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审理程序设置简便、调解和审理一体化、适用案件的标的额较少、审理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运作,其有利于小额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实现裁判请求权,也有利于诉讼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的及时进行。因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新设立了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例如,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小额索赔程序( the small claims track)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韩国制定了专门的《小额裁判法》。可以说,通过设立适合小额纠纷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以促进诉讼的及时进行和诉讼资源的合理利用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世界民事司法改革的一大特点,但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建立小额诉讼程序。为了推动诉讼的及时进行,进一步落实及时原则,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我国有必要顺应世界改革的潮流,确立小额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