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操纵市场行为的责任体系通常包含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美国、日本、英国、荷兰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证券法上对此都有明确规定。三种责任中,前两者系公法责任,有制裁违法,惩罚犯罪之功;后者系私法责任,有填补损害,阻吓违法之效。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固然如车之两轮缺一不可,然两种责任并非处于同一地位,发挥同种作用。相形之下,民事赔偿责任在操纵市场行为的责任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证券法中行政责任特别发达,几乎条条都是行政罚则的现象是畸形的。证券法本质上仍属商法,虽有公法因子的渗透,但证券法主要地应是一部服务法而不是管理法,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当是主旨与目标所在,是重中之重。操纵者的非法获利全都来自于一般投资大众,投资者承受的经济损害理应由操纵者赔偿,所以,民事责任当属优先才是合乎情理之事。我国证券法运作过程中对违法操纵动辄以行政罚没草草收场的陋习已然为多数学者所诟病,如何在将来的证券立法与司法中纠正形象,发展民事赔偿责任,对触犯刑法者切实严惩不贷,将是政府能否取信股民,重振股市的关键。
限于篇幅,笔者在此仅试图分析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至于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尽量不予关涉。
在前面探讨操纵市场行为的性质的时候,笔者已经指出它是一种侵权行为(Tort),侵权行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内涵大致相同,即指“私法或民法上的一种对人或财产的侵害……除了违约以外民法上的任何过错行为都是侵权行为。”认为操纵市场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的观点无论在美国、英国、日本、香港以及台湾都能为理论与实务界所接受,我国多数学者亦作如是观。但是遗憾的是,迄今为止竟无一人告诉我们这种侵权行为到底侵害的是何种权益,无比精细的学科分类使得中西学者概莫能外地缺少了从民商法学原理以及整体高度审视操纵市场行为的精神气质,这是一个令人警醒的事实。笔者以为,操纵市场行为侵害的客体既非一般物权、债权,也非人身权,而是一种纯粹财产上利益,这种纯粹财产上利益实质上是一种期待法益,这种期待法益乃是一种基于假设的公正交易而生的机会利益。对它的侵害在英美法上造成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pure economic loss),在德国法上造成所谓“纯粹财产上损害”(reines Vermogenschaden),二者意义相同,都属于一种预期性不利益。纯粹财产上利益的保护在国外已是比较法上极为热门的课题,对于如何重建民法责任体系,调整传统的侵权行为和契约制度重要意义深远。然而,不幸的是这一重大民法课题是在我国尚未引起应有的关注。
明确操纵市场行为侵害的是一种不同于权利的纯粹财产上利益是很重要的,赖此形成其民事责任构成的法理基础,对于研究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损失赔偿范围等均有重要意义。因为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均要求以故意(intention)或恶意(malice)为要件,其损失赔偿的范围如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Cardozo)所称:“对不确定的人,于不确定期间,而负不确定数额的责任”(Liability in an indeterminate amount for an indeterminate time to an indeterminate class。)
既然弄清楚了操纵市场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就必须强调对其民事责任的追究,彰显侵权行为法之填补损害与预防损害两方面的重要机能。研究表明,美国自1934年证券法给予投资者对这一侵权行为民事索赔的默示诉权之后,有效遏制了过度投机的操纵之风,起到了阻吓操纵市场行为的良好效果。美国人甚至用“私人检察长”一词描述私人诉讼于证券执法中所扮演的角色,让违法者从自己腰包中掏钱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惨重经济损失,其威慑力远胜于对之课以行政纪律处分甚至某些刑事责任。香港著名学者何美欢亦强调指出, 鉴于犯罪检控的高举证标准导致了对操纵市场犯罪极低的入罪率,即使入罪所施的制裁也是“可耻的低”。所以何美欢称:“容易的去掉过错者的不义之财的法律比不用服刑的监禁能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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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记
从着手收集资料到论文最终完成,一年有半的时光悄然从指间滑落。而整整三年的研究生活,就这样匆匆不语地结束。除了一柜子加一桌子的书,我何尝留下些什么?
重温尚为时过早,许多人许多事兀自历历在目。一盏孤灯下,笔墨所至,竟全然笼上感激的辉光。
首先要感谢的当然是导师王涛博士,如果没有他在学术上的敦促砥砺,在生活上的提携帮衬,我能收获些什么?导师严谨求实、兼收并蓄的治学作风必将影响我终身。我还要感谢蒋先福教授,他的鼓励与肯定犹在耳边,点拨之恩、教诲之情,殊难忘怀。不能忘记的还有王果纯教授,肖北庚教授,李先波教授,唐自斌教授,刘兴树副教授以及法学院资料室的郭老师、研究生办的李达丽老师,他们的悉心指导与热情帮助对本文出炉构成了难得的贡献,在此一并致谢!最后不得不提的是北京大学的沈友军博士,我在北大调研期间得到了他最大程度的关怀和襄助,论文写作所征引的许多中英文资料都是沈博士帮我复印的,在北大27楼的那段时光已然成为一段美好的回忆。
掩卷之际,本文写作的初衷又上心头。匡扶正义、伸张民权不惟反操纵立法、司法的要旨所在,更是所有法律学人矢志不渝的追求!且让我们将所有苦乐酸甜溶入小小的杯中,跟往事干杯,一饮为快!
注释:
See P.Houtman and A.Nederveen, Guide to the Regulation of Securities Market in The Netherlans,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Deventer, The Netherlands, 1993. PP.93-94.
[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贺卫方,樊翠华等译:《美国法律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1页。
参见《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第98-102页。
《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第99页,第178页。
参见张明远著:《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从起诉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角度进行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3页。
参见《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册)》,第1099页。
《损害赔偿法原理》,第57页。
《损害赔偿法原理》,第81页。
严嘉,于静著:《香港金融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2页。
参见《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第262-263页。
C. D. Baker, Tort, London 1981, PP.138-139 转引自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73页。
《损害赔偿法原理》,第86页。
参见《损害赔偿法原理》,第91-93页。
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825页;又参见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8页。
《损害赔偿法原理》,第92页。
参见《损害赔偿法原理》,第88-90页。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97页。
易继明著:《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文载《私法》(第1辑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有关社会学法学的详细论述请参见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8-281页。
James D. Cox, Robert W. Hillman, and Donald C. Langevoort, Securities Regulation Cases and Materials, New York, A Division of Aspen Publishers, Inc, 1997, PP.682。
David L. Ratner ,Securities Regulation in a Nutshell, 6thed, west group, 1998, PP.252(影印本)。
参见吴弘主编:《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调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0-291页。
参见《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从起诉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角度进行的研究》,第53-62页。
《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从起诉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角度进行的研究》,第116页。
Securities Regulation in a Nutshell, PP.143-145。
以上参见《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册)》,第1042-1100页。
《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册)》,第1112页。
吴弘、张鑫著:《证券民事赔偿的司法难题及其解决思路》,文载《金融与保险》,2002年第02期。
参见《聚焦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文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9月3日版。
以上参见《损害赔偿法原理》,本文写作过程中尤得曾世雄教授启发,在此深表谢意。
Securities Regulation in a Nutshell, PP.145.
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PP.920。
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PP.920。
《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第204-205页。
参见《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第189页,第206页,第218页。
参见韩德宗,虞红丹著:《中美股票市场弱式有效性的比较研究》,文载《财经论丛》2002年第2期。
James Burk, Values in the Marketplace, The American Stock Market Under Federal Securities Law, Walter de Gruyter & Co., Berlin, 1988, PP.113。
Securities Regulation Cases and Materials, PP.750。
参见《美国日本证券犯罪实例精选》,第91-93页,第103页。
[日]龙田 节著,鲍荣振译:《操纵行情的禁止》,文载《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4期。
《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第222页。
卞耀武主编,王宏译:《美国证券交易法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页。
H. R. CONF. REP. NO. 369, 104th Cong ., 1st Sess.42(1995). Cf. Robert B. Thompson: “Simplicity and Certainty”in the Measure of Recovery Under Rule 10b-5, The Business Lawyer, Section of Business Law,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Vol.51, August 1996, 转引自张明远前揭书,第87页。
R. B. Thompson:“Simplicity and Certainty” in the Measure of Recovery Under Rule10b-5, 转引自张明远前揭书,第95页。
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PP.967。 出处: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