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北京商报:《资产证券化第三单将花落工行》,http :/ / www. chinasecuritization. cn/ Article/ ShowArticle. asp ? ArticleID = 2554 ,2006 年12 月1 日访问。
该案是首开英美国家银行对金融隐私权负有保护义务的著名判例。原告图尔尼尔在被告银行开立了账户,此后其账户透支,且未能按分期付款协议按时还款。被告银行为了取得原告的地址和电话,遂与原告的雇主联系(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原告为证明其资金来源与固定收入,便将其雇主的名称与地址写于该协议中) 。银行告知了该雇主原告账户透支的情况,并透露原告开出的支票的受票人为负责登记赛马赌注的人(这意味着原告可能参与赌马) 。这一告知导致了原告雇主坚决不予延长原告到期的劳务合同。于是,原告以银行违反金融隐私权保护义务为由起诉该银行。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该银行违反了对客户的金融隐私权保护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E. P. Ellinger & E. Lommicka &B.L. A. Hooley ,Modem Banking Law , 137 Oxford Uni2versity Press , 3d. ed. (1987) .
Peteson v. Idaho First National Bank , 367 P. 2d 284 ( Idaho 1961) . 在该案中,彼特森与其雇主(一家金融公司) 均为爱德华国民银行的客户。为保持对公司职员的财务监控以及维持公司的声誉,彼特森所在的公司经理要求,若公司任何一个职员在该银行有任何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银行必须告知公司。基于这一请求,银行未经彼特森的许可,向该经理透露了彼特森曾开出不被承兑的支票。彼特森遂以银行违反金融隐私权保护义务为由,起诉银行。
该文提到的隐私权是指关于控制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的权力(the power to control the facts about oneps life) ,即个人在家里的私语不受公开宣扬的自由(what is whispered in the closed shall be proclaimed from housetops) 和生活的权利,即个人能保留独处而不受外界侵扰的权利(the right to life has come to mean the right to enjoy life - 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See Samule Warren &Louis Brandeis , The Right to Privacy , 4 Harv. L. Rev. 193 (1890) .
参见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冲突与制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年版,第55、64 页。
[vi] 参见许多奇:《债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173 页。
Philip R Wood , Title Finance , Derivatives , Securitization , Set - off and Netting , Sweet &Maxwell , 51 (1995) .
参见李同、郑治明《: 自供需面探讨资产证券化中信用评等与信用增强之角色》,《台湾金融财务季刊》2002 年第3 辑第4 期。
参见王志诚:《金融资产证券化——立法原理与比较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34 页。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489 页。
[美]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 年版,第142 页。
Barnett Bank of West Florida v. W. Rechard Hooper , 498 So. 2d 923(Fla. 1986) . 该案中,原告作为银行客户,将向银行的借款交与一投资顾问(亦为银行客户) 以作为避税投资。其后银行对该投资顾问的资信产生怀疑,于是停止兑付其支票。在银行停止兑付支票的同一天,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做投资。银行预知原告会将该借款交与投资顾问。于是给予了贷款。原告于是将支票交与在银行有账户的投资顾问。投资顾问账户上的余额使银行收回了投资顾问对银行的欠款。如果不是因为原告的借款,投资顾问的账户上则仍有大笔透支。原告为撤销该支票遂起诉银行,认为银行对其负有披露投资顾问资信状况可疑的义务。
转引自[德]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 年版,第9 页。
参见杨建锋《: 美国银行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海南金融》2006 年第6 期。
信用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内涵。从伦理学上讲,信用是对交易主体(自然人和法人) 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信用是借贷活动的总称,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商品或货币的所有者把商品或货币暂时让渡出去,按照约定的时间,到期由商品或货币的借入者如数归还并附带一定数额的利息。从金融学的角度来看,银行等金融机构正逐步成为社会的信用中心和媒介。银行以强大的资本金作后盾,利用储蓄、结算等业务,变小额资金为大额资金,变流动资金为稳定资金,筹集了数十倍于自身资本的庞大资金,然后在广泛采集顾客信用信息、严格信用管理的基础上,将资金分散借贷给不同的客户。在此过程中,银行起到了信用中介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利差收入,最终实现了资金供应方、中介方和资金需求方的三方共赢。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信用是借贷双方的一种延期支付的契约或承诺。参见李晓安、阮俊杰:《信用规制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2 页。
转引自[美]斯蒂文·L·西瓦兹:《结构金融》,李传全、龚磊、杨明秋译,李传全审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译者序。
[美]汤姆·斯托尼尔:《信息财富——简论后工业经济》,吴建民、刘钟仁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2000 年版,第17 页。
信用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横向上表现为信用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传递,在这一过程中,信用评价机构发挥着信用信息的资料整合作用,并对信用风险进行度量、检测和预警,为信用评价体系的前接体系——信用活动体系、后续体系——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体系以及信用监督体系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信用评价机构的作用在纵向上表现为信用信息在信用体系不同层次上的传递。参见欧志伟、郭继丰:《培育信用培育机构促进信用体系完善》,http :/ / www. 365u. com. cn/ WenZhang/ Detail/ ArticleO34257.html ,2007 年1 月9 日访问。
同前注6,谈李荣书,第209~211 页。
参见国家发改委经济所信用研究中心、中国信用体系建设课题组:《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信息开放问题》,http :/ / www.ccn86. com/ news/ research/ 20040513/ 13471. shtml ,2007 年1 月9 日访问。 出处:《法学》2007 年第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