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Nigel Meeson, Admiralty Jurisdiction And Practice(Third Edition),Londan:LLP,2003,p.90.
张辉:《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加]威廉·泰特雷:《海商法术语》,陈海波、邬先江译,司玉琢审,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
梁宇贤:《海商法精义》,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83页。
王利明:“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法学》2005年第3期,第13页。
170U.S.113,18S.Ct.544(1896),转引自[美]G.吉尔摩、C.L.布莱克:《海商法(下)》,杨召南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7页。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学界依然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在我国,以大连海事大学司玉琢教授为代表的主流学者都认为船舶优先权在性质上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本文在此依该通说。不论船舶优先权的性质究竟如何,都不影响其作为对产生相关海事请求的船舶得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存在。
较为详尽的论述,请参考张丽英:《海商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6-61页。
李志文、王桂云:《论单船公司破产中的法律问题》,载《中国海商法年刊1997》,第239页。
杨良宜:《海事法》,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 470页。
Denis Keenan, Smith & Keenan’s English Law(14th ed.),London:Pearson Longman limited,2004,p.404.
该条将“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伤亡,对船舶所有人之赔偿请求”规定为海事优先权担保之债权的第2序列。
杨寿仁:《最新海商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27页。
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冯辉:《论船舶优先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2页。
徐新铭:《船舶优先权》,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 年版,第 30 页。
冯辉:《论船舶优先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2页。
陈荣宗:《破产法》,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90页。
[日]伊藤真:《破产法》,刘荣军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页。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8页。
William Tetley:Mixed jurisdictions: common law vs. civil law (codified and uncodified),Louisiana Law Review,Vol.60,2000,p.677.
冯辉:《论船舶优先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2页。
Jonathan M.Landers, The Shipowner Becomes a Bankrupt,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39,No.3,1972,p.491.
参见付俊洋:《航运企业破产对船舶优先权的影响》,万鄂湘主编:《中国海事审判论文选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266页;邢海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王欣新:《破产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3页。 出处:《法学》,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