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资合公司法中的确实行法定资本制,即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须于公司成立时确定,须被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并由股东全部认足。至于股东所认的注册资本份额在公司成立时是否须一次性缴清,抑或可以分次缴纳,并不构成法定资本制的实质内容。按照德国立法者和学者的观点,在法定资本制下的确存在着资本原则,不过不是资本三原则,而是资本两原则,即资本的真实缴纳原则(Grundsatz der realen Kapitalaufbringgung)和资本维持原则(Grundsatz derKapitalerhaltung),并认为这两原则是资合公司法中的核心原则和资合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