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的契约理论将企业视为一个由明示和默示的交易合同组成的网络,亦即合同的联结体(nexus of contracts)。 契约理论隐含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参与者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明确的产权(财产所有权);一是企业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组成的。 如果这两个条件成立,契约理论就会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公司法。传统公司法认为股东是公司惟一所有者,公司其他参与者包括经理人员和雇员都只是按合同领取固定收益,不承担投资风险也不享有利润分享权。但是,既然公司是由享有所有权的人通过契约交易组成的,那么每一个要素所有者都应该享有公司的最终收益权并承担与其投入要素相当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