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解读第58条还是令人乐观的,它规定:(1)公司依据一成员国的法律成立;(2)在共同体内有他们的登记场所、管理中心或主要商业活动场所;(3)所为的是从事商业活动,那么,成员国应该以与对待具有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的相同方式来对待这些公司。许多学者赞同,包含在58条中的因素提倡了最低限度的公司移动;公司的成立本座(Incorporation Seat)和真实本座(the Real Seat,如管理中心或主要商业活动场所),没有必要都在欧共体境内。设立自由包括有权在一成员国内从事商业活动,拥有主要设立(Primary Establishment)的权利,并有权利设立已经在欧共体内成立的公司的代表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次要设立)。然而,这些分支机构也产生了自身的问题,主张次要设立自由的外国公司,在欧共体成员国国境内设立了分支机构,然而“假冒”的“分支机构”实际就是公司的“总部”,对此类外国公司如何处理?
总体而言,随着Inspire Art一案的出现,欧洲法院已经为公司在欧洲公司法范围内再建大开方便之门,这样毫无疑问地增加了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竞争。在ǖuberseeing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的法律人格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必须在所有欧洲得到尊重。在Inspire Art一案中,欧洲法院把这种义务扩展到成立地国的整个法律制度中。如果不受限制地适用东道国法律对于虚假外国公司成为可能,那么同样也可以适用于真实外国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国必须问自己在多大程序上适用东道国法律于虚假外国公司才是有意义的。就对真实外国公司相似的潜在损害而言,这已经受到普遍的质疑。同样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需要更好地协调第一位和第二位法律。在第一位法律中确立成立地国理论的司法判决导致了第二位法律的一些条款的分歧。特别是,有关欧洲公司形式的规定被认为是基于真实本座理论,这由此被认为是与欧洲法院的判决相冲突,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注释: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邢钢:“公司法律冲突中两种基本适用规则的对比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
亚伯·E:《冲突法:比较研究(二)》,密西根大学出版社,第132页(Rabel,E,The conflict of Laws.A comparativestudy II,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p.132.)。
格拉思曼:《国际私法中的相关体制》,1970年(Grasmann,G,System des.Internationalen Gesellschaftsrechts.Auβen-und Innenstatut der Gesellschaften im Internationalen Privatrecht,1970.)。
桑德科:《真实本座理论,可替代的适用法》,1989(Sandrock,O,Sitzorie,ubedagerungstheorie und der EWG—Vertrag:Wasser,OL und Feuer(1989),RIW506.)。
Western Airlires Inc.v.Sobieski,191 Cal.App.2d399,12 CaI.Rprt 719(1961)
李双元等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意)阿尔贝特·桑塔·马里雅:《欧盟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同注7引书。
思丹芬:《国际私法中的公司:一种欧洲的视角》,牛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Rammeloo,Stephan,Corporations in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a European perspectiv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同注6、注7引书。
同注7引书。
case 19/85 Segers v Bedrijfsverenising voor Bank-en.Verzekeringswezen,Groothandel en Vrije Beroepen.(1986)ECR2375.
Case c-214/89:Powell Duffryn plc vs.Wolfgang Petereit(1992)ECR I-1745.
Case c-212/97 Centros Ltd.v.Ervervsog Selskabsstrylsen(1999)ECR I-459.
Case c-208/00,uberseering BV v.Nordic Construction Company Baumanagement GmbH(NCC))(concl.:F).2430 21 November 2002.
Case C-167/01,Kamer van Koophandel en Fabrieken voor Amsterdam v.Inspire Art Ltd.41 CMLR(2004).
Case 81/87,The Queen v.Treasury and Commissioners of Inland Revenue,ex parte Daily Mail and General Trust PLG,1988.ECR 5483. 出处:《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