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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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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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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任务
张保生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听了大家的发言很受启发。我想谈四点意见。第一点,对于“两个证据规定”的积极意义,陈光中、樊崇义和卞建林等教授还有在座的一些学者发表了系列文章,对两个证据规定在法治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作了全面的评价,我都很赞同。概括起来说,其意义在于:首先,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其次,在实质上确立了死刑案件的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再次,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一些突破;最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向前迈了一大步。但同时,我也赞同陈卫东教授、熊秋红教授的观点,也认为这是我国证据制度建设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我们还要为证据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继续努力。这是一个总的看法。
第二点,我认为,证据制度建设要先打好一个认识论基础。学者们一直在探讨证据法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基础。但我觉得,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做法实际上是违反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最重要的一点,应当转变事实认定不允许犯错误的观念。刚才有学者谈到“两个规定”体现了办案指导思想的重大突破,但我觉得在这方面还没有重大突破。这可以从五机关送审稿的说明中看出来,那上面说:“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允许出任何错误”。这是制定“两个规定”的指导思想。我觉得,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有一个错误的口号,如大家耳熟能详的“命案必破”,不承认有李昌钰说的“冷案”存在。其实,肯尼迪总统被刺案、阿扁枪击案都还没破嘛。你非要破,甚至稀里糊涂地把某个人当凶手,就可能出错误。还有一个口号,就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我觉得这个口号是错误的。错误在什么地方呢?“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就是要求百分百正确,不允许出任何错误。我觉得这是违反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理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主张“真理是一个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程度的范畴”,“相符合的程度”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舒伟光教授说超过50%就属于真理性认识了。所以,我觉得在这个错误口号的指导下,要求我们的法官和办案人员“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特别是“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是根本办不到的。这个口号如果不改变,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还会出现。在诉讼活动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通过证据,证据就像一面“镜子”映射出已经发生的事实。我们通过证据之镜来认定事实,或者重建、再现过去的事实,那就像“镜中看花”,这必然会有一定的错误率。麦考密克说,“根据证据可以推断过去”,所以事实认定是一个经验推论或概率推论过程。因此,民事诉讼坚持优势证据标准,那就是诉讼一方如果证明到超过50%的程度就可以胜诉;刑事诉讼坚持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但确信无疑并不是100%。艾伦教授说,证明被告有罪达到95%的程度就是确信无疑标准的要求,不可能达到100%。因此,美国的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允许有5%的错误率。纵观世界各国的审判实践,可以发现,在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它的证据制度多么完善,在审判过程中,都会有一定的错误率。大家可以上网查一下这句话:“从1989年至2003年间美国的328例错案”,看看美国的那些错案。所以,要想实现司法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冤假错案,关键不是不犯错误,而是要看犯什么错误。有两种错误,一个是错放,一个就是错判,或者叫“错杀”。我认为,在办案指导思想上、证据理念上、事实认定的理念上,应当把“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这个口号修改一下,改成“宁可……也不……”,而不是“既不……,也不……”。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证据法专家艾伦教授在政法大学的讲座中说,美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宁可错放十个,也不错判一个”。当然,我觉得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达不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标准,但我们能不能提出“宁可错放一个,也不错判一个”?一比一?并按照这个思路,来重新设计我们的证据制度和法院、法官的考核办法。允许你犯一定的错误,人家法官错放了一两个,你不要考核人家不合格,但如果错判了一个就要考虑是不是考核不合格。按照美国5%的错误率标准,一个法院如果有5%的错放率,这个法院的审判工作就应当是合格的;如果错放率低于这个比例,还应当奖励。但是,对于错判的错误,应当采取严格的考核标准。这个观念要是转变了,无罪推定原则才有可能得到切实的贯彻,疑罪从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这些原则才能落到实处。
第三点,我认为,证据制度建设还是要全面规划,不能零打碎敲。“两个规定”的出台虽然在刑事证据制度建设上取得了巨大进步或者说阶段性成果,但如果发生了一个佘祥林案,就弄两条规定,然后出了一个赵作海,又弄两条规定,这种“打补丁”的办法,不是长久之计。当然,这可能对后面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产生一些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做法可能会带来其他一些问题。比如说法律冲突的问题,证据法理论体系的系统性、某些具体规定的科学性问题。现在,两个证据规定中就有一些规定在互相打架,与以前的规定也有一些冲突。这可能使法官和办案人员对证据规定的适用感到困惑。另外,证据规定制定得这么细,我还是很吃惊。不是说规定得原则一些好还是细一点好,而是说规定得太细可能会出问题,一是可能会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可能实现不了,实现不了就影响我们证据规定的权威性。作为国家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的长久之计,我还是呼吁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把统一证据规定纳入规划。这有几个好处:第一,可以对证据制度进行整体和科学设计,避免重复、冲突甚至打架的混乱局面;第二,有利于司法人员树立牢固的证据意识、证据理念,遵循证据裁判原则,这一点特别重要。一套系统的证据制度,不仅是让法官知其然,还要让法官掌握证据法的基本原理知其所以然,怎么处理事实认定过程中准确、公正、和谐和效率之间的关系;第三,可以避免不同司法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可以解决各种地方性证据规则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我们证据科学研究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经过两年试点,已给最高法院提供了一个修改建议稿。我们希望下一步能与最高法院继续合作,与各地法院、一线法官通力合作,加强该规定的可操作性,使之进一步完善。
第四点,加强证据科学教育非常重要。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我觉得有两个根源:一个是刚才说的认识上的根源,就是老说不要犯任何错误;第二个根源,可能是大学的法学教育出了问题。就是说,我们大学法学院培养的法学人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就像一台电脑出厂了,却没有装必备的软件,没有装office,产品到了用户那里还要再装软件。所以樊崇义老师讲,证据是一门科学,但是对于这门科学,我国百分之八九十的人对它感到十分陌生,包括法学本科生。在公安干警中,恐怕有相当部分的人没有系统学习过。张文显教授说,从知识结构上讲,一个法官应当具备三种知识:法律科学知识、政策科学知识和证据科学知识。他认为,目前法官最缺乏的是证据科学知识,但我们大学法学院的核心课程都是关于法律适用的,而关于事实认定的课程一门都没有。所以,张文显教授提出与我们证据科学研究院合作证据科学法律硕士培养项目,为吉林省法院培养证据科学专家型法官。这是提高法官审判能力和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从长春回来,我就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人家都当法官那么多年了,都已经是助理审判员、资深法官甚至是庭长了,还要给人搞这个培训,还要补课!这是不是说明我们大学法学院培养的法律人才不合格呀!我们没有给人家安装证据科学知识的软件嘛!等到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了,才发现要给法官补课了,要进行再培训。所以,我在这里再呼吁一下,为了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司法公正,大学法学教育应当改革,应当加强证据科学、证据法学的教育。
出处:《证据科学》2010年第18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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