在诉讼的实际运作中,如果不把诉讼标的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加以区别,则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原告并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但诉讼标的依然存在。又比如侵权人也可以作为原告提出给付之诉,以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但侵权人并不享有任何实体上的请求权。事实上,这一诉讼标的概念并未统治多久,学者们就开始思考如何建立有别于实体请求权的,具有诉讼法意义的“诉讼标的”理论,用诉讼法自身的思路和理念构筑这一灵魂般的概念。由此,各种诉讼标的理论纷纷登场,我们迎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学术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