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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中前行,在实践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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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4-4 22:48
标题:
在改革中前行,在实践中完善
吴伟央 中国政法大学
2006年4月22日至23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在北京成功召开。来自中国、美国、英国等13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位公司法专家就“各国、各地区公司法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公司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发展;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债权人保护与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等五个专题分8个单元进行交流和研讨。
作为本次峰会的组织者和听会者,笔者很庆幸有机会参与其中,有机会聆听到巅峰之上的顶尖学者的学术交锋,深邃的思想、崭新的理论、凌厉的观点、奇妙的火花在峰会的现场随处可听,令人耳目一新、应接不暇,叹服之情油然而生,在饱食了本次学术大餐之后,笔者结合自己的感受整理出以下几点,以为随感:
1、 公司法在改革中竞相前行:
公司法改革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一大趋势,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大会致辞中所提到的:“现代公司制度自创立以来,改革和创新始终与其相伴,公司法改革的轨迹,反映了公司制度内在规律为了适应新的商事环境的需要而不断完善的全过程。”每一个国家的公司法无论它的历史多么悠久,无论它原来在理论上多么完善,客观上和现实中都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每一个国家的公司法在当代这个时期都面临着改革的任务(范健教授语)。
通过与会专家在峰会上发言,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与其他法律相比,公司法改革的频率是那么的频繁,而且脚步正在一步步加快。如:英国公司法是1844年通过的,每隔20到30年英国政府都要进行修订(保罗?戴维斯教授语);日本的商法典,尤其是公司法的第二篇,在过去的25年当中,经过了9次重要的修订(滨田道代教授语);法国的公司法自从99年以后一直在经历不断地变革,我们现在已经通过了好几部关于公司法方面的变革法律(皮埃尔?亨利?康纳克教授语);台湾的公司法自从1931年7月1号公布实施以来,先后总共有13次的修改,最近的三次应该就是2001年的11月12号这次修正的(赖源河教授语)。
改革中的公司法充满活力,在经济发展的热潮中,公司制度不断实践、不断完善、不断提高,公司法也在不断的修正、不断的成熟,公司法运动着前行!
2、 公司法在交流中走向趋同:
公司法的改革是在不断地交流、不断地互相影响中前行的,陈甦教授在谈及公司法改革的趋势时指出:“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趋同化的趋势,公司法首先是可以交流的,交流就会产生融合,信息不断地交流,不断地模仿,不断地选择,最终也会选择趋同的结果。”
信息的高速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为国际间公司法的交流创造了条件,各国各地区自觉不自觉地都在相互借鉴中发展自己的公司法。如:江平教授在谈到英国公司法及世界公司法的相互影响时,说到“一重影响来自美国,英美法原来就是一个体系,原来就有内在的联系,本质是一个东西。但是不要忘了,现在英国是欧共体的成员,欧洲国家现在有欧洲公司法,英国的公司法必然会受到欧洲制度的影响。欧洲大陆的国家也越来越趋向于采用美国的制度,而东亚、日本、韩国也越来越趋向于美国的制度”;比较各国和国际间的经验可以丰富我们每个国家自己的经验,俄罗斯的法律也在进行改革(维塔利?瓦西里耶维奇教授语);现在各国的公司法在竞争,美国的奥科斯法、为了促进欧洲市场的统一的欧洲股份公司等法律和制度对德国公司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赫穆特?科尔教授语)。
公司法在竞争中抉择、在抉择中生存,优秀的制度会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在各国、各地区的公司法中生根、发芽、壮大!趋同既是交流的趋同、亦是竞争的趋同!
3、 公司法在发展中彰显自由
自由的理念深深地蕴含在市场经济之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公司法的发展在愈来愈趋向自由,国家对公司的干预力量在逐渐地减弱。江平教授充满自信地宣称:“自由和效率是公司法的两个主题”。
在峰会的现场,时时可以感受到公司法的一股股自由之风、自治之风。如:在公司法中更强调契约意思的自治(安东尼?塞拉教授语);法国公司法的趋势,一是公司的经营变得越来越自由了,二是公司的自治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公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就是公司经营的自由化和企业的自治化(皮埃尔?亨利?康纳克教授语);香港正在不断地致力于使自己的公司法不断地自治化、现代化(张宪初教授语);日本公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一是管制的放松,二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得到很大的加强(滨田道代教授语)。
“我感到现在公司法的发展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公司的自治,这方面大大加强了,表明公司的自由化和我们经济的自由化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有一个新理念,尤其是新的经济自由化要有一个新理念,这就是公司的自由化。”(范健教授语)减少国家干预、减少公司法中不必要的强制性条款、大幅度地增加任意性条款、不断地加强公司自治,在中国新公司法中也得到了非常明显的体现。
4、 公司法在实践中重视文化
强调公司法的实践性,强调公司法的文化理念是本次峰会的一大特色。如何把纸面上的公司法真正地落实于实践,如何把公司法中先进的文化理念真正融化于公司实践之中,是公司法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如江平教授所言:“要把公司法的条文变成公司自己的理念和自己的文化,还需要有一个很长的路要走,只有长期把公司这种理念、这种文化,真正沉淀到公司自己的行为中,这些公司老总们的身上,我们的公司制度才能够真正健全和完善”。
峰会上,与会专家总结各国、各地区的公司法的发展和实践,纷纷提除实践和文化对公司法的重要性,如:不光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而且要看到实践中的法律,执行中的法律。公司法的执行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所在的国家本土文化以及各种思想、理念,当然还有各个角色的道德观念,所以文化很重要(托马斯?唐蔓荣教授语);因为他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高水平的韩国公司文化,他们没有这样的公司文化背景,也可能是因为他们在实际运作当中还没有很好地总结经验,总结他们实际运作当中的失败(李哲松教授语);英国的立法是很技术性,你们的公司这么薄,我很奇怪,怎么就这么一点,我们还有破产法,我们还有一些文化尽量挽救公司(丹?普伦蒂斯教授语)。
正如王保树教授所言:“公司法的改革完善可能不仅着眼于制度规则的完善,也不仅表现为纸面上条文的完善,有一个如何实施的问题,也就是从纸面上的公司法怎么变成实践中的公司法的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进而,叶林教授也提出:“中国的问题就变得很特殊,这种特殊来自于我们的文化历史,而不单纯于美国的做法可不可以用在中国。”重视公司法的有效实践,重视公司法文化理念的理解、消融与贯彻,应是中国公司法改革和发展的应有姿态。
5、 公司法在探索中愈加精细
经过数百年的传承和发展,不断改革和创新的公司法在各项具体制度的建设方面逐渐向纵深推进,研究不断的深入、结构不断的完善、制度不断的细化;同时,各国、各地区根据各自的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推出一系列创新性的制度。为完善而创新,在创新中完善,公司法的各项制度越来越精细化。
在资本制度的研究方面:布景千博教授着重分析了授权资本制下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雅克?德?莱尔教授从有效筹集资本的角度出发,给我们提示了一个全新的公司资本制度的研究领域;王文宇教授从行政给付的独特公法视角解读中国大陆的股权分置改革;赵德枢教授特意提到了分期缴纳中存在的问题;赵旭东提出了中国公司的资本制度三大趋势,即授权资本制的采纳、股东出资形式彻底的放开和为了资产信用制造一整套相应的规则;朱慈蕴教授强调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应该循序渐进,要有相关的制度进行配套。
在公司治理方面:丹?普伦蒂斯教授在区分了大小公司之后,着重介绍了英国公众公司的一系列最新治理规则;周剑龙教授详细地分析了股东代诉讼制度各个问题点;陈丽洁博士提出了合理地处理小股东保护和股东平衡原则的关系;陆文山总监则强调公司治理的多元因素。另外,为了改善公司治理,日本新法典增加了一个叫做会计顾问的公司机构,韩国建立了一个新的审计委员的体系,德国建立了一个主要是由一些商人组成委员会等。
在监督机制方面:姜天波处长从监事会职权、审计制度、评估机构等方面介绍了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大冢英明教授否认了三权分立治理模式,在两足鼎立的立场上分析了有关监事制度的问题点;甘培忠教授从中国公司法规定的监督机制出发,探讨了公司监督机制的利益相关者与核心结构。
纱时对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进行一个分别,而且揭开公司面纱大多是用在侵权法当中而不是合同法;王志诚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指出闭锁性公司更容易适用人格否认制度;金剑锋法官则从中国的现实角度出发,提出我国司法解释要确立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因果要件和责任要件等;刘俊海教授则指出了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各种问题。
随着实践的深入,公司法的各项制度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使得公司法的各项制度一步步走向完美!
对于这样一顿学术大餐,短短的几千字完全不足以囊括其中的精要,还有很多很多的学术亮点闪耀在峰会现场,如江平教授提出的“诚信的匮乏和商业贿赂的盛行是市场肌体的两个毒瘤”、赖源河教授提到的“公司电子化”、还有保罗?戴维斯教授提到的“英国公司法舍利益相关者理论而仍坚持以股东为中心”等等,在实务和理论研究方面都非常有意义。
笔者深深地知道:一顿大餐对于人体最大的意义不在于只看到表面的华丽,更重要的在于咀嚼大餐的乐趣以及消化大餐后的滋补。峰会上每个发言的嘉宾都是公司法学界的顶尖学者,大师们修炼多年的学术内功所发出的每一次空气振动都足以令人振聋发聩、所汇聚的每一股暖流都足以使我们醍醐灌顶。作为后辈学人,只有学习、学习、再学习,消化、消化、再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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