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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混业乎?分业乎?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5 07:34
标题: 混业乎?分业乎?
荆燕               

提到商业银行,浮现在人们脑海中的不外乎以下情景:富丽堂皇的大厦,营造着一种与外界既隔绝又联系的氛围的玻璃门,步履匆匆的人群,验钞机荧光灯下那大捆大捆的钞票……银行柜台前这些纷纷扰扰的表象,容易传达一种错误的信息,好象人们到银行不是为了贷款就是为了存钱。然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即它所开展的业务绝对不仅仅是我们所见到的柜台上这种一个人接一个人排队进行的短期存贷款,这不过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而已。毋庸置疑,从世界上第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银行--威尼斯银行(Bank of Venice)1171年成立始,银行业务最初所吸收的资金主要就是活期存款,而这种资金主要适用于发放短期的具有商业性质的自偿性贷款。这也正是把这类银行称为"商业银行"的原因。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银行业务的经营范围已从广度和深度上大大扩展。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商业银行的概念也有了新的内涵。所谓"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仅是相沿成习的惯称,现在的"商业银行",应指"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1)  显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金融竞争的加剧,现代商业银行的内涵和外延已远远超出它过去的特定范围,不再局限于短期性的资金融通,而以多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提供比过去广泛得多的金融服务。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历史传统的不同,对商业银行的制度设计也不尽相同,这就带来了各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的千差万别,但大体上还是可以概括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为代表的混业经营模式;一种是以英国的专业银行制度为代表的分业经营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有其产生发展等演变的一系列因子,而且,无论是混业还是分业都有着一批国家纷纷追随其后。下面我们分别试着从这两种模式出发,探讨一下其中的优劣。
                                                                                             
     一、混业经营模式的制度成因及典型代表
联邦德国是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的主要代表。德国的全能银行,可以提供全面的银行和金融业务,包括存款、贷款、证券投资,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支付交易决算和经营进出口业务及买卖外汇等等,而且上述服务几乎能以任意一种货币形式提供给国内外客户或项目。全能银行在为私人存款者提供全面投资选择范围的同时,还要满足公共机构投资者的要求,它的融资范围从传统的营业资金贷款到私人债券或国际债券发行,且服务对象面向社会所有行业、个人和公共部门。(2)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银行从事的证券业务包括包销、代销新发行的证券、自营或代客买卖证券、证券清算与过户,以及证券保存和管理业务。这里的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和公司的股票、债券。在联邦德国,新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几乎总是由为数众多的大银行定期在市场上销售。这样,经纪行或投资交易商就为数有限了。(3)
以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模式,其银行如同百货超市,可提供包括狭义的银行业务、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在内的全方位金融服务。除德国外,瑞士、奥地利等欧洲大陆国家一直采用该制度。
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起源可以向前追溯到十九世纪五十年代。那一段时期,德国的工业化过程已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急切需要大量的长期资本。然而,对比其它国家,德国的工业化过程已算姗姗来迟,且资本市场远远落后于英美,所以工商业不仅在短期资金上,而且在长期资金方面都高度依赖银行,银行与工业之间一开始就建立了密切联系,并在业务范围上采取多样化经营。当时政府也采取了鼓励银行发展的措施,赋予了银行振兴德国产业的使命,允许银行经营包括证券在内的各种金融业务,并以证券形式对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和融资。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出现了一系列综合性银行,例如沙夫豪森申银行、达姆特塔特银行、德意志银行、商业银行和德累斯登银行等。如德意志银行在国内的主要业务,既经营政府贷款、社区贷款和铁路证券,又经营工业、保险业和建筑业,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和八十年代初期,又为克虏伯公司、化学公司、西门子--哈而施基公司发行证券。(4)
由此可见,德国商业银行之所以选择混业经营模式,并不是政府或金融界主观上想要进行的,而是由当时德国国内外各种经济因素决定的,是由历史的实际状况和当时的需要决定的。
     二、分业经营模式的制度成因及典型代表
综观世界各国,另一股潮流--分业经营的领导者非英国莫属。英格兰银行对金融体系的管理非常严格,它规定未经获准,银行一律不得办理存款业务。而英国的存款银行一向是以吸收短期存款为主要业务的,六大清算银行的英镑存款中几乎10%以上是活期存款,这种存款是英国货币供应量的主要组成部分,并因此构成英国经济中主要的支付手段和货币划拨的主要成分。英国存款银行的资产业务则主要集中于自偿性贷款,这是一种依存商业行为而能自动清偿的贷款,这类贷款的偿还期限短,一般在一年以内,流动性高,安全系数较大,而且可以根据贸易的需要而自由伸缩。如英国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押汇和国内贸易中的票据贴现与产销贷款等,都属于与商品结合的短期自偿性贷款,尤以票据贴现最为普遍。这是英国所以有贴现银行而与其它国家不同的又一个特点。存款银行负债多为即期偿还,所以资产亦具有自偿的高度流动性。(5)  英国存款银行也不能直接参加工商企业的投资。
英国分业经营模式的形成,也与英国经济自身的特点直接相关。我们知道,英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从一开始便处于领头羊的地位,正是借着这种比别人早走一步的优势,英国的商业资本不断获得利润巨大的垄断资本,且英国的垄断资本长期处于世界工商业的垄断地位。试想一下,英国的工商业垄断资本家们手里拥有大量利润收益和资本积累,又何需多此一举去借助银行的长期资金呢?
在英国影响下,美国、日本、加拿大各国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也呈单一样式。例如受英国影响巨大的美国,在三十年代初,曾经由于那场令世人胆战心惊的世界性经济危机,银行纷纷倒闭。到总结银行倒闭的原因之时,美国政府和金融界人士均认为,商业银行经营投资业务是银行倒闭的罪魁祸首之一。于是,1933年美国颁布银行法,其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只能从事短期贷款,不能办理长期贷款,不能认购除国家债券以外的有价债券。除此之外,美国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是吸收短期存款,这也是与英国相同的。1950年时,活期存款占美国商业银行全部存款的71%。
三、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经营模式的制度评析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当银行随着各国经济发展在金融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时,其经营范围在各国的差异也一天天的被作为讨论对象。有认为商业银行应实行混业经营的,也有认为商业银行应实行分业经营的。在分业混业之争中,甚至还有一个有趣的例子。那是三十年代经济危机爆发后,混业经营模式被作为危机的源头分别为德国、美国等加以审视。除美国从新颁布确立了分业经营的银行法外,德国著名银行家Bernhard Pernburg      也四处呼吁要求取消混业经营模式。但与此相反,位于伦敦的著名的迈克米伦委员会却认为英国早先形成的分业经营模式是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源之一,他们强烈要求英国采用德国式的混业经营模式。这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竟然有着同一个良好的目标,即都是以避免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作为出发点。当然,这两种意见最终都未被采纳。
那么,先说混业经营模式 到底有什么样的价值。首先,混业经营模式能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同一客户常常需要几类不同的金融服务。如果同一家银行可以同时提供这几类业务的话,客户们就不必脚步匆匆地奔波于几家专业银行之间了。这不仅为客户节省了时间,也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从银行的角度来说,由于银行同时保有客户的存款帐户、工资帐户、安全保管帐户、私人贷款帐户等,通过这些帐户,银行可以较好地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从而为客户设计和提供最佳融资渠道和投资建议,以及各类财务咨询等。当然,客户也不是被动地等着银行为其包办一切,客户可以从各家银行所能提供的全能服务中选择最佳投资机会和最适合自己需要的投资工具。
其次,混业经营模式是实现规模经济的一种快捷方式。由于银行的"百货超市"式多种经营,它可以利用其自身所拥有的设备、网点、人员以及技术信息上的优势向客户提供最优的金融服务。混业经营会给银行带来规模经济所具有的独特的优势,包括市场开发初期费用的减少以及单位金融商品成本的降低等,还有利于从整体上降低金融体系的筹资成本,改善其营利状况,从而确保整个银行的竞争优势。(6)
再次,混业经营制度具有内在稳定性。因为百货超市般的多样化经营使银行自身形成了一套损益互补的机制,即银行的某一业务的亏损可以通过其它业务的盈利来弥补。这种损益互补的机制,不仅使银行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利润,而且使银行的风险减小,增加客户对银行的信任程度。
最后,混业经营模式还带来一个后果。随着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范围突破自我设定的专业领域,从总体上看,经营某一业务的主体成倍增加,这样整个领域的竞争就会加强,结果促进了整个银行业的效率的提高。
与此相反,很多支持分业经营反对混业经营的人也有一大堆理由。首先,混业经营模式下的全能银行权力过度集中,银行把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统统纳入自己掌握之中,很容易对某些产业的发展产生过大的影响。其次,如果把这些业务分成风险不同、客户不同、机构分设功能各异的几块,那么至少可以保证在某一块出了问题时,整个系统不会因之而崩溃。再次,混业经营模式的全能银行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还可能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由于全能银行本身兼营许多不同的金融业务,内部不同的业务部门常常会发生利益上的冲突。例如,为了不影响贷款业务,银行往往犹豫要不要向客户推荐新种证券以筹措资金,为了保证存款不流失,银行是不会积极投入地推销证券的。最后,混业经营模式由于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过广,因此对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全能银行是否具备足够的内部控制机制,如何进行风险管理,是否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风险性的连锁反应等等,(7)   对混业银行来说都不是容易解决的问题。
各国商业银行虽然在表面上分别实行着两种截然不同的业务经营制度,但它们的制度是与各个国家的经济状况相联系的。跳出各国实际的经济发展情况空谈是分业好还是混业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四、由分至合:各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发展趋势
混业分业究竟何种制度为好,自从三十年代以来,各国的政府及商界领导人站在本国的立场上进行了不止一次的讨论。尽管混业经营模式存在着范围太广难以管理以及风险不易控制、银行力量过度膨胀等弊端,但由于混业经营模式更适合现代经济的发展,因此,近几十年来,混业经营模式和分业经营模式的差别在逐渐缩小,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均在不同程度上向混业经营模式过度。
现代的银行制度,其主要特征是新技术在金融领域越来越被广泛地运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方面的各项具体制度设计、管理方式、规制措施以及调节方法均出现了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再加上八十年代以来开展的金融自由化浪潮,使得各类金融机构在业务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在竞争中,混业经营模式显示了强劲的活力,于是各国本着为国家利益考虑,纷纷采取自由化措施,放松管制,允许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交叉经营,这样世界范围内就出现了银行业务综合化的势头。我们不妨从下面这些有代表性的国家看起。
美国商业银行业务综合化的起步主要来自于外部的巨大压力。当金融业自由化浪潮从七十年代始一浪高过一浪时,美国的许多非金融机构纷纷向银行业务渗透,而外国的百货超市般的商业银行以其综合经营便捷服务的优势纷纷涌入,两大外在压力使得美国的商业银行步履为艰,难以与之相抗衡。这迫使美国商业银行不断创新,并要求政府放松管制。1961年,美国联邦储蓄委员会批准纽约花旗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这拉开了商业银行进入投资市场的序幕。1974年,美国的大额存款单(CDs)金额达720亿美元,到1982年7月,增至3360亿美元,占所有商业银行存款的18%。从七十年代起,美国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工具不断创新。与此同时,银行持股公司也被认可经营保险业务,而另一些大银行又积极开展商业银行业务,特别是国际业务。自1973年起,美国的商业银行与储蓄贷款协会的传统分界亦已突破。1980年,储蓄银行被允许在一定限度内开展商业银行业务。1989年,由布什总统签署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还规定储蓄贷款协会可以向工商企业吸收活期存款,可以改持银行许可证,也可以与银行的控股子公司合并。而九十年代初美国的商业银行则大量经营中长期贷款及其它不动产贷款,长期贷款已占全部贷款的三分之一以上了,一些大银行甚至超过了50%。(8) 而于2000年3月1日生效的美国金融服务法案(Financial Service Modernnization),更是以法律的形式打破了格拉斯蒂格尔法有关"分业经营"的规定,大大放宽了原有银行控股公司法对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在金融业务上的各种限制,将会有力地促进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之间的相互联合和兼并。
而日本则以1981年新修改的银行法为标志,开始允许银行经办有价证券业务。后来随着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到了1992年6月日本国会又通过了《金融制度改革法》,再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三种不同形态的金融机构以"异业子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
对于欧共体及英国,自从1986年10月2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采取了被称为"大爆炸"的证券制度改革,所有的金融机构都有了参加证券交易的权力。而实际上英格兰银行也允许银行自由地向集团内的其它金融性公司包括证券公司提供短期贷款。这样实际上商业银行已经和证券业有机的融在了一起。欧共体则自成立以来就一直致力于实现区域内经济的一体化,而统一欧共体区域内的金融制度则是其重要内容。1989年12月欧共体通过的第二项银行指令决定了其制度改革的大框架,特别是确定了区域内银行业务的综合化的趋势。该指令的附录"银行业务项目表"列举的银行业务除存款贷款等日常业务外,还可以广泛进行证券业务。与此同时,由于欧共体 1992年计划中关于商业银行在非金融公司中的股权限制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保险业,因而,商业银行向保险业的扩张也不会受到任何法律障碍的。
同样,加拿大也通过一系列计划和法案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进行了制度创新,自八十年代以来,加拿大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持股公司,使得各类金融机构的界限逐渐模糊。
由上可见,各国的商业银行制度通过一系列改革,其目的都是使其业务沿着加强竞争、互相联合、实现金融业务融合化和服务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五、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现状
我国的商业银行在立法时参照了国外的经验和经营模式,毋庸置疑,很多条款都禁止商业银行资金流向投资业务和证券业务。
我国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房地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在后来的证券法中也重申了这样的规定: 第6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第76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第117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133条"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由上面的立法情况可见,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并确定了我国实行银行业、信托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模式。然而,分业经营只是商品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时的对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以及国际金融竞争的加强,分业经营已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国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又相继出台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商业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等政策,而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置押贷款管理办法》中,允许开办股票置押贷款业务,这一规定以法律形式拓宽了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的同时,促进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资金融通,为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打开了一个缺口。
种种迹象表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证券、保险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相互融通的,这已经部分改变了《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那么,我国的商业银行体制是否也可能随着英美欧日等国家的趋势,走向混业经营呢?
六、我国商业银行所处的国际大气候
要研究我国商业银行是否会走上混业经营模式之路,必须先把我国商业银行放置在世界各国银行联系交织所形成的这张大网中,看一看我国商业银行究竟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
首先,随着我国加入WTO , 我国银行业注定必须进一步向世界开放。这里,让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我国银行业逐步开放的过程。
1979年,经国务院允许,日本输出入银行在我国设立第一家代表处,从而揭开新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序幕。四年后,香港南洋商业银行第一个获准在我国设立营业性银行分支机构。1990年,为配合浦东开发,国务院批准上海可以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成为我国除经济特区以外第一个向外国银行开放的城市。两年后,经国务院批准,又增加了大连、天津、青岛、南宁、宁波、福州和广州等七个城市对外资银行开放。1994年8月,为配合原来的关贸谈判,国务院又批准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苏州和昆明等11个城市可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机构。(9)  大约到2005年,中国商业银行均将完全向世界洞开,届时外资银行(经由中央银行依照国民待遇审批)可以在我国经营任何银行业务。沿着我国银行业开放的时间脉络,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银行业的开放具有以下特征:从非营业性机构到营业性机构;从经济特区到一般地区;从外币业务到人民币业务。我国银行业的开放是遵循着稳中求进,一步一个脚印循序渐进的方针的。
与之相对应,我国商业银行的服务领域在加入 WTO 后,所考虑的不应该仅仅是国内市场,而应把触角伸向国外市场,甚至可以说,应该以国外市场为主。我们不仅仅要在数量扩张上有实质性进展,即在海外设置分支机构,与世界经济界、金融界建立广泛的联系,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建立代理网络,承办国际金融业务,在境外筹资投资等,我们还要在质的扩张上有新的突破,包括商业银行业务领域的扩张,信用工具的创新,融资方式的改革等。(10)
我国商业银行除了面临进入WTO 这道门槛后所必须加强的银行开放性之外,还面临一个日益突显的挑战,即"数字金融"的挑战。现今的世界是一个由计算机网络联系起来的数字化的世界,所谓"数字化"是指人们正在利用信息技术、空间技术、地球科学技术将地球上的每个位置的信息都收集整理归纳,通过技术集成,形成一个多种分辨率、三维表达方式并按照地球地理坐标系用网络连接起来的地球信息模型。它将地球表面上的实物和知识等全部数字信息化,其核心思想是最大限度地通过数字化手段利用地球信息资源来快速、及时、有效的处理全球任何地方发生的问题,并促进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金融"带来的是建立在全球网络平台上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低成本、高效益、方便、快捷、全天候的银行业。
综观以上两段文字,WTO 的加入使中国商业银行与外国商业银行之间的有形的空间距离大大缩小,而数字金融的出现则使它们之间无形的空间距离大大缩小。在其共同作用下,中国商业银行已经日益走向国际化,在银行机构的设置、筹资投资业务活动以及信用工具创新等方面,都需要按国际惯例来经营和管理。当然,我们所探讨的银行业务经营范围也不例外。尤其在充满竞争与挑战的 WTO 门槛背后,混业经营更能体现其活力;而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信托等业务由于其虚拟领域时间空间界限的打破,更使它们之间业务的交叉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或许正是基于这种理由,当《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直接向客户提供计算机网络及电话形式的资金转帐服务时,才会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将可能因为难以执行而不得不被修改。(11)
七、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国内形势
我国在《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立法过程中,之所以选择分业经营模式为指导思想,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加强金融监管、强化金融风险防范、维护金融秩序等因素。然而,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实践和长远利益来看,混业经营模式将是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趋势。
首先,从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实践来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四大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工明确,不允许相互交叉。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金融改革的深化、资本市场的建立,以证券、信托为主的金融机构蓬勃发展,为了在金融市场上站稳脚跟,不被竞争对手打败,各银行纷纷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银行与证券、保险、信托业的混合。足以证明混业经营趋势的事件很多。如1995年8月中国建设银行和美国摩根-斯坦利集团等五家机构共同投资组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这无疑已打破银行与证券分业经营的原则;而早在1991年4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暨上海分公司也是由交通银行投资组建的,它的成立表明交通银行业务已突破银行与保险业的界限;再如光大集团的规模化,既有光大银行,又有光大信托,还有光大房地产,更是混业经营的最佳注释。
从我国商业银行现在的实际业务来看,混业经营的趋势也有所体现。如商业银行可经营部分证券业务,包括买卖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及承销政府债券;商业银行可经营部分信托业务;商业银行还可经营保险代理性业务;法律也不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12)
从长远利益来看,银行业的综合化、一体化也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目标。毕竟,各国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是经济生活更高程度的社会化、国际化乃至一体化的产物,是技术革命和规模经济更高要求的产物。
与此同时,我国目前也存在着对混业经营的制度要求。首先,分业经营制约了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银行存贷款业务中,存在着种种痼疾,包括:1、资产质量持续下降,有问题贷款占比高,资金周转慢,资产流动性降低;2、经营效率下降,盈利能力降低,应收欠息占比上升,虚盈实亏现象严重;3、主要资产负债比例失调;4、资本充足率不断下降;5、违规经营,帐外经营突出。(13)  这种种痼疾,如果银行仅从存贷款业务本身的经营进行转圜,是难以解决的,但若以证券、保险业务进行带动或许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资本市场凭借其较高的资产收益率和便利的融资条件与商业银行争夺金融资源,造成银行资金分流,信贷资产增速趋缓,银行资产结构被迫调整,获利空间缩小而风险增大,商业银行的生存空间面临一定威胁。正如美国一位学者所说:"没有变革,商业银行将继续失去市场分额和营利,因为许多银行职能被传统银行体制以外的机构执行着,这明显地削弱现行法律规章确保金融体制和整个经济稳定性的能力。"因此,银行进入投资领域有利于强化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然后,随着竞争日趋激烈,经营风险更难预测,为最大限度地分散经营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也必然要求实现资产负债的多样化。这种一部分亏损可以由其它部分盈利以弥补体现了投资分散与投资组合决策原则。最后,混业经营可以实现规模经济。针对我国商业银行规模太小竞争不利的现实状况,以目前商业银行拥有的各种人才、资本、设施和信息,再增加其它业务,可以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
                         八、结    论
当我们回过头来仔细审视世界各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历程时,不难发现,各国的商业银行大抵都经历了这样的路途即由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混业经营的变化。当然,这是一个螺旋式的不断向上发展的过程。最初的混业是自发的、盲目的,是没有任何规则可循的,因此也是混乱的。而经过了分业之后的混业则是在经济发展中有了质的飞跃的混业,是混而有序的,国家的宏观调控起着重大的作用。尽管最后的混业阶段在有些国家才刚刚开始,在有些国家甚至还处在讨论之中,但这种混业趋势却基本注定了。德国混业经营模式在世界银行业中独领风骚以及英美日欧各国近几十年来纷纷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市场和法律演变过程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面对世界银行业混业大潮的汹涌澎湃,中国商业银行若还在固守"分业经营模式",那么最终的结果是不利于自身发展的。我国现在出台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商业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等政策以及《证券公司股票置押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允许我国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进行,可以视为对这种国际潮流的积极回应。
当然,我们上面也提到,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所经历的是一个由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的过程,而每一项变化都是由经济状况、由银行业本身的发展状态来决定的。当分业经营模式已经成为束缚银行业自身发展的桎梏时,与之相适应的混业经营模式就会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是,在这种转变过程中,我们并不是消极观望、无所作为的。作为一种制度的转变,它需要许多客观条件的具备,我们现在能做的是积极主动地创造和完善各种条件,以形成一个良好的适宜混业经营模式的经济环境。
首先,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其规模相对较小。这样一个发展不足的证券市场,与银行应是鸡和蛋的关系,它们之间需要互动和自我强化。其次,混业经营模式下需要有一个积极而胜任的中央银行来确保整个体系的稳定。而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还未达到如此独立的程度,尚缺乏强有力的监控能力,这一点也应逐步完善。再次,我国商业银行"商业化"过程应逐步加快。有必要加强银行自身的风险意识、风险约束、自我监督机制。最后,我国关于银行经营范围的许多重要法律法规还有待于制定以适应银行业务拓展的需要。"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只有在健全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顺利实现银行业的混业经营。
有学者认为,从政府和立法当局来看,在最终是选择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模式的制度选择上,风险与效率的权衡是分业与混业的关键。(14)  这句话对也不对。因为若以这句话为基准,看一下我国银行业现今的状况,支持分业与支持混业的理由一样多得不胜枚举,乍眼一看,好象它们的风险与效率无法比较。但若把这种风险与效率考虑为动态的,即考虑到现今的发展以及接下来的进程,用长远一点的目光也就是可持续发展的目光去看,那么混业经营模式和分业经营模式之间风险与效率孰高孰低则一目了然。很显然,混业经营模式应该是我们的首选。
                                                                                                                                 注释:
                 (1)朱大旗:《金融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
    (2)甘培根、林志琦:《外国银行制度与业务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57页。
    (3)国际律师协会商法部证券发行和交易委员会编写、郭锋等译:《证券管理与证券法》,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77页。载见顾功耘主编:《金融市场运行与法律监管》,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28页。
    (4)(美) P金德尔伯格:《西欧金融史》,第176页,载见同(3)。
    (5)潘金生、黄宝奎、唐兴光:《比较银行法》,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第98页。
    (6)张自忠:《银行与证券业关系的法律研究》。载见顾功耘主编:《金融市场运行与法律监管》,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31页。
    (7)巴曙松:《商业银行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发展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战略性选择》,载见《管理世界》2000年第2期。
    (8)同(5)。
    (9)欧阳卫民:《感悟金融--中国金融之要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10)许崇正:《中国金融市场创新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25页。
    (11)朱绵茂:《中国数字金融法之先声》。载见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金融法苑》2000年第7期,法律出版社。
    (12)同(6)。
    (13)李鹏程:《分业还是混业--银行业之重新审视》,载见于《金融参考》2000年第2期。
    (14)乔炳亚:《银行与证券分业问题研究》。载见《金融研究》第1期。                                                                                                                    出处: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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