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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以人为本”与“人与自然的和谐”的关系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5 07:30
标题: 浅析“以人为本”与“人与自然的和谐”的关系
岳小花               

“以人为本”不仅是政治学术语,而且在哲学、社会学及伦理学上也有深刻内涵,随着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它日益由玄学走向民众,成为家喻户晓的科学发展观的代名词。科学的发展观,即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人与自然的和谐”也是一个古老的哲学命题,尤其在目前全世界关注环境保护的绿色浪潮下,“和谐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那么“以人为本”与“人与自然的和谐”究竟存在什么关系呢?本文拟先分别对二者进行简要介绍,然后予以归纳。
一 、以人为本的历史渊源及现代含义
(一)以人为本的历史渊源
在中国古代早已有“以人为本”的说法。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管子就提出“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这里的“以人为本”其实是以民为本,要求统治者重视人民群众的作用和价值。与此类似,孟子也提出“民为贵,君为轻”的思想;唐朝唐太宗时期,宰相魏征将民比为水,君比作舟,谏言,“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以上均是着眼于处理封建统治者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尽管本质上是为维护封建帝王的独裁统治,但对我国目前的“执政为民”思想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西方,人本主义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希腊哲学非常重视人的尊严和地位,普罗泰戈拉曾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有关西方法律的思想学说主要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它也是建立在人本主义思想之上的,这种思想是指法律的伦理学主体只能是人,在这个地球上,人类才是万物的中心,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围绕人类而存在的。人文主义自14世纪成为西方文艺复兴运动的主题,它主要是在反对中世纪宗教神学世界观的桎梏下成长起来,致力于歌颂人的作用和价值,追求人的自由和解放,但由于其科学基础是建立在伽利略数学论证的科学观、笛卡尔的二元论以及达尔文的进化论之上,因此西方中世纪人文主义强调人对自然的绝对主体地位和自然对人类的工具性价值,从而忽视了自然的内在价值,这使其不同于今天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二)“以人为本”的现代含义
现代“以人为本”这一概念最早来自日本松下企业的管理思想,就是要把人看作主体和目的,强调要尊重人、依赖人、重视人、为了人和解放人。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我们党提出了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这一科学发展观中,“坚持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 “以人为本”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以人为本”主张人类是地球生态系统中平等的一员只有其中的所有成员和谐共存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发展,但是它强调人在其中的根本性地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因为相对于自然界中的其他事物,人类有主观能动性,凭借人类日渐发达的大脑思维,借助科技手段,人类在地球这个星球上构建了一个由人类主导的人类社会,而自然界中其它事物不具备这些条件,它们虽然可以成为人们道德关怀的对象,但是人类保护自然仍是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正如德国学者叶瑟指出的,“从法律史的回顾来看,……汉穆拉比法典之禁止过度使用牲畜,与其说是关心动物的健康,不如说是为了维护它们的工作能力。……罗马法律之处罚任意宰杀一牲畜,也显然不是出于真正的动物保护,而是因为农业上的利用价值受到损害。……中古世纪时的城市法也都只有在人类物质利益凑巧与某些环境资源的维护与助长有一致之处,才有某种环保可言。……另外,城市法里对垃圾处理及水域保护的规定,也不是以自然资源如某一特定景观本身或某一河流本身的保护为目的,而是为了保护或改善人类的生活条件。”
“以人为本”不等同于“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的世界观和伦理道德观,是西方宗教尤其在犹太教和基督教中根深蒂固的观念,它们的传统信仰就是“人类以外的其他创造物只是为人类而生存的”。作为环境伦理价值观的一种,“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类是自然界的主人,在生态系统中居于中心地位,是支配自然界的主体;人是价值的主体,自然界只有对人的工具性价值,没有自身的内在价值;在伦理观上,只有人才是道德主体,其它生物不能被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不必为其他生物负有道德上的责任。“以人为本”则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将自然纳入伦理关怀的范围,主张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中求得人类的长远发展。
2、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以人为本”强调“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并重。它既注重维护和实现当代社会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在资源、权利和发展上的公平,也倡导在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上当代人要为后世人类永久的生存发展负责。
3、作为我国新时期的执政理念,“以人为本”就是要求我们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都要以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要坚持人民群众利益至高性原则,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我们党就能获得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
因此,现代“以人为本”既不同于我国古代狭隘的处理君与民的关系,也和“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本质区别。“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在当代的逻辑展开,是可持续发展观的一部分。
二、“人与自然的和谐”的观念演进
吕忠梅教授认为,“和谐”理念是古老的“毋伤害”法则的延伸,是与竞争相对的,它从行为方式上限制占有,开发和利用活动,要求人类以非破坏性方式开发、利用大自然,主张和平、谨慎地占有,开发和利用,反对强暴地占有,开发和利用。人与自然的和谐理念,就是把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自然界看作一个有机整体,自然界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是密切联系的,人类只有与其他自然事物保持和谐相容的关系,才能实现自身的永久发展。
人类产生和自身发展的历史是不断改造自然的历史。人类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同时也在追求与自然的和谐。人是宇宙经过数亿年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演化形成的,人类本身是自然中的一员。在人类形成之前,地球这一生态系统本身是和谐完整的,在人类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人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向自然界索取养料和资源、排泄废物,或多或少地打破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在人类改造自然的进程中,人类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演进。
在人类社会早期的狩猎和农业社会阶段,人类改造自然水平还很低,对自然的认识处于朦胧的尊崇阶段,这一时期,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比较和谐的,但只是一种被动的和谐,并不是人类的理性认识和选择。这一时期的我国有着朴素的保护环境的观念,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保护自然资源,比如《逸周书·大聚篇》中提到:“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据说这是大禹时发布的一条禁令。儒家、道家等在对待与自然的关系上均主张抑制物质欲望,提倡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推崇“有序的和谐”,主张“天人合一”思想,董仲舒认为“天人相类”;北宋思想家张载第一次明确提出和使用“天人合一”的概念。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老子在《道德经》第25章中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第一次提出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朴素观念。
在近代工业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加强,人类在自然面前的控制和支配欲望也日益膨胀,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下,自然界成了人们肆意掠夺资源和排放废弃物的对象,极大地打破了地球生态系统原有的平衡状态。人类在体验到了物质产品急剧丰富的喜悦后也尝到了自然界对人类的惩罚的苦痛。这一时期,公害频发,资源急剧耗减,气候异常等等均给贪婪的人类敲响了警钟。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描述的,“……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结果,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想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完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累和贮存水分的中心。阿尔匹斯山的意大利人,在山南坡砍光了在山北坡被十分细心地保护的松林,他们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把他们区域里的高山畜牧业的基地给摧毁了;他们更没有预料到,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内枯竭了,而在雨季又使更加凶狠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巴里·康芒纳在《封闭的循环》中也说到,“环境的紊乱是由于人类的活动而引起的,但又在人类身上施加了痛苦的影响。”我国1998年长江、松花江和嫩江流域的洪水泛滥,就是我们长期以来大量地掠夺和破坏森林、水、土地等自然资源从而导致植被面积减少所形成的严重的水土流失局面。
到了现代生态文明时期,人类开始理智而清醒地审视自己以前的所作所为,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认识到人类只有与自然保持和谐的关系才能促进人类自身的发展。笔者认为,对人与自然的和谐应具体从以下几点认识:(1)在价值观上,应承认自然不仅具有对人类的工具性价值,还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即自然界不仅作为资源为人类服务而且还有不受外界控制的按生态规律运行的特性,自然界的价值是其外在的工具性价值和内在价值的统一。只承认自然的工具性价值,容易招致人类控制自然,与自然对立的思想;(2)由价值观所决定,在伦理观上,应扩大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人类不仅对人自身负有道德义务,对自然也负有道德上的义务。“动物权利论”认识到了这一点,但是却赋予动物以权利,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被各国接受。(3)应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坚持人的根本性地位,一些学者相继提出的“生物中心论”,“大地伦理学”及“深层生态学”等理论,这些观念虽然本意在于保护环境,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但却忽视人在生态系统中的关键地位,都有其局限性。
三、“以人为本”与“人与自然的和谐”的关系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以人为本”坚持发展与自然和谐的关系,“以人为本”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均是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当今可持续发展观的应有之义。1987年布兰特伦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所作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观作了详细阐述,其出发点就是为了确保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必须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来自组织和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其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其基本内容是强调人类的发展权利、环境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的统一,当代人和后代人发展机会的平等,环境保护是发展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放弃传统发展的方式。
因此,“以人为本”是可持续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可持续发展观的终极目的;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道路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唯一有效的途径,这已经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所证明。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我们可以具体从以下几点来认识:
1、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系。在漫长的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已经体验到了因挥霍自然资源,肆意污染环境而带给人类的痛苦,这些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传统的以高能耗、高污染为特征的发展方式不利于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据环境学家统计,在今后几十年内,人类若不采取积极的措施,现有的3500万动植物物种中有近1/4将永远从地球上消失。因此人类要追求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必须转变原有的发展方式,与自然达成和解,实现与自然的和谐,从而达到既实现人类自身发展又保存良好的自然环境的双赢局面。
2、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必须坚持人的根本性地位,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我们可以在价值观、伦理观上承认动物乃至自然界其他生物与人类的平等地位,从而纠正以往人类在自然面前盲目自大的意识,但是平等并不等于均等,自然与人类毕竟是有差别的,人不仅有自然属性更重要的是其社会属性,是社会中的人。人类能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以掌握自然规律,为人类所用,这是其他生物无法做到的。忽视人类的根本性地位,偏离“以人为本”会鼓励人们保持现状,不认可对自然和生态资源的任何变化,势必使人类社会倒退到原始社会。
3、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前提是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以人为本”首要的是先处理好人类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一个社会混乱甚至战争频发的世界里, 人人都感到自身生存的威胁,更不要说有保护环境的心思了,因此在人类社会内部营造一个和谐的氛围与良好的秩序是是实现自然界与人类和谐的前提。这就要求人类既要做到当代人资源分配公平和环境污染治理上的平等负担,又要为后代人负责,保证后代人类必须的资源和环境需求。由于发达国家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考虑到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这就要求他们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方面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以保证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启示
分析“以人为本”与“人与自然的和谐”的关系,可以让我们理清认识,更好地指导我国人民实践党的十六大确立的科学发展观,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走与自然和谐共存的道路以实现人民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始终坚持“以民为本”,健全民主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公众参与制度,为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制度保障,以充分反映民情民意,改变我国以往只讲政府领导和计划,不讲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传统;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
第二,以人为本,首要的是先解决人的生存问题。我国过去甚至到现在一直存在着不和谐的因素,存在着城乡差别,区域不平衡等问题,而且贫富差距仍很严重,因此我们在发展过程中应多关注社会中的弱者的利益。近年来“三农”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日益严重,不首先解决或解决不好这些事关人民群众生存的问题,而一味地谈环保,则无异于空中楼阁,最终会落得事倍功半的结果。
第三,我国在制定和修改法律、制定政策时,不仅要求环境资源保护法必须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理念之一,而且其他法律也要引入环境保护的理念并落实为明确的原则、制度及规范,以发挥法律和政策对社会公众的引导作用。近年来学界针对“绿色民法典”的讨论已经反映出社会在这方面的认识,这是一个好的现象和开端,但更重要的是将这种理念落实到具体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这将首先需要立法、执法和司法人员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转变观念,以促进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
第四,采用新的国民经济评估指标和经济激励政策。发展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不仅是一种理念,还必须有一定的制度来落实和支撑。我们应改变以GDP作为衡量国民经济基本指标的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破处对GDP增长的迷信,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来衡量和评价发展,应将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作为考核因素纳入核算范围。与此相配套,应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将企业对环境产生的外部效应内部化,促使其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自觉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另外,政府对采取清洁生产方式的企业或对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切实提供财政优惠或补贴,而不能仅是给予形式意义上的奖励,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其积极性,加快我国的循环经济建设,真正实现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赢。
第五,加强对公民的环境道德教育,培养公民的生态伦理意识。法律仅是调整社会的诸多手段之一,并不是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能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在环境保护领域更是如此。由于人们日常生活中时时刻刻都与周围的环境发生着联系,环境保护又重在平时的维护而非事后的治理,因此环境道德对人们的约束将比法律的强制命令效果更好些,只有人人从日常小事做起,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建设优美的环境才能变为现实。环境保护的特点决定了单纯依靠法律很难解决日益严重的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而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公民具备人与自然共生共存的生态伦理意识以及节约资源,适度消费和绿色消费等环保理念,不仅节约了环境执法成本,而且对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具有长远意义。
                                                                                                                                 注释:
             转引自欧阳衫:《以人为本的环境法制观》,载北京市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主办:《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第一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6月,第191页。
苗力田主编:《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8页。
即世界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客观世界,它是绝对的,不变的和数学的;另一个是主观世界,是相对的,起伏不定的和可以感觉的。这种世界观将自然与人类鲜明对峙,自然界成为人类改造和征服的对象,这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参见吕忠梅著:《超越与保守  ——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2页。
龙凤英、王湘平:《以人为本:新发展观的核心内涵》,载《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12期。
温家宝:《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N】,载《内蒙古日报》2004年3月1日,第1版。
叶瑟(德):《环境保护:一个对刑法的挑战》(1992年),转引自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88页。
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理论,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诺顿和默特。诺顿(Bryan G. Nortan)提出区分两种人类中心主义: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认为一切价值均以人的感性意愿felt preference) 的满足为标准;后者则主张一切价值以理性意愿(considered preference) 的满足为标准。默特(William  H. Murdy)主张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其观点如下:(1)人类评价自身的利益高于其他非人类事物这是自然的。(2)人具有特殊的文化、知识和创造能力,这只表示人对自然肩负更大的责任;(3)完善人类中心主义,需要揭示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4)信仰人类的伟大潜力。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开始发现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和人对自然的责任,是人类认识的进步。本文中与“以人为本”作比较的是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参见钱俊生、余谋昌主编:《生态哲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第310-312页。
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   ——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129页。
江泽民:《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38-639页。
吕忠梅著:《超越与保守  ——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39页。
转引自罗文燕著:《行政许可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恩格斯著:《自然辩证法》,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519页。
【美】巴里·康芒纳著,侯文惠译:《封闭的循环——自然、人和技术》,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美国学者保罗·W泰勒(Paul W. Taylor)是持生物中心主义观点的典型代表人物,他的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其代表作《尊重自然》中,他认为,所有生命体具有完全平等的价值。人类是生命共同体的普通成员,应该反对人类优等论,人类处理与自然关系时应坚持四个原则:不伤害原则,不干涉原则,忠贞的原则和补偿正义的原则。参见何怀宏主编:《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1-420页。
美国环境伦理学家利奥波德是典型代表人物,他提出了一条整体主义的原则,“一件事情,当它有助于保护生命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时,它就是正确的;反之,它就是错误的。”大地伦理学把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视为最高的善,它并不把道德地位直接赋予植物、动物、土壤和水这类存在物。参见何怀宏主编:《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2-455页。
深层生态学倡导者是挪威学者耐斯(A.Naess),他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是浅层生态学,而生态中心主义是深层生态学,他指出了两点基本规范:一是,从原则上讲,每一种生命形式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二是,随着人们的成熟,他们将能够与其他生命同甘共苦。参见何怀宏主编:《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9页。
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易培强:《关于人与自然发展关系问题的思考》,载《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9卷第5期。                                                                                                                    出处: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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