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少量(但占显著比例)的非诉行政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而且最近几年这一比例有所上升。2006年,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占5.1%,2010年达10.2%。后者甚至高于法院当年在行政诉讼中判决被告败诉的比例(7.8%)。这说明,法院坚持“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不是照单全收,一概执行。这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法院沦为行政机关的执行工具,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理论上讲,与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标准相比,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门槛也要比判决撤销行政行为高得多,但个别年份的实践似乎给出了相反的回答。这一事实令人困惑。
七、结论
《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法院“惨淡经营”,却仍然走不出“艰难困厄”的局面。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案件数量少、判决结案率低、原告胜诉率低、撤诉率和驳回起诉率高、上诉率和申诉率高,足见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已经严重受挫。操作规范层面的完善、“严格执法”的要求以及“和谐司法”的摸索,都没有给这部法律的实施带来实质性的改观。最近几年,有些指标反而每况愈下。司法权威不加强、审判独立的问题不解决,行政诉讼永远摆脱不了困境。《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在司法体制上有所突破,否则修法就没有多少意义。
注释:
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与发展方向调查研究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海外学者的讨论,参见Susan Finder,Like Throwing an Egg against a Stone: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3 Journal of Chinese Law 1(1989);Pei Minxin,Citizens vs.Mandarins: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China,152 China Quarterly 832(1997);Kevin O’Brien&Li Lianjiang,Suing the Local State: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Rural China,51 China Journal 75(2004)。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83、1987和2001年制作了与行政诉讼有关的统计报表。
马原:《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
以2010年为例,全国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2373件,而当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行政案件达10014件。在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一审裁定、指令立案审理的行政案件有335件,裁定驳回上诉的4369件。此外,在一审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的案件中,有1740件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据不完全的资料显示,2000年税务行政案件有2010件,可能是历史最多;2009、2010年分别为293、398件。
2009年和2010年民事案件的判决率为33.8%和31%,而行政案件的判决率只有31.1%和28.2%。
2009年、2010年,法院在一审民事案件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比例分别为1.2%、1.1%。
依据《若干解释》第52条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院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3)原告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除有特殊情况外,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
1991年,一审法院判决变更行政决定592件,占当年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的2.4%;1992年,变更行政决定480件,占1.8%。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法院判决变更的甚至达到5%-6%。
参见孔繁华:《我国行政诉讼功能之实证分析》,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该文称,从1998年开始,有关变更判决的统计“无声无息地消失了”。这一说法并不正确。实际上,法院一直在进行统计,只是《中国法律年鉴》等文献在发布统计数据时,没有把它单独列出,而归入“其他”项目。
2010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受理二审刑事案件101786件,上诉率约为13%;审结一审民事案件6112695(其中判决结案1894607件),受理二审民事案件583856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10%,占判决案件约30%。基础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来源: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2年2月10日访问。
本图省略了上诉人撤回上诉、调解和其他结案方式,因为三者所占比例都极低。“驳回起诉”包括驳回原告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也包括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20号。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