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仁义礼智信”是人们倡导并力求遵循的行为准则,然而,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究所(Harvard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HIID)所长德怀特?珀金斯先生讲,在中国法律环境中开展商业,与一个人做生意之前,你必须与其相识相当长的时间,通过这一过程人们得以确定他是什么人,他的目的是什么,他是否值得信任,这种传统方式是以个人的内在道德为基础的,不足以应对现代的、复杂的经济过程。西方发达国家均具有完备的商事信用立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商事信用制度体系。商事信用制度的发达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在国外通行的以信用记录为基础的无抵押贷款相比我们银行过于僵化的作法显然具有明显的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商法环境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商事信用立法及商事信用制度体系的缺位。我们的商法环境中,缺乏一个从外观上(如信用记录)即可以判定一个人或企业信用状况的机制,我们目前建立信任的方式是家庭及其扩展,这种关联是建立在个人信任之上的,需要通过长期的试错、博弈才能实现,与封闭社会的小商品经济相适应,无法满足现代经济方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