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植所论述的案情真实的确定,主要来自于对印册、形图、庚帖、契约、族谱、粮串、借据等书证的查核。由于伪造书证易如反掌,并且在清代一些健讼区域蔚然成风。要防止基于伪造证据带来的诬告、冤抑,官员据笔迹确定书证真伪时须处处留神。方大湜提出据笔迹涉讼辨验证据的9种方式:防挖补;验纸色;对笔迹;查印信;考年月;辨界址;稽价值;核姓名;察情理。在有的地方,据族谱辨验证据时同样要非常细心。这里因为“以谱系家藏,不难假造也。广济风俗,无一姓不立宗祠,无一祠不修宗谱。以谱证讼,真伪杂出。余宰济时,遇有因讼呈谱者,不特核其载控争之处,而且从头至尾细阅数过,往往得其瑕处。就其瑕而攻之,辄俯首无辞。”另外,方大湜还在《平平言》卷三《无证之中寻出确证》、《察情》等篇章以历代个案说明查核、辨明证据的技巧。
注释:
本研究系中央民族大学“211工程”“十五”建设基金资助项目。
邓建鹏:现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联系地址: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邮编:100081。
如清人曾记载“江以南多健讼者,而吴下为最。”参见(清)沈起凤:《谐铎》卷五《讼师说讼》,刘颖慧(注),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96页。
(清)汪辉祖:《学治臆说·治地棍讼师之法》,清同治十年慎间堂刻汪龙庄先生遗书本。
(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十《禀详》“徽州府禀地方情形文”,清宣统三年安徽印刷局排印本。
近年有关明清时期区域性健讼现象的深入研究,参见方志远:《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载《文史》2004年第三辑,第107-134页;邓建鹏:《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析》,载《清华法学》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176-200页。
载“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左司为不准旗民人等擅写白头呈词任意渎控事呈稿”(光绪三年正月),载东北师范大学明清史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合编):《清代东北阿城汉文档案选编》,中华书局1994年4月第1版,第95页(原档案第6号胶片,第113册)。
(清)蓝鼎元:《鹿洲公案·五营兵食》,刘鹏云、陈方明(注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11月第1版,第5页。
(清)包世臣:《齐民四术》卷第三《农三·皇敕授文林郎山东馆陶县知县加五级张君墓表》,潘竟翰(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3月第1版。
[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日]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范愉、王亚新(译),王亚新、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392-394页。
(清)吴宏:《纸上经纶》卷五《词讼条约》,载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19页。
(清)李渔:《论一切词讼》,载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九十四《刑政五·治狱下》,(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版(影印本),第3340页。
See Melissa A .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 1723-1820.”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ited by Kathryn Bernhardt, Philip C. C. Huang,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93-94.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53页。
(清)李渔:《论一切词讼》,载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九十四《刑政五·治狱下》,(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影印本),第3340页。
(清)包世臣:《齐民四术》卷第三《农三·皇敕授文林郎山东馆陶县知县加五级张君墓表》,潘竟翰(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3月第1版。
相关研究,参见[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谢鹏程译,贺卫方校,载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关于晚清积案现象的专题研究,参见赵晓华:《晚清的积案问题》,载《清史研究》2000年第1期。
See Melissa A .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 1723-1820.”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ited by Kathryn Bernhardt, Philip C. C. Huang,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p87.
(清)包世臣:《齐民四术》卷第七下《刑一下·为胡墨庄给事条陈积案弊源折子》,潘竟翰(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3月第1版,第246页。
《治浙成规》卷五《犯审结若实在难以先审亦须届期详明请示并轻罪人犯囚粮不许短给》,(不著撰者),道光十七年刊本。
参见(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论批呈词》,华东政法学院语文教研室(注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第70页。
(清)王凤生:《访案》,载(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刑名中》,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论命案》,华东政法学院语文教研室(注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
(清)王凤生:《勘丈》,载(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刑名下》,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踏勘》,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清)王植:《听断》,载(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刑名中》,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参见(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据笔迹涉讼须处处留神》,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据谱涉讼须细核》,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出处:《中外法学》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