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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专题——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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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4-8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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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专题——不起诉制度
1.法定不起诉制度(142条第1款;第15条)
由检察长决定。
适用条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制约机制:
公安(针对3种情况均可)
1. 要求复议
2. 提请复核
2.酌定不起诉(142条第2款)
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1)不需要判处刑罚的;(2)免除刑罚的;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党;预备;从犯;胁从;中止;自首及立功
制约机制:
被不起诉人(只能针对第2种)
7日内向该人民检察院申诉
3,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适用条件:
补充侦查后仍查不清的
制约机制:
被害人(针对三种情况均可)
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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