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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化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5 07:30
标题: 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化
崔晓丽               
1868年问世的“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是世界上第一只投资基金,它首次阐明了为一般公众提供社会化理财服务的宗旨。中国的投资基金起步于1991年,但真正的起点以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截止2005年底,中国共有基金管理公司53家,其中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家,管理着169只开放式基金和54只封闭式基金,总资产超过5000亿元。
中国的投资基金是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和理财服务专业化需要而产生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然而,中国的投资基金市场从诞生之日起就命运多舛。2000年11月爆发的“基金黑幕事件”给初生的投资基金市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不但丧失了刚刚获得的市场认可,而且被监管层处以重罚,在近一年的时间内暂停扩容。虽然,随着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行和股市的回暖,投资基金市场重新焕发生机,但是由于受到中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特点的制约,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始终不尽如人意。投资基金的规模、产品种类和制度创新等方面都无法满足投资基金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导致投资基金不仅没有很好发挥稳定证券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理财服务的作用,却屡屡被曝出操纵证券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等有损投资基金市场声誉的丑闻。
对于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的非良性发展状况,有人将之归咎于投资基金供大于求。这种观点显然有悖于客观实际。截止到2005年9月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13.63万亿元。造成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居高不下的原因有很多,长期以来形成的理财习惯是一方面,但最主要的还是城乡居民投资的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国的利率水平较低,虽然城乡居民的投资意愿越来越强烈,但是,有限的投资渠道抑制了他们的投资。即便在可供选择的国债、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中,社会公众投资者逐渐对低收益的国债和高风险的股票望而却步,但对证券投资基金却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证券投资基金所独具的社会化、专业理财功能得到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认可。仅以2004年为例,股指跌了17%,而基金的规模和基金公司的数量却获得了飞快的增长。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期,据预计,“十一五”期间我国GDP年均增长约7.5%,居民个人人均金融资产可望突破4万元人民币,我国个人金融服务的需求空间将大大拓宽。与此同时,随着《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国家金融政策的改革,将有更多合法的机构资金选择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工具。由此不难看出,投资基金(不仅仅是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当前,中国的资本市场正经历着深刻的制度性变革,作为与资本市场一脉相承的投资基金市场,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也都亟需治理。资本市场改革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让投资者能够真正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投资基金市场的完善当然不能偏离此宗旨。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短期利益保护,更要放眼长期利益保护。短期利益保护侧重于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规制,以规范化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长期利益保护取决于国家的宏观调控,通过适时、有效的调控措施,保持投资基金市场的活力并赋予新的动力。因此,投资者利益保护不能只强调对投资者的单方面保护,这种保护只能是短期、低效的,必须将其与投资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统一起来,才能实现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长效性。毋庸置疑,兼顾短期利益保护与长期利益保护,才是投资基金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当然,投资基金市场利益平衡没有一个绝对值,所能达到的不过是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也就是说,在一个成熟的投资基金市场中,并不追求各种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协调相互间的关系,让它们始终处于动态平衡之中。投资基金市场的这种应然状态,可以用“和谐”来加以概括。
和谐投资基金市场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且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是以科学发展为立足点、以法治为核心却是不可动摇的原则。科学发展从抽象层面来讲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具体任务是促进投资基金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也是和谐投资基金市场的基本内涵。科学发展的实现必须借助于法治,因为“法治总是蕴含着对一定的社会基本价值的追求。这些价值理念事实上是各种制度、机制设计的基本依据”。目前,我国投资基金市场距离法治化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虽然,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基金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但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的改革与创新遭遇法律制约。首先,该法仅以证券投资基金为规制对象,难以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多元化的需要。另外,对一些事关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关键性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例如,封闭式基金的变动、开放式基金的融资、公司型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资基金市场立法的滞后必然加大执法和司法的难度及风险,因为无法可依,实践中普遍用政策代替法律,这种做法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题,但明显违反了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要求,有悖于法治的精神。与此同时,即使有法可依,法律的实施状况远不能令人满意,违法行为依然较为普遍,而且,许多违法行为并没有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使得在投资基金市场中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毋庸讳言,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现状不容乐观,以此为基础构建和谐投资基金市场是难以起到支撑作用的。因此,有必要对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建设进行重新审视,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需要的法治道路。
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复杂性不言而喻。首先,它要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因素的制约,不能超出现有的社会结构而独立发展。其次,它的内部诸多因素之间的关系需要很好的协调,使之处于均衡发展的状态,任何偏颇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阻碍法治化进程。因此,平衡与协调成为投资基金市场法治化的主旨。将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与自下而上的社会参与相结合是最理想的法治化实现模式,但在相当长时期内,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化还是主要依靠政府推动,这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由于政府在投资基金市场法治化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必须对政府权力予以约束,这是投资基金市场法治化的内在要求。通过何种途径实现上述主旨和要求就成为投资基金市场法治化的关键环节。概括说来,有效的法律调整是最佳答案。然而,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具体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必然导致内在统一的法分成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分,以满足对不同的社会关系发挥相对独立的调整作用的需要。投资基金市场中的社会关系绝大多数带有经济属性,这就要求其法律调整必须首先具备经济性或专业性,具体表现为能够“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除此之外,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调整还应兼具综合性,这是由投资基金市场中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多样所决定的,这些关系不仅有微观层面的,还涉及宏观层面。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投资基金市场,正面临着方向的抉择,如果继续以“试验”的态度置身于资本市场中,付出的代价将不仅仅是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包括整个资本市场改革目标的实现,这对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将是潜在的威胁。那么,以法治化为核心、经济法为理念构建和谐投资基金市场,不仅从理论层面上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进行了应然设计,还可以通过理论推动实践的进步,为正处于改革中的投资基金市场指出一条适合的发展之路,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完善与成熟。                                                                                                                                 出处: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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