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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实证研究(上)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8 15:53
标题: 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实证研究(上)
张嘉军.  郑州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一、引 言
    随着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再度勃兴以及“调解热”的不断升温,超高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屡见报端。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巩义法院2004年收案的3000多件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高达69.4%。据《法制日报》报道,截至2006年8月底,河北省保定市两级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达到61.8%,同比提高21.4%;易县、定州、容城等基层法院的调解率超过70%。而易县西陵法庭庭长樊德生个人所办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达到了98%。据《铜川日报》报道,截至2007年11月22日,铜川市各级法院民事调解率达到了64.19%,与去年同期相比提高了7.73%。据《驻马店日报》报道,新蔡县人民法院佛阁寺法庭2008年上半年共收案67件,结案50件,均为调解结案,调解率100%。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宣威法院在2009年受理案件86件,调解结案82件,调解结案率高达95.3%。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在2010年1至3月份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53件,调解结案47件,调解率达88.7%。
    由当下各媒体对各法院高调解结案率的报道来看,当下法院调解结案率基本在60%以上,甚至更高。而且近年来法院调解结案率似乎一路攀升。面对如此“火热”的高调解率,引发我们思考的是:司法实践中的调解结案率是否有媒体报道的那么高,调解结案率是否一路攀升,一审、二审、再审的调解结案率是否有差异,不同类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是否有差异,司法实践中的调解率高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等等。尽管学界对调解问题多有研究,但对于上述问题展开实证研究者并不多见。
    为探寻当下中国法院调解结案率的真实面目,笔者以法院内部的司法统计为研究样本,对2004-2009年间的法院调解结案率进行深入、客观分析。鉴于获得司法统计数据的困难性以及为确保研究对象样本的代表性,笔者从研究对象分布空间的科学性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的典型性两个维度出发,从中原M省选取了四市两级法院(包括中级法院和县区法院)的司法统计作为分析样本。四市法院基本概况如下:A市位于中原M省中南部,经济发展在该省处于中等水平。其中级法院下辖9县1区10个基层法院。B市位于中原M省西北部,经济发展居于该省中上等水平。其中级法院辖10个基层法院。C市位于中原M省最北部,经济发展居于该省上等水平。其中级法院辖5县4区9个基层法院。D市位于中原M省西南部,经济发展位于该省前列。其中级法院现辖4县2市4区共10个基层法院。
    鉴于司法统计数据的静态性以及所反映问题的局限性,基于研究的生动性与深入性考虑,笔者还通过访谈、座谈以及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力图多角度、多层次地揭示当下中国法院调解结案率的真实面貌。
    二、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的数据分析
    (一)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曲折上升
    从四市法院2004—2009年间调解结案率的数据来看,无论是一审、二审、再审抑或三者的总调解结案率都未出现持续性增长,有些年份不升反降。
    1.民事一审调解结案率
    此处的一审调解结案率系该年度县区基层法院一审调解结案数与中级法院一审调解结案数总和与县区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一审结案总数的比率。由图1看出,四市法院2004—2009年间的一审调解结案率呈曲折增长而非持续性增长,个别年份不升反降。A市法院一审调解结案率基本呈现倒“W”型增长态势,其中2005年、2007年和2008年上升,2006年和2009年下降。B市法院一审调解结案率呈现“Z”字型增长,其中2005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都上升,而2006年下降。C市法院一审调解结案率也基本呈现倒“W”字型走势,其中2005年、2007年和2008年都上升,但2006年和2009年下降。D市法院一审调解结案率基本呈现“V”字型,其中2005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升,但2006年和2007年下降,而且这两年的一审调解结案率都低于2004年。需要注意的是,2009年并非四市法院一审调解结案率最高的年份,只有B市法院和D市法院的最高值出现在2009年,而A市法院和C市法院的最高值都出现在2008年。
   
    2.民事二审调解结案率
   
    此处的二审调解结案率系指该年度二审法院调解结案数与该中院二审结案数的比率。基于对图2的分析发现,四市法院2004—2009年间二审调解结案率也未出现持续性增长态势。A市法院二审调解结案率呈现“W”字型,其中2005年、2006年、2008年下降,2007年和2009年上升。而且该市法院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的二审调解结案率都低于2004年,唯有2009年高于2004年。B市法院整体呈现“Z”字走势,其中2005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上升,2006年微降。D市法院呈现倒“V”字型,2004—2007年持续上升之后又持续下降。四市法院中唯有C市法院呈现持续增长势头,由2004年的6.2%持续上升至2009年的19.4%。四市法院中,尽管A市、B市和C市法院二审调解结案率的最高值都出现在2009年,但D市法院的最高值却出现在2007年。
    3.民事再审调解结案率
    此处的再审调解结案率系该年度两级法院再审案件调解结案总数与再审案件结案总数的比率。基于对图3分析发现,四市法院2004—2009年间再审调解结案率呈现起伏增长态势。A市法院再审调解结案率基本呈现“W”字型,其中2005年、2007年和2009年上升,2006年和2008年下降。B市法院再审调解结案率基本呈现“Z”字型,其中2005年、2006年、2008年和2009年都上升,唯有2007年下降。C市法院也基本呈现“Z”字型,其中2005年、2006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升,唯有2007年急速下降。D市法院基本呈现倒“W”型,其中2005年、2007年和2008年上升,2006年和2009年下降。不过,除A市法院2006年再审调解结案率低于2004年外,四市法院其他年份的调解结案率都高于2004年。同时,四市法院再审调解结案率的最高值并未都出现在2009年,C市法院出现在2006年,D市法院出现在2008年。
   
    4.民事诉讼总调解结案率
   
    此处的总调解结案率指该年度一审、二审和再审调解结案数总和与该年度一审、二审和再审结案数总和的比率。由图4发现,四市法院2004—2009年间的总调解结案率也并非都呈现持续性增长态势。四市法院中,B市和C市法院总调解结案率呈现持续性增长,A市法院总调解结案率呈现“W”字型,2005年、2007年、2009年上升,2006年、2008年下降。D市法院总调解结案率呈现“V”字型,2005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升,而2006年下降。不过,与一审、二审、再审调解结案率的最高值并非都出现在2009年不同,四市法院总调解结案率的最高值均出现在2009年。
    (二)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一般未超过60%
    由四市法院调解结案率来看,无论是一审、二审、再审调解结案率还是婚姻家庭类、合同类和权属侵权类案件调解结案率,一般均未超过60%。
    1.民事一审调解结案率
    由图1可知,四市法院一审调解结案率基本维持在40%左右。A市法院一审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36.8%,最高为2008年的57.1%,年均调解结案率为47.5%。B市法院一审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22.7%,最高为2009年的44.0%,年均调解结案率为32.1%。C市法院一审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22.7%,最高为2009年的47.1%,年均调解结案率为36.6%。D市法院一审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42.5%,最高为2009年的51.5%,年均调解结案率为43.5%。
    2.民事二审调解结案率
    由图2可知,四市法院二审调解结案率基本维持在10%左右。A市法院二审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6年的2.4%,最高为2009年的19.7%,年均调解结案率为6.9%。B市法院二审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6.1%,最高为2009年的23.0%,年均调解结案率为11.9%。C市法院二审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6.2%,最高为2009年的19.4%,年均调解结案率为10.3%。D市法院二审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9.0%,最高为2007年的22.9%,年均调解结案率为17.8%。
    3.民事再审调解结案率
    由图3可知,四市法院再审调解结案率维持在14%左右。2004—2009年间,A市法院再审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6年的11.1%,最高为2009年的25.6%,年均16.9%。B市法院再审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5.1%,最高为2009年的21.7%,年均11.4%。C市法院再审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7.0%,最高为2006年的43.9%,年均16.9%。D市法院再审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6.7%,最高为2008年的18.4%,年均13.8%。4.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结案率
   
    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结案率系指该市两级法院本年度婚姻家庭类案件一审、二审和再审调解结案总数与婚姻家庭类案件一审、二审和再审结案总数之比率。由案件类型化角度来看,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结案率远高于合同类和权属侵权类案件,但是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也未突破60%。由图5发现,四市法院2004—2009年间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结案率基本维持在50%左右,尽管最高值达到59.8%,但依然没有突破60%。A市法院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45.5%,最高为2008年的59.8%,平均值为54.0%。B市法院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35%,最高为2009年的46.2%,平均值为40.9%。C市法院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34.5%,最高为2009年的55.2%,平均调解结案率为44.0%。D市法院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46.5%,最高为2009年的58.2%,平均值为50.7%。四市法院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结案率年平均值为50.2%。5.合同类案件调解结案率
   
    合同类案件调解结案率系指该市两级法院本年度一审、二审和再审合同类案件调解结案总数与其结案总数之比率。由图6可知,四市法院2004—2009年间合同类案件调解结案率基本维持在36%左右。A市法院合同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最低者为2004年的33.8%,最高为2008年的59.9%,平均值为44.2%。B市法院合同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19.4%,最高为2009年的46.3%,平均值为32.3%。C市法院合同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最低者为2004年的16.0%,最高为2008年的50%,平均值为30.2%。D市法院合同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7年的32.4%,最高为2008年的44.8%,平均值为38.3%。四市法院合同类案件调解结案率年平均值为36.3%。
    6.权属侵权类案件调解结案率
   
权属侵权类案件调解结案率系指该市两级法院本年度一审、二审和再审权属侵权类案件调解结案总数与其结案总数之比率。由案件类型化角度来看,权属侵权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最低。由图7可知,四市法院2004—2009年间权属侵权类案件调解结案率基本维持在30%左右。A市法院权属侵权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21.9%,最高为2009年的42.7%,平均值为31.8%。B市法院权属侵权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10.1%,最高为2008年的41.8%,平均值为23.8%。C市法院权属侵权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4年的11.9%,最高为2007年的45.0%,平均值为26.9%。D市法院权属侵权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最低为2007年的23.7%,最高为2009年的42.2%,平均值为31.7%。四市法院权属侵权类案件调解结案率年平均值为28.9%。
    (三)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的对比分析
    由四市法院调解结案率来看,就纵向而言,一审调解结案率高于二审和再审,再审调解结案率又高于二审;就案件类型化而言,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结案率高于合同类案件,合同类案件调解结案率又高于权属侵权来类案件;就年份而言,调解结案率的最高值基本出现在2008年或2009年。
    1.一审调解结案率高于二审和再审,再审调解结案率又高于二审。
    由四市法院年平均调解结案率来看,一审调解结案率最高,远远高于二审和再审,而再审调解结案率又略高于二审。
   
    由表1可知,四市法院一审年平均调解结案率最低为B市法院的32.1%,最高为A市法院的47.5%,四者平均值为39.9%。四市法院二审年平均调解结案率最低为A市法院的6.9%,最高为D市法院的17.8%,四市法院平均值为11.7%。四市法院再审年平均调解结案率最低为B市法院的11.4%,最高为A市和C市法院的16.9%,四者平均值为14.8%。由四市法院年平均调解结案率的平均值来看,最高为一审,最低为二审,一审调解结案率平均值高于再审25.1个百分点,高于二审28.2个百分点,再审又高于二审3.1个百分点。
    2.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结案率高于合同类案件,合同类案件又高于权属侵权类案件。
    由案件类型化角度看,四市法院中婚姻家庭类案件年平均调解结案率最高,远高于合同类和权属侵权类案件,而合同类案件年平均调解结案率又高于权属侵权类案件,权属侵权类案件年平均调解结案率最低。
   
    由表2可知,婚姻家庭类案件年平均调解结案率最高为54.0%,最低为40.9%,四市法院该类案件年平均调解结案率的平均值为50.2%。合同类案件年平均调解结案率最高为44.2%,最低为30.2%,四市法院该类案件年平均调解结案率的平均值为36.3%。权属侵权类案件年平均调解结案率最高为31.8%,最低为23.8%,四市法院该类案件年平均调解结案率的平均值为28.9%。由此分析发现,四市法院中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最高,合同类案件次之,权属侵权类案件最低。婚姻家庭类案件年平均调解结案率的平均值高于合同类案件13.9个百分点,高于权属侵权类案件21.3个百分点,而合同类案件年平均调解结案率的平均值高于权属侵权类案件7.4个百分点。
    3.调解结案率最高值一般出现在2008年或2009年。
由图1可知,一审调解结案率的最高值一般出现在2008年或2009年。其中A市法院的最高值为2008年的57.1%,B市法院为2009年的44.0%,C市法院为2008年的55.1%,D市法院为2009年的51.5%。由图2可知,二审调解结案率的最高值也基本上出现在2008年或2009年。其中A市法院二审调解结案率的最高值为2009年的19.7%,B市法院为2009年的23.0%,C市法院为2009年的19.4%,D市法院为例外,最高值为2007年的22.9%。由图3可知,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的最高值也基本出现在2008年或2009年。除C市法院的最高值出现在2006年外,A市法院为2009年的25.6%,B市法院为2009年的21.7%,D市法院为2008年的18.4%。由图4可知,四市总调解结案率的最高值全部出现在2009年。A市法院总调解结案率的最高值为2009年的70.6%,B市法院为2009年的35.8%,C市法院为2009年的44.6%,D市法院为2009年的47.8%。
                                                                                                                                 注释:
            参见姚秋莉、崔可景:《巩义法院调解工作越做越好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近七成》,《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14日。
参见马竞:《调解结案率98%背后的故事》,《法制日报》2006年10月11日。
参见滕兑宪:《全市各级法院调解率不断上升》,《铜川日报》2007年11月22日。
参见李健、蔺东晓:《佛阁寺法庭上半年实现调解结案率100%》,《驻马店日报》2008年9月1日。
参见杨君:《宣威调解结案率创新高》,《人民法院报》2009年11月23日。
参见陈群安:《保康法院一季度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88.7%》,《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14日。
之所以在时间跨度上选定2004-2009年,主要基于两点:一是2004年以来中国法院调解热再度出现;二是一些基层法院对司法统计重视不够,2004年之前特别是2002年之前的很多数据难以找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笔者于2010年开始收集四市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而当时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仅统计到2009年,没有四市法院2010年的司法统计数据,但这并不影响本文对法院调解结案率基本走向的分析。为弥补这一不足,笔者在后续调查中也涉及部分2010年的相关数据。
困难性主要在于很多法院以内部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司法统计数据;有些法院对司法统计的保存重视不够,很多统计资料难以找到。当然,最大的困难还在于前者。
当然,在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后,县区基层法院几乎不再有再审案件,再审案件主要集中在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
在统计中发现C市法院2006年再审调解结案率远远高于其他年份和其他三市法院的再审调解结案率。笔者为此反复核对了这一数据。
法院系统的司法统计将案件分为三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纠纷。为便于论述,笔者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案件简称为婚姻家庭类案件,将合同纠纷类案件简称为合同类案件,将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纠纷类案件简称为权属侵权类案件。
之所以将三类案件一审、二审和再审调解结案率合在一起统计分析,主要是因为分开统计会与前面关于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分析相冲突,且工作量过大、过于琐碎。将三类案件一审、二审和再审调解结案数合在一起统计分析,能够更好地反映该类案件的特性以及该类案件的整体情况。                                                                                                                    出处:《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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