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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笔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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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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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笔记(二)
第2章 所有权
所有权通则
不动产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
第1节 所有权通则
一、所有权的意义、功能和保障
(一)所有权的意义
1、全面支配
(1)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消极权能:排除他人的干涉
2、法律限制
(二)所有权的宪法保障
1、所有权的地位:财产权的核心
2、所有权制度的宪法保障令私法的存在获得一般的保障。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我国宪法
12A-1P: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3A-1P: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2P: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
(一)所有权的内容
1、积极权能
1)占有:物的使用、收益、以占有为必要;
2)使用:依据物的用法,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以供生活上的需要。
3)收益:指收取物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4)处分:广义解释。包括:
事实上的处分-指有形地变更或毁损物的本体,如,拆除围墙;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债权行为(租赁、买卖)和物权行为(所有权移转、抛弃、担保物权的设定)。
2、消极权能
排除他人干涉。所有权作为绝对权的特色。排除方法为所有人物上请求权。
(二)所有权的限制
1、私法上的限制:为保障个人利益。包括:
(1)关于权利的行使:
〖1〗禁止权利滥用;
〖2〗诚实信用;
〖3〗自卫行为(私力救济)如,紧急避险
(2)关于相邻关系(详见后)
(3)其他限制
〖1〗第三人物权的限制:如,地上权对所有人收益权能的限制
〖2〗当事人订立禁止所有权受让人处分所有权或其处分须经监督的特约。
「1」不违反公益;「2」协议有效;「3」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公法上的限制
三、基于所有权而生的请求权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通则134A 返还财产)
1、构成要件
(1)请求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注意:
〖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可各自就共有物的全部为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2〗登记名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
(2)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
〖1〗占有人:现在占有之人;包括直接和间接占有人;
〖2〗无权占有人
「1」无权占有
所有人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须占有人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
A、侵夺其物,指,违反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其物。
B、无权占有,指,无正当权源而占有其物。
关于有权占有,指,有正当权源的占有,包括:
(A)基于物权的占有
(B)基于债权的占有
例
A的名画被B盗窃,出售与恶意的C,C将画寄存与D,D交给店员E保管。
A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为C(间接占有人)和D(直接占有人);
B非现在占有人;
E为D的占有辅助人,而不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行使的对象。
例A售房屋与B,已经交付,但没有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如B的登记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法律效果:
-A不得主张B为无权占有(基于债权的占有),
如A在B的登记请求权罹于时效以后其将该屋出售与C,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时,
-C可对B主张无权占有,请求返还该物。
2、法律效果
(1)占有物的返还,所有人可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
(2)对直接占有人为物的返还;
(3)对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
(二)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所有物保全请求权)
1、构成要件
(1)妨害
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支配可能性。(通则134A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类型
妨害和损害的区别
妨害的不法性
妨害须违法,所有权人才能排除之。
否则负担忍受义务,由妨害者负担(容忍)举证责任。
忍受义务包括:
「1」基于法律的规定,如,紧急避险、相邻关系等
「2」基于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对所有权人的限制
「3」基于债权,如,承租人权利。
(2)请求权的当事人
〖1〗请求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2〗请求权的相对人
「1」行为妨害人,指依据自己行为对他人所有权为妨害的人。
「2」状态妨害人,指持有人或经营某种妨害他人所有权之物或设施的人(对造成妨害之物或设施有事实上的支配者),不限于该所有物或设施的所有人,包括占有人。
2、法律效果
(1)措施,排除妨害。如,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涂销登记等
(2)妨害除去请求权不是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人不能主张恢复原状,只能请求除去妨害因素。属于给付之诉。
(3)妨害人应负担除去的费用。
(三)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所有物保全请求权)
1、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指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的可能时,有权请求防止。如,
2、《民法通则》134A 消除危险
四、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一)时效取得制度的功能
(1)维持一定事实继续达到一定期间而建立的新秩序
(2)尽快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排除因时间经过导致的举证责任的困难
(4)权利缺陷经时效而治愈,利于物尽其用
(二)动产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1、基本构成要件
1)占有
(1)自主占有,出于所有的意思(基于占有的推定,无须占有人举证)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2)和平占有,非以强暴、胁迫取得或维持占有。
〖1〗如取得占有出于强暴胁迫,维持占有是和平的,则从强暴胁迫情事终止时,为和平占有。
〖2〗取得虽出于和平,但以强暴胁迫维持的,变为非和平占有。
(3)公然占有,非以隐藏秘密的方法为占有。
2)期间的经过
(草案66A)
(1)以所有的意思,十年间和平、公然、连续占有他人的动产的,取得所有权;
(2)占有之始,为善意(不知,事实性判断)并无过失(注意义务,合法性判断)的,为5年。
3)他人之物
(1)应为可转让物;(2)可为共有物。
2、时效取得未经中断
1)时效中断的事由
(1)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如,抛弃
(2)不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如,承认物主的所有权
(3)占有被他人侵夺而没有依法回复,如,被盗
(4)取得时效最后6个月发生不可抗力;
(5)其他,如,违背构成要件、所有人依据请求或起诉行使其权利时,取得时效进行的中断。
2)时效取得的中断效力
经过的期间失去效力
3、法律效果
物权变动,取得所有权
(三)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
1、(草案67A)
登记为不动产所有人,虽未实际取得该项权利,但占有该不动产并依所有人身份行使其权利的,自其权利登记之日起满20年而未被涂销登记的,实际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可准用于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和典权。
2、(草案68条)
以自主占有的意思,和平、公开、连续占有他人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满20年的,可以请求登记为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第2节 不动产的所有权
第1款 土地所有权
一、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1、国家土地所有权及其法律特征
(1)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没收、赎买)完成,形成国有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6A-1P)
(2)法律特征:
A、授权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才有权对国有土地进行管理。
B、国有土地的广泛性。城市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以外的土地。
C、所有权人与用益人高度分离。
2、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
(1)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当地全体居民共同所有。(土地管理法6A-2P )
(2)范围
农村及市郊的土地,包括:
[1] 耕地
[2] 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占用地
[3] 农民宅基地
[4] 集体所有的农林牧渔及工业企业的用地
[5]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教科文卫体育设施占有地
二、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1、水平范围(红线图)
2、垂直范围(关于空间权)
空间权,对于土地表面的上空或地下的权利。包括:空中权、地下空间权(地中权)(草案89A)
第2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问题
如果你是一座(住宅/写字楼)大厦中的众多的小业主之一。
请问
1、你知道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其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吗?
2、什么是“区分所有”、“专有部分”、“共用部分”?
3、地下停车场如何定其归属?
4、住户能否变更外墙颜色?设置广告?开设KTV、饲养威胁邻居的凶狠的狼犬?
一、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如,套内面积、花园和业主权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和类型
(一)特征
1、三权复合而成一体
(1)三权共同合成一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任何一个要素不能单独交易
2、专有所有权位居主导地位
(1)取得上的主导。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专有所有权
(2)决定上的主导。如,专有所有权决定表决权大小(物业管理条例10A、12A)。
(3)登记上的主导。
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1)专有所有权人
(2)共有所有权人
(3)成员权人
三、专有所有权
1、性质:空间权
2、要件(草案90A(300A)-2P):
“专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在构造上及使用上可以独立,且可单独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的建筑部分。”
(1)构造(物理)上的独立性
(2)利用(机能)上的独立性
3、范围:
(1)套内面积(测绘丈量的范围)
(2)壁心
购房合同中标示的各种面积
q 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
q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公用墙体面积+非公用墙体面积
公用墙体面积=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2
非公用墙体面积=非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
q 公用建筑面积=(电梯口+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市+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 (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隔墙之墙体水平投影面积/2)
公用建筑面积的除外部分
(不应分摊的部分)
1、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
2、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四、共有所有权
1、也称:“共用部分持分权”,
(1)共有部分规定为任意性规定。
(2)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管理约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特点(见表格)
共有所有权与一般共有所有权的比较
3、共同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共用部分的使用权(共同使用和轮流使用)
(2)共同部分之收益权
(3)共用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注意:不包括变更的改良和修缮)
(4)依据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的义务
(5)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的义务,如,专项维修费用(物管条例7A)
案例:
伍某诉深圳市新浩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新浩城花园广告宣传虚假案
案情介绍
新浩城花园之楼盘广告宣传材料及销售人员声称“空中花园”可供业主享用。伍某在购房以后,发现售楼书中所说的空中花园送给了个别业主,其他业主根本无法进入“花园”;
另,开发商随意改变楼宇结构,将原属于业主共有的裙楼二层平台私建为桑拿按摩包房、员工休息场所、单车车棚等。伍某遂以侵害所有权及拆除非法建筑为名,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判决及其理由
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如果伍某认为空中花园已转售或送给了其他业主,侵犯了其所享有的所有权,应另行向侵害其所有权的侵害人起诉。
伍某的拆除非法建筑之请求应依法另行解决,不属于民事审判范围。
商品房销售与虚假广告所涉及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专有所有权房屋(买卖合同第3条第1款)销售的广告部分;其性质为属于要约邀请,因向不特定的当事人发出;
〖2〗对共用部分持分权(如会所)或特别基于业主身份而承诺其享有的权利(如迁入户籍)的广告部分;是向特定的主体(购买了房屋的)作出的承诺。构成要约。
另,应注意:任意性条款问题
第2款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
一、成员权
1、事实上的共同体与共同体的成员权
2、成员权的特征
§ 具有人法性因素(管理关系),并别于物法性的专有所有权及共有所有权
§ 体现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
§ 永久性权利特点,成员权与建筑物共存
§ 区分所有权的组成部分
3、成员权的内容
(1)权利内容(《物管条例》6A)
§ 表决权
§ 参与订立业主公约的权利
§ 选举及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 请求权
A、召集业主大会;
B、请求正当管理公共事物;
C、请求收取公用部分收益;
D、请求停止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
(2)义务内容(物管条例7A)
§ 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 遵守管理公约
§ 接受物业管理者的管理
§ 交纳相关费用
第3款 公寓大厦的管理
一、物的管理
对建筑物、基地及附属设施的保存、改良、利用、处分的管理。
二、人的管理
1、不当毁损的管理
2、不当使用的管理
3、对妨害生活的管理
第3节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概说
1、相邻关系,指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而就所有人之间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机能:利益衡平
兼顾所有权人的自由用益或排除他人干涉与他所有权人之权利的需求;
3、价值:物尽其用与社会利益
4、调整相邻关系手段:
(1)所有权内容的限制或扩张;
(2)相互之间的补偿请求权。
二、相邻关系内容
1、相邻关系的类型:
土地相邻关系与建筑物相邻关系
2、相邻关系类型
三、关于水的相邻关系
1、自然流水的排水权与承水义务-115A
(1)自然流水:泉水、雪水、雨水、溪流
(2)高地所有权人:
排水的权利与不得防堵全部的义务
低地所有权人:
负担承水义务(不得任意防阻导致高地积水)与享有用水的权利。
土地相邻关系-关于水的相邻关系
2、蓄水等工作物破溃、阻塞的修缮疏通或预防-116A(人工排水之相应义务)
(1)土地因为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设置(如,水渠)的工作物破溃、阻塞;
(2)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有修缮疏通或预防的义务;
(3)邻地人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土地相邻关系-关于水的相邻关系
3、禁止使雨水直注于相邻不动产-117A
(1)设置屋檐、工作物或其他设备
(2)上述物非属于逾越地界之物(否则邻地人有权请求除去该物)
(3)扩张解释。空调外机的排水、抽油烟机排除的油滴等。
土地相邻关系-关于水的相邻关系
4、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疏水权-118A
(1)解说:
水流如果因事变在邻地阻塞时,土地使用人或所有人应以自己的费用,为必要的疏通;邻地人受益的,应按照受益的程度,负担相当的费用,或从习惯。
(2)事变:指地震、洪水等其他不可归责当事人的事由
(3)邻地人的不作为之忍受义务:
A、承水义务的不作为性;
B、容忍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进入自己土地进行此疏通的义务。
土地相邻关系-关于水的相邻关系
5、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过水权-人工排水权-119A
(1)解说: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因使浸水之地干涸,或排泄家用、农业及工业用水等其他不用之水以至河道或沟渠时,可以使其水通过邻地。
(2)注意:
A、选择对低地损害最少的处所或方法
B、低地受到损害的,应支付偿金
土地相邻关系-关于水的相邻关系
6、过水工作物的使用权-120A
(1)解说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因使其土地的水通过时,可以使用邻地人所设置的工作物,但应当按受益的程度,负担该工作物设置及保存的费用。
(2)理由
A、本人另外设置过水工作物的浪费;
B、邻地人之土地设置的工作物越多,土地利用面积越小。
土地相邻关系-关于水的相邻关系
7、水流地所有人、使用人的自由用水权-121A
(1)水源地、水井、沟渠及其他水流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可依法自由使用其水。
(2)理由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其行使利益的范围包括土地的上下。
土地相邻关系-关于水的相邻关系
8、用水权人的物上请求权-122A
(1)解说
水源地或水井的所有人、使用人,对于他人因进行工事而杜绝、减少或污染其水时,无论其有无故意、过失,都可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其水为引用或利用土地所必需的,可请求回复原状。
(2)注意
A、立法目的:保护用水权人利益
B、无过失责任,但法院应有裁量权
土地相邻关系-关于水的相邻关系
9、使用邻地余水的用水权-123A
(1)解说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须,非以过巨的费用及劳力不能得水时,可以通过支付偿金而请求使用邻地人的有余之水。
(2)注意
A、偿金性质为对价补偿,非损害赔偿;
B、不能得水,包括从他地内引水。
土地相邻关系-关于水的相邻关系
10、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变更水流或宽度的限制-124A
(1)解说
水流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如对岸的土地属于他人时,不得变更其水流或宽度。如果两岸土地,均属于水流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时,该人可以变更水流或宽度,但应留下游水路。
(2)注意
A、“应留下游水路”,指保证下游水路与上游水路的连接。
B、应顾及河道土质、形状可能引发水患因素。
土地相邻关系-关于水的相邻关系
11、堰的设置与利用权-125A
(1)解说“堰”
堰,壅水也。――《说文》
“谁家能堰东流水?”――唐。卢照邻《行路难》
水流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设堰的必要时,可以使其堰附着在对岸,产生的损害应支付偿金。
(2)注意
A、设堰人的容忍对岸人的使用堰的义务
B、对岸人享有用堰权。
四、关于通行的相邻关系
1、必要的通行权-127A
(1)土地、建筑物因与公路无适当的联络,导致不能为通常的使用时,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但应以损害最少的处所或方法为之,并应支付损害偿金。
(2)通行权人必要时,可以开设道路。但应支付损害偿金。
2、通行权的限制-130A
土地一部让与或分割,导致有不通公路的土地时,不同公路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只能通行受让人、让与人或其他分割人的所有地或使用地。该通行权无须支付偿金。
五、其他相邻关系
(一)管线安设权-126A
1、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通过他人土地,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燃气管或其他线管的,或虽能安设但费用过巨的可以通过他人土地而安设。但应遵守最小损害原则及补偿原则
2、如后来发生- (1)安设无须通过邻地, (2)或需费不大, (3)或对邻地损害增加等-特定情事时,被安设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变更安设。
(二)土地的禁止侵入权与例外-131A
1、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禁止他人侵入土地。
2、例外
(1)他人有通行权
(2)依习惯允许的。
(三)搜索或取回动物时的允许进入-132A
1、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他人物品(如,水、风、雪崩、泥石流所致)或动物(如,蜂、鸟、鱼、畜)偶然进入其土地时,负担容忍该物品或动物的占有人或所有人进入其土地搜索或取回。
2、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受有损害的可请求赔偿,或留置该物品或动物。
(四)邻地使用权-133A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邻地人在其疆界或附近营造或修缮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有使用其土地的必要时,应允许邻地人使用,但邻地人应支付损害偿金。
(五)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134A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烟气、臭气、灰屑、宣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类似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侵入轻微,或习惯认为相当轻微的除外。
该侵害,也称“安居妨害”、“近邻妨害”。
(六)损害邻地地基或工作物危险的预防义务-135A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发生损害。
(七)电信妨害的改善请求权-136A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导致邻地人的电信的接受受到妨害时,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请求为必要的改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非由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营造的,或其所有权移转时,邻地人可直接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所有人请求。
但轻微的妨害不适用。
(八)建筑物、构筑物等倾倒的危险的预防请求权-137A
建筑物、构筑物等倾倒的危险的,邻地人有权请求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九)越界建筑房屋的异议-138A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建筑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疆界,邻地人如知道其越界而不及时提出异议的,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房屋。
但可请求相当的价金。
(十)植物枝根越界的刈除-141A
1、说文解字
刈,断也。――《广雅》
2、规则: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邻地植物的枝根逾越疆界时,可以向植物的所有人请求在相当的期间内予以刈除。
在上述期间不刈除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刈除,并对产生的费用有请求权。
但越界枝根不影响土地利用的不适用。
(十一)邻地人的果实取得权-142A
果实自落(风吹或成熟的自然堕落)在邻地的,视为属于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
但邻地为公用地的除外。
(十二)通风与采光的保护-143A
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建造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时,应与相邻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适当的高度,不得妨碍相邻方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通风和采光。
有对通风及采光有危险时,相邻方有权提出异议,不请求采取避免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六、相邻关系的准用
1、基地使用人
2、农地使用人
3、邻地利用权人
4、典权人
5、承租人
6、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利用人。
七、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即邻地利用权,以他人土地(供役地)供自己土地(需役地)便宜只用的权利。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第4节 动产所有权
第1款 动产的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意义
1、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与善意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多样化立法。
(1)不承认的立场-罗马法、葡萄牙、南美部分国家等
(2)承认之极端法立场-1942意大利民法
(3)承认之中间法立场(在占有委托的情况下承认)-多数立法例。
3、保护信赖的社会伦理
二、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
1、取得时效-即时取得。与取得时效的相同之处(无权人处分、原权利人权利不受在先保护、保护动的安全)
2、权利表见责任
3、占有效力
4、法律特别规定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动产
(1)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讨论(参后)
(2)无记名证券化权利的讨论(完全证券证券)
(3)占有委托与占有脱离(关于本人的引致)
2、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1)理由:占有产生公信力
(2)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3、让与人无移转动产所有权的权利
(1)非所有权人
(2)无处分权
4、基于法律行为受让的动产-保护交易的要求
(1)继承人虽善意占有但不能取得所有权
(2)让与人与受让人为同一人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如,公司合并
(3)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
5、受让人须占有该动产
6、受让人为善意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原始取得所有权
2、在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产生债权关系,包括:
(1)债务(如,保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2)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3)让与人取得的对价构成不当得利。
补充: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讨论
(一)规范的基础
1、通常状态,不动产物权变动须登记,因而足以保障物权变动的真正状态
2、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范的基础:
(1)登记机关的错误或疏漏;如,A屋登记为B屋
(2)不动产登记以外的法律变动;如,A死,B办理继承登记,C为真正的继承人。
(3)依据法律规定取得不动产物权,但没有办理登记;如,征收的土地手续完毕,但没有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3、立法例
(1)德国、瑞士民法有明文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2)我国没有法律规定。有待学说和判例
(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要件
1、信赖的客体-不动产登记不真实为要件,包括
(1)某登记的权利存在,但主体登记错误
(2)登记权利不存在,如,地上权或抵押权误被涂消
(3)限制登记不存在,如,预告登记误被涂消。
注意:土地的面积、形状、当事人年龄等不在保护的范围。
2、受保护权利的变动限于法律行为上的交易
理由:保护交易安全。
3、善意信赖土地登记-恶意不受保护
第2款 添附
第3款 遗失物拾得与埋藏物发现
一、遗失物拾得
(一)概念
1、遗失物,无人占有且非无主的动产;
2、拾得人,最先占有遗失物的人;
3、受交付之人:
(1)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的人,或住户管理人(154A);
(2)对于法律禁止私人持有或可能为赃物的,应在拾得之日起5日内交付公安机关。
(二)拾得、通知与返还
遗失物拾得
(三)拾得人的费用补偿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1、费用:保管费、公告费、其他必要费用
2、报酬:遗失物价值20%—3%
(四)遗失物的取得权
通知或公告6个月内,无人认领,拾得人取得所有权。
二、发现埋藏物
(一)概念
1、埋藏物,隐匿于动产或不动产中不易从外部发现且所有人不明的动产。
2、发现人
(二)权利归属
1、发现之日起10日发布公告,公告6个月后,发现人取得所有权。
2、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与发现人各取得埋藏物的一半;
3、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据前条主张取得所有权。
发现埋藏物
(三)有文物价值的埋藏物
1、具有重要的考古、艺术或文化价值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2、发现人有请求3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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