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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媒体影响司法是自明之理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8 15:58
标题: 媒体影响司法是自明之理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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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 【访问量】192媒体影响司法是自明之理
何兵
【学科分类】司法制度
【出处】作者博客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一直缠绕不清。时下常见的观点是,媒体的不当言论,会影响司法之独立审判,妨碍法官理性选择。按照他们的理论,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自已内心的理性法则。法官是“法律帝国的帝王”,是仅次于“上帝的人”,除了上帝,别无所主。而在我们这个无神论国度,上帝是不存在的,其结果,法官只服从自己所理解的法律和内心的道德律。法官如果理性有误或者道德瑕疵,又当如何?无人预以深究。
    排斥媒体监督,早已为潮流所弃。为了迎合潮流,而又固守法官的独断权,一种新的见解出笼,这就是媒体有权监督司法,但应当发表“妥当”的言论。不妥当的言论被定性为“干扰司法独立”。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即是此种观念的产物.但何为妥当的言论?综其要义,无非是事实描述要客观,评论要公允,在法院未作判断之前,媒体不得作出结论。这种要求面似公允,无可挑剔。但我们一旦挑剔起来,问题马上就跳了出来。
    关于案情之事实描述,公众和记者,并非法官,无法四平八稳地听取各方证词,然后客观描述事实。记者的报道强调时效性,要快要新,否则新闻成了旧闻。记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道案件发生和进展,法律如何苛求他们客观全面?媒体是公众的耳目和喉舌。既然媒体对事实的报道难免出现偏差,公众和学者又如何保持客观判断?
    就评论而言,评论是公众在媒体上就某事件发表的个人见解和判断,其本身就有很强的个人色彩。言词激烈,固执偏见,是评论风格之一种,古今中外,从未断绝。唐朝贞观八年,陕县县官皇甫德上书批评国政。因为言词太激烈,触怒了太宗。太宗非常恼火,认为这简直是故意毁谤!魏徵劝解说:自古以来,上书言事的人,往往言辞激切,否则不能打动皇上的心。言辞激切,看上去就像是讪谤。陛下只要考虑他的建议是否可行就罢了。太宗说:“如果不是你,就讲不出这个道理。”随后,太宗命令赏给皇甫德二十段绸缎。
    这其实涉及到言论自由的保护。评论者为了引人注目,总是言词激进。法官对于批评者,如果标准过于苛刻,言论者动辄得咎,就没人胆敢抨击时弊了。
    最后再说判断。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社会能否作出判断呢?我以为,人们不仅在媒体上有判断的权利,而且有冒然判断的权利——虽然我们不鼓励这样。我们不能指望言论者只说半句话,只谈感受,而将结论噎在肚子里。公众的判断,是滋养法官的泥土。法官可以从公众形形色色的判断中,进行比较、分析,从而作出合法合理的选择。在深圳梁丽拾金案中,我就在媒体上公开自己的判断:梁丽涉嫌侵占罪,如依法律严格解释,梁丽涉嫌盗窃罪。我的判断可能是错误的,但它是不当的吗?它干扰了司法之审判吗?我以为,无论在审判之前还是审判过程中,公众都有权利进行议论和判断。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曾经说,法院是否适用死刑,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人民群众的感受,不包括人民群众的判断吗?
    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法院审理案件,在裁量的空间内,必须对人民的议论,有所回应。如果出现“你说你的,我判我的”,那么媒体监督有何意义?如果媒体的议论,不能影响司法的审判,公众的议论岂非废话一堆?长期以往,谁还有激情在媒体上说废话?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媒体影响审判是自明之理。
    这是站有媒体角度,来讨论司法和传媒的关系。从法院的立场考虑,如何防止媒体的不当言论,使司法误入歧途或者逼迫司法进入歧途?正确的方法是:其一,让各种言论在媒体上充分发表,相互制衡。公开而充分的辩论,是理性选择的基础。其二,完善审判独立制度,使法官用制度的力量,来制衡公众和媒体可能的偏见。
    结论:对于媒体可能的偏见和误导,应当通过完善审判独立制度来解决,而不是给媒体施以有形或无形的枷锁。媒体确有违法行为的,绳之以法。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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