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评者们的沉默
过去的十年里,公共信托理论的反对者们的声音很少被听到了,这也许正反映了拉扎勒斯教授所担心的,信托理念已经扎根于了自然资源法中了。如Delgado教授所警告的,也许是信托理论排外性使得其他可选择的理论被忽视了,因为大多数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出现的革命性的激进的观点被80年代的保守潮流所吞噬了,这应该是一种正确的描述。但是,又不尽然,事实上,特别是自从90年代财产法中出现的最富修正主义的理论的大规模发展,在最具包容性的绿色财产法的理论的出现后,Frazier教授提出了使公共信托与绿色财产理论的公共利益基础相协作,并提出了创新性的大胆的思维来挑战自然资源法中的坚固的理论体系。
近十年来(反对者们)沉默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社会对环境价值在法律中的认识的发展(salad days)而导致的法律现实发生了惊人变化。与1986年拉扎勒斯教授所处的对于环境友好的进步中的政府全然不同的是,里根-布什时期的政府毫不考虑环保人士的忧虑,同时也公开地与最高法院为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先例是Chevron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案。该诉讼要求法院给予政府部门基于立法委托而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做出“强烈的支持”,而在政府部门倾向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外衣下,这一案例体现出了动人的绿色意识。然而,正如该案所预示的那样,这一原则,损害了基于环保的原告挑战政府基于所有权和商业利益而损害自然资源价值的决定的能力。
更有甚者,在Lujan v. Defenders of Wildlife案中,法院断然的剥夺了拉扎勒斯教授所称的能够代替公共信托的基于自由立场的请求的权利,使得环保原告的诉讼更难以被受理。最终,基于Lucas v. South Carolina Coastal Council案中所被支持的“环境规则能够导致宪法上的要求的补偿”,Rehnquist法院概括地浓缩了拉扎勒斯教授提出的建议,该建议认为在自然资源利益上的私人所有权利的模式让位于了“新财产”模式,该模式由国家基于主权权利提出,通过政府的有限授权授予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拉扎勒斯教授认为,公共信托理论是依赖于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中的偏好,并且这种依赖将导致而该理论易受攻击,在这一点的判断中,拉扎勒斯教授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其中隐藏着基本的尴尬局面。联邦环境政策的改变所显示的变化反映了政策的反复无常,也显示了拉扎勒斯教授所倡导的自然资源法的操作模式的弱点。正如公共信托理论不适当地依赖于法官对于环境保护的偏好,“新所有权”理论下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不适当地依赖于行政机关或狭义范围上立法机关对于环境保护的偏好。面对以上所说的问题,拉扎勒斯教授承认了这一点,但是其仍然坚持环保问题需要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来决定而不是司法机关。他仍然倾向于“让它存在于规则中”或者通过信任行政机关或者立法机关来解决环保问题而不是依赖于对于生态科学一无所知的并且不负责任的法官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