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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刑诉法专题——不起诉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8 06:09
标题: 刑诉法专题——不起诉制度
1.法定不起诉制度(142条第1款;第15条)
  由检察长决定。
  适用条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制约机制:
  公安(针对3种情况均可)
  1.  要求复议
  2.  提请复核
  2.酌定不起诉(142条第2款)
  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1)不需要判处刑罚的;(2)免除刑罚的;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党;预备;从犯;胁从;中止;自首及立功
  制约机制:
  被不起诉人(只能针对第2种)
  7日内向该人民检察院申诉
  3,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适用条件:
  补充侦查后仍查不清的
  制约机制:
  被害人(针对三种情况均可)
  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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