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International Financing Review: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the Complete and Practice, published by Gee & Co., 1989, p. 432.
参见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3(d)-3。有关要约收购的类似条款参见该法第14 (d)-3之规定。
[美]托马斯?李?哈森:《证券法》,张学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6页。
David L. Ratner, Securities Regulation, West Group, 1998, p.111-112.
Bath Industries, Inc. v. Blot,427 F. 2d97(1970)。
GAF Corp. v. Milstein, 453F. 2d709(1971)。 SEC v. Drexel Burnham Lambert Inc., 837F. Supp. 587 (S.D.N.Y. 1993).
Corenco v. Schiavone & Sons, 448 F. 2d 207(1973); Wellman v. Dickinson, 475 F. Supp. 783 (S.D.N.Y. 1979).
Mid-Continent Bancshares, Inc. v. O’ Brien, 1981 WL 1404.
[日]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证券交易法概论》(第四版),候水平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
参见1993年国务院证券委《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8条。
参见周友苏主编:《证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8页;刘淑强主编:《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吴高臣:《论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的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
谈萧、刘政:《中国企业经典法律案例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6页。
参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9条。
参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0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第86条、88条。
同前注13谈萧、刘政书,第14-16页。
参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披露管理办法》第13条。
参见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26.1(a)、(c)。
参见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26.1(b)、(d)
参见香港《证券权益披露条例》第3(1)条
参见香港《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第23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第193条,第213条。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页。
Harry G. Henn & John R. Alexander, Laws of Corporations, p.724.
同前注24,刘俊海书,第272页。
参见美国《商事公司示范法》第7.31条。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Fourth Edition), West Group, 1996, p.457.
参见德国《股份法》第405条第3款第6项、第7项。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34条。
参见德国《股份法》第136条第2款。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38条。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高旭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页。
江平:《公司管理法律机制要创新》,载《经济参考报》20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