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的契约理论将企业视为一个由明示和默示的交易合同组成的网络,亦即合同的联结体(nexus of contracts)。 但是市场同样也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合同网络,企业与市场区别何在?张五常先生完善了科斯的理论,他说:“企业是要素交易的契约,市场是产品交易的契约。”契约理论隐含两个条件:一是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明确的产权(财产所有权);一是企业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组成的。 如果这两个条件成立,契约理论就会从根本上动摇传统公司法理。传统公司法理认为股东是公司惟一所有者亦即惟一的投资风险最终承担者和投资收益最终享有者,公司其他参与者包括经理人员和雇员都只是按合同领取固定收益,不承担投资风险也不享有利润分配权。但是,既然公司是由拥有要素所有权的人通过契约交易组成的,那么每一个要素所有者都应该享有公司的最终收益权并承担与其投入要素相当的风险。
现在回到我们的命题:经理与股东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公司契约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可以解释为什么经理会在代理理论设计的监督机制失灵的情况下依然努力工作,因为他害怕其人力资本贬值从而降低其参与企业契约(包括他将来要参与的企业)的谈判能力。公司契约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还可以解释实践中出现的经理持股和经理股票期权、公司CEO权力扩张以及为什么对经理激励比监督更重要等诸多问题。如果将公司看成一个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合约,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就更容易理解公司法为什么应该留给公司参与者更多的制度创新空间,包括经理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设计。没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经理只能是股东的雇员即代理人,这不仅是对日益增值的经理人力资本的熟视无睹,更是对其扼杀。因为目前在绝大多数公司中,经理都是关键的人力资本提供者。随着经理人力资本的稀缺性和专用性加强,其与物质资本签订企业契约的谈判能力也会加强,经理与股东的关系将不断从代理走向契约。“山雨欲来风满楼”,当前所谓的“经理革命”也许正是公司经理身份蜕变的预兆。沿着公司契约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的思路,我们甚至隐约可以看到,规模更大的“经理革命”即将来临。这个时候,公司法是设置障碍还是因势利导,值得立法者认真考量。
注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07页,第493页以下。
李健:《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德国商法典》第48条(1)。
王保树、钱玉林:《经理法律地位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日]龙田节:《商法略说》,谢次昌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页、30页。
《澳门商法典》第64条(1)。
《意大利民法典》第2203条。
王保树、钱玉林:《经理法律地位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 1979, p.307, p.97.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a Nutshell(Fourth Edition), West Group, 1996, p.268.
Braniff v. McPherren, 177 OKI. 292, 58p.2d 871, 872.
Gramophone & Typewriter Ltd. v. Stanley(1908)2 KB 89; Kuwait Asian Bank EC v. National Multual life Nominees Ltd.(1991)1 AC 187. 参见徐海燕:《英美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0-321页。
这一经典命题首先是由周其仁论证的,随后张维迎、杨瑞龙、方竹兰等人都接受并利用了这一论证。
[加拿大] 布莱恩 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
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马俊驹、梅夏英:《无形财产的理论和立法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崔之元:《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4期。
刘俊海:《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
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
[美]托马斯?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年第2期。
杨瑞龙、周业安:《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性分析框架及其理论含义——兼评张维迎、周其仁及崔之元的一些观点》,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1期。
方竹兰:《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一个趋势——兼与张维迎博士商榷》,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6期。
这里的专用性是指某一生产要素专用于特定企业的特性,它反映了特定企业和该要素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