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经济法:在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之间游离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4 22:46
标题: 经济法:在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之间游离
黄祖旺  安徽大学法学院                  

      一、经济自由、经济效率及相关概念辨析
      “自由”一词,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意思,在哲学上,自由是指对必然的认识进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是对客观规律把握基础上认识和行动的自由,如必然王国,在法律的意义上,自由是指人们在法律的范围内,享有其意志活动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从自由的对立面即自由限制的角度界定人们的广泛的自由权利,如契约自由,婚姻自由等,密尔认为,“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好处的自由。”通俗而言,自由就是不受限制和约束,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自由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而经济自由仅仅是自由的一个方面,系自由在经济活动中表现,除此以外,至少尚有政治自由,文化自由等,一般而言,人们往往是在具有了政治自由之后才进一步争取经济自由的,然而经济自由的意义也决不亚于政治自由,没有“经济自由”,就“不值得拥有”已经获得的政治自由。有学者从人权的高度提出经济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内容包括财产权和经济活动自由。也有人以列举的方式指出经济活动自由包括创设自由—自由进入市场,竞争自由—赢得市场的同时把对手淘汰出市场,消费自由和合同自由—自由选择产品和交易内容等,结社自由—即组建经济联合体的自由。笔者同意经济自由在市场经济社会中首先是一个人权概念,在市场经济社会,没有经济自由,经济主体将寸步难行,同时,经济自由对市场体制乃至国家整个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就经济自由的范围,笔者认为,不外乎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所谓效率,通俗地说,是指投入和产出之比,低投入高产出即是高效率,反之则是低效率或无效率,有学者认为微观经济学中的效率是指经济运行过程对所有适当条件的满足,宏观经济学中的效率多指由既定资源投入或占用所获得的产出数量。效率是“消费者之间和生产者之间的均衡”它包括“如果一个生产过程以最小的投入总成本生产出既定水平的产出”以及“它表示物品和劳务在众多消费中的均衡分配,如果重新分配物品不可能使至少一个消费者境况更好,同时不使另一个消费者境况更坏,那么我们就说物品在消费者中的特定分配是有配置效率的,”效率是“资源配置使所有社会成员得到的总剩余最大化的性质”。新古典经济学经济效率即帕累托最优,指一种经济的资源的配置比另一种资源的配置,能生产出更多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符合帕累托最优的条件很难满足。经济效率在国内外并没有一个完全同一的含义,经济效率的定义集中在企业在最低可能成本的条件下生产一定水平的产出。企业的产出与投入的比率。技术效率和配置效率的综合反映等等,“生产效率发生在以可能的最低成本生产产品或服务时,配置效率发生在生产反映出消费者偏好时。”他们都是经济效率的组成部分而非全部。我国对经济效率的研究的学者也不在少数,成果颇丰,如有学者就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率的实质内容仍然是劳动时间的节约”在我国,与经济效率一词含义相当的提法还有生产率、经济效果,经济效益等,有时这些词强调某个方面,如生产率注重的是生产的组织和结构的合理安排及技术的改进等方面,经济效果的着力点往往在结果方面,经济效益更多地强调经济的正效率方面,除此之外,他们的含义基本一致,一般认为,经济效率是生产者剩余的最大化和消费者剩余的最大化。马克思经典作家没有关于经济效率的明确表述,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关劳动生产力的内容就隐含了丰富的经济效率的思想,“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变动而变动。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这样以来,商品按社会平均价格销售,生产者就能取得超额利润,以同样的成本取得更大利益,此即经济效率的思想。
      二、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关系
      1、一致和交叉:价值视眼下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毫无疑问,经济自由与效率都是一种独立的价值,系指自由和效率对经济主体需求的满足,单纯从经济角度看,经济自由表现为经济主体行动自由,经济效率表现为经济主体对效率的追求,这两者对经济主体都必不可少,经济主体必须首先要有经济自由,通过自由的经济活动促进效率的提高,“经济效率的目标并不排斥自由竞争等其他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赋予主体尽可能广泛的最求利益的自由和最大限度的活动空间,才能保证资源利用的效率。”所以经济自由和经济效率的价值是一致的,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看,“充分竞争的市场选择能够基于任何个人的最大化行为,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而这种市场,正是帕累托最优的必要条件,也是最能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同一的条件,但是,如前所述,经济自由是一项人权,是关乎经济主体切身利益并不可缺少的权利,除了能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外,它还是主体的一项人格权利。同时,在国际范围内,经济自由又是国家一项主权,是国家按照自己的方式发展经济而不受干涉的权利。不论经济自由是一项人权还是主权的一种,都显示了其明显的政治性,可见,经济自由内含了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体现了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的价值和意义,而经济效率一般都不反映政治问题,也不是主体维护其人格完整所不可缺少的权利。无论是增进个体的经济效率,还是促进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效率,都是在经济意义上说的,因而,经济效率是在价值上是中立的,这与经济自由在价值上的中立与倾斜形成了一致和交叉的相互关系。
      2、合作与对抗: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对应性及分离。经济自由与效率都是经济活动中经济现象,两者之间有着很密切的关系。从理论上讲,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表现为四种关系。
      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四种对应关系
      经济效率经济不效率
      经济自由正常背离
      经济不自由反常极端
      如图所示,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有四种对应关系,关系一是通过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活动,能够实现经济效率的目的,经济效率能够在自由竞争中自主得到实现,而不需要其他外部的力量的介入来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能够达到动态的一致,这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一种完美状态,正如科斯定理所表述的那样,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在没有交易成本和谈判成本的条件下,资源配置能够自主实现帕累托最优。关系二是虽然有经济自由,但却不能促进经济效率,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之间的联系出现了首次断裂,这说明了经济主体的盲目和从事的经济活动无效或低效,在这种关系中,经济自由已经不能通过自身解决市场的效率问题,这就为外来力量的介入提供了潜在的可能,它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一种无政府主义。关系三是在经济不自由的前提下,但与之相对的却是经济的有效率,这是一种外来力量,而不是经济主体自身的行为实现了经济的效率,如前所述,市场经济社会是通过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实现经济效率的,而经济不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并存,显然是一种非常态。关系四是经济不自由和经济不效率同时存在,这种状况说明了当时的市场出现了严重的混乱,经济主体无法自由从事经济活动,国家对经济干预丝毫不能促进经济活动的效率,这种状况的持续存在,是一个国家经济情况严重恶化的证明和不断恶化的力量,并在深层次上影响一国的政治。在这四种关系中,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关系是逐渐疏远的,亲密度依次递减,第一种关系是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完美结合,最后一种关系中,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已经完全背离了。必须说明的是,上述四种关系是基于理论上分析需要而作纯理论的提炼,实践中不可能存在纯粹的单一这四种对应关系,纯粹的自由不存在,必会存在政府的干预、法律的规制,因为“无限制的经济自由也会导致垄断的产生”。同时,即使在专制的国家里,也一定会存在着经济自由,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经济效率与不效率也总是同时并存的。
      3、一般与具体: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关系相对性。上述经济自由与效率的关系,是在一般意义上说的,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并不是一致地强调经济的自由与经济的效率的对应的关系,为了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一个国家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对经济自由的重视程度是不同,在自然经济的社会中,更注重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而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又对经济自由有更多的偏爱,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后期,到了垄断阶段,又是经济自由与对自由的干预并驾齐驱。因此,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具体关系定位随着一国国情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这就为一国在某种条件下对经济自由进行适度干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提供了正当性的论证,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关系由此也表现了地方性、相对性。
      三、经济法在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之关系中的生存空间
      1、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进行调整的必要性。法律对经济活动具有调整、规范的作用,无论是经济主体之间订立契约,还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都离不开法律在其中发挥作用,同时它也是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两种生存方式。在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理论上存在的四种关系中,第一种即通过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实现经济效率是通过民法中的合同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其他三种都需要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与效率所表现出来的非正常关系进行调整和纠偏,其中第二种和第四种需要经济法对经济不效率进行纠正,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的统一。同时,经济法必须对第三种与第四种经济不自由进行规制,避免经济不自由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以及由经济主体的经济不自由而导致的其积极性和能动性不能发挥,从而最终损害经济的效率。从具体的经济生活来看,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每个市场主体都是以理性的经济人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国家的主动干预,通过市场的自发活动即能实现效率,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自由经济必然会走向垄断,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垄断的产生,使得自由竞争所产生的效率不复存在,垄断所导致的不效率,使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就有了必要,对垄断的公共管制,主要有价格管制,成本加成管制,反托拉斯法以及个别人主张的无为而治。即经济的、法律的方法等,这里的法律即是经济法。总而言之,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济法并不是单独地调整某一方面,而是在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张力中发挥其独有的调整作用,经济法保障的经济自由是能促进经济效率的自由,经济法对经济效率的偏好也是以尊重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为前提的,而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经常性偏离和局部自我回归正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舞台。
      2、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及其相互关系的具体作用方式。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都进行调整和规范,问题在于,当经济自由与效率发生冲突而又需要经济法对之进行调整必要时,经济法是牺牲经济自由保全经济效率还是相反,这涉及到一国的经济政策,更是取决于对自由与效率本身的认识,国家一般是在经济发展比较平稳的时期,更加重视对经济自由的保障,而在经济发展缓停滞时,则一般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效率,有时要限制一定的自由,那么自由能否被限制,以及进一步地限制自由的原因是什么?罗尔斯认为,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的才能被限制。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两个原则中,自由原则是优先于财富分配原则,并且不能相互替换,“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显然,其正义理论具有平均主义倾向。就此看来,效率应该让步于自由而不能通过舍弃自由保障效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建立在“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基础上的,这乃是一种假设,即在假设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自由对效率的优先,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情况却比此复杂(也许正是由于考虑到这种复杂性,罗尔斯才提出无知之幕理论建构起他的正义理论),过着一种没有效率的经济生活,即使这种经济生活是自由的——如上述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第二种对应关系,很难说这种状况代表了正义,“对于一个终日为自己及其家庭的饮食和住房问题忧心忡忡的人来说,谈论自由是没有什么意义的。”而不限制经济自由就不能达到经济效率的情况下对经济自由进行限制也不能说是不正义的,实际上,自由是可以限制的,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洛克也认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些说明了法律保护自由,但隐含的意思是自由也可以又法律限制。卢梭更是直观地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上述对自由干涉的原因过于抽象,即没有明确指出干涉的具体原因,其实,对经济自由的干涉的原因除了自由本身以外,至少还有效率,“国家是否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依据应该是效率。”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从而需要政府干预,以纠正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政府干预经济或政府行动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促进效率。“经济学家认为,当市场失灵时,政府应该介入经济,通过制定各项有针对性的政策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纠正由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混乱,并弥补由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低效率与混乱。”因此,为了一定的目的,法律是可以对自由(包括经济自由)进行限制的,经济法在调和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冲突时,关键是把握“度”,不是“非此即彼”,而应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或此或彼”。
      3、实证分析——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不同规范和调整。“现代国家普遍对个人财产与经济活动施加各类立法限制,且只要不是过分不合理,这类限制一般都被认为是合宪。”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都是市场经济社会里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站在全局立场上对整个国家经济活动的把握和干预,宏观调控法以国家的总体经济政策为依据,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国家的宏观经济效益为目的,具体而言,宏观调控法通过计划、税收、财政金融等手段,以此来促进国家的经济的发展,与之不同的是,市场规制法同时还要关注经济主体的微观经济行为,如“反托拉斯法可以根据公共利益,即总剩余最大化来实现,也可以根据私人利益,即诸如生产者这样的某个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来形成(反垄断政策)。”由此观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不同,乃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对于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不同着力点和区别之所在,我国反垄断法将“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均作为该法的立法宗旨,一方面即说明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都是作为市场规制法的反垄断法的存在依据,同时,也明确指出经济效率是对经济自由进行干涉的正当理由,即“制止垄断行为”。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消费者的个人利益对方经营者的自由经营活动,此外,我国宪法更是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功利主义的思想,这些公共或个人利益乃是代表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和个人的最大利益,但无论如何,他们即使不等同但至少包含经济效率的内容,由此,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基于公共或个人利益及经济效率而对经济自由进行干预就具有了法律依据,而这正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存在的价值之所在——实现有效率的经济生活。
                                                                                                                                 注释:
             [英]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3页。
[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王明毅,冯兴远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闫海:《经济自由与经济法的法理及其例证》,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1期。
[美]路易斯·亨金等著,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宪政与权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64页。
郭志鹏著:《公平与效率新论》,解放军出版社2001年版,第65页。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译:《法与经济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美]曼昆:《经济学原理》,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页。
[美]R.格伦·哈伯德、安东尼 P.奥布赖恩著,王永钦、丁菊红、许海波译:《经济法》(宏观),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王稳著:《经济效率因素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3页。
[德]马克思著,姜晶花、张梅编译:《资本论》,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胡甲庆著:《反垄断法的经济逻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半版,第298页。
毛寿龙、李梅著:《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378页。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303页。
王源扩等著:《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经济法学专题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董长瑞、杨丽主编:《微观经济学》,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242页。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1988年版,第242页。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1988年版,第62页。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页。
[法]孟德斯鸠著,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论法的精神》(上),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
[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5页。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修订第3版,第4页。
钱弘道著:《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页。
张千帆等著:《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曹家和著:《宏观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72页。
田银华主编:《微观经济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页。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