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895年,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阿尔比恩·斯莫尔(AlbionW. Small)就曾在美国社会学创刊号上呼吁“不仅仅是公共办事处,私人企业也应该为公众所信任”,这标志着比公司社会责任更宽泛的概念——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萌芽。1924 年,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ton)首次提出公司社会责任(CS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说法,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的需要的责任联系在一起,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包含道德义务,但他的观点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随后在美国学者多德(Dodd)与伯利(Berle)之间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合理性的大讨论,使得学术界开始关注这一新生概念。到1953年,美国的另一位学者霍华德·R·鲍恩(Howard R. Bowen)出版了《企业家的社会责任》[I](S ocia l R esponsibility of the B usinessm an) [/I]一书,才使得公司社会责任正式走入公众的视野。20世纪60年代以后,一些极为明显的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凸显,如慈善事业、雇佣关系、资源与环境保护等,使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逐渐深入,成为西方学术界特别是经济学和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各国,尤其是在美国也随之出现了很多立法例,在法律文件中确认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