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的历史可以回溯到20世纪30年代。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过后,国会为恢复投资者信心,重建崩溃的证券市场,决定改变各州证券制度恶性竞争和当地监管者宽容违法行为的状况,在联邦层面建立统一的证券法体系及执行机制,SEC作为这一构想的执行者于1934年应运而生。目前,美国联邦证券法体系主要由《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及《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以下简称《萨班斯法》)等十余件法律组成。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的SEC,经国会授权成为执行这些法律的独立机构(Inde-pendent Agency),其执法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维持一个公平、有序而有效的证券市场,以便利资本的形成。
为保障SEC有效应对复杂的市场状况,国会首先授予SEC广泛的规则制定权,允许其以规则(rule)、条例(regulation)、表格(form)等正式制度和释令(release )、不行动函(no-action letter)、观点(opinion)等非正式制度形式解释适用证券法。其次,赋予SEC充分的行政权,由其履行证券注册登记、证券行业和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职责,并负责查处和追诉各种违法行为。最后,也是备受争议的部分,授予SEC部分司法权,允许其内设的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通过行政审裁程序(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主持审理违法违规案件并制裁当事人。基于上述独立地位和综合权力,SEC通常被称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之外的联邦“第四部门”。
反对者认为SEC同时享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有违三权分立原则,其不隶属任何部门,容易成为不负责任的“无脑”( headless)机构。但法院支持了国会的主张,认为三权分立是一项政治原则,仅适用于最上层的国会、总统和联邦最高法院,宪法未规定下级机构享有什么权力。实践中,法院以功能主义解释分权原则,认为下级机关的权力取决于职务需要而非所属的政府部门,并不断用判例肯定SEC为履行职责同时拥有三种权力的不违宪性和合理性。法院也认为,SEC实行部门职能分立(separation of functions)能起到减缓权力冲突的作用;其权力滥用可以通过司法审查予以制约。总之,执法机构行使部分裁决权,既能弥补法官审理证券类案件专业性欠缺的不足,缓解诉讼爆炸压力,也能加快查处违法行为,促进纠纷的业内和平解决,及时保障投资者权益并促进证券业长期和谐发展,利大于弊。
如上所述,SEC同时享有追诉权和裁决权,一旦决定以审理方式指控案件,SEC有权或通过行政法官主持的行政审裁程序,对当事人施与行政制裁—只适用于在SEC注册的当事人(如各类受SEC监管的证券交易商、投资顾问/投资公司)或与在SEC注册的证券有关的当事人(如发行人及其股东、高管人员)。在SEC发布追诉令(Order InstitutingProceeding)之后,行政法官效仿司法上的无陪审团审判程序主持公开听证,综合考虑执法部和当事人意见和证据之后做出初步决定(Initial Decision)—包括阐明事实、法律结论并做出制裁。当事人可以提请SEC审查初步决定,SEC也可以自行审查。之后,SEC发出生效令(Order of Finality)使之约束当事人,或以原告身份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制裁当事人的禁止令(Injunction)及附属救济—适用于违反证券法的任何人。法官适用民事程序,综合考虑SEC和当事人意见和证据之后做出裁决。这种通过司法力量执行证券法的方式,不被认为违反了SEC应为执法机构的法定授权。
第二阶段,1990年至2002年通过《萨班斯法》之前。80年代中后期猖獗的内幕交易、欺诈和1987年的股灾促使国会决定授予SEC更多执法权限,以扭转倚重司法途径执法的不利局面。国会在《救济法》中授权SEC通过行政审裁程序可以:(1)对被监管对象施与罚款;(2)发出具有类似禁止令效果的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但适用条件有所降低,并可附加吐出非法所得等制裁措施。《救济法》也授予SEC向法院申请禁止被告在公众公司任职的权利。此外,原本作为衡平救济手段的罚款、吐出非法所得等措施,被以制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增强了确定性。此后,SEC的执法开始出现从司法诉讼转向行政审裁,由申请禁止令到运用罚款的趋势;法院也同时进一步严格了禁止令的适用标准,以促使SEC更灵活有效地运用自身的执法机制。
第三阶段,2002年通过《萨班斯法》至今。安然等财务丑闻事件之后的证券市场秩序整顿使SEC再次获得扩张执法权力和丰富执法手段的机会。国会在《萨班斯法》中授权SEC也可以行使禁止任职权,并将证明标准从“严重不称职”( substantial unfitness)降低为“不称职”;授权SEC在调查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员期间,可向法院申请临时冻结公司支付给这些人员的不合理报酬;授权SEC如同时实施吐出非法所得和罚款制裁,可将两笔资金一起纳入补偿投资者的公平基金(Fair Funds for Investors),无须再将罚款上缴国库。SEC从此更牢固地树立了以行政为主的执法模式,其不仅关注执法打击违法和阻止未来再犯的效果,也开始将执法与补偿投资者损失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执法更契合保护投资者的本意。
如果券商、投资顾问、投资公司及其雇员等被监管对象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例如向SEC提交含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故意或协助他人违反证券法、对违反证券法的雇员疏于监管或聘用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已被法院判处市场禁入等,SEC作为证券行业监管者,除有权进行罚款之外,还可以采取谴责、限制其行为或业务、暂时吊销或撤销其注册资格等一些行业处罚措施。 注释:
SEC2006年履职报告(SEC 2006 Performance and Accountability Report)。
曹荣湘主编:《强制披露与证券立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艾伦·B·莫里森:“独立监管机构如何独立”,第252页(Alan B. Morrison, How Independent are IndependentRegulatory Agencies, Duke L. J.,Apr.,1988)。
彼得·P·斯威尔:“把独立机构并入行政部门”,第1769页( Peter P. Swire, Incorporation of Independent Agenciesinto the Executive Branch, Yale L. J.,June, 1985)。
奥拉娜·L·彼得斯:《独立机构:政府的灾难抑或救赎》,第291-292页(Aulana L. Peters, Independent Agen-cies: Governments Scourge or Salvation, Duke L. J.,Apr,1988)。
深层原因是国会把SEC等独立机构作为政治上制约政府权力日益膨胀的控权设计。控权机制见下文第三部分的分析。
文官制度是西方国家为避免政治过度干预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而创设的制度。
其选拔和任用由隶属国会的行政法官人事办公室负责,具有相当的独立性。
爱德华·L·弗莱希曼:《走向中立原则:SEC履行三重行政职责》,第251-252页(Edward H. Fleischman, To-ward Neutral Principles: the SECs Discharge of Its Tri-Functional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ies, Cath. U. L.Rev.,Winter, 1993)。
戚渊:《论立法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注释1。
周汉华:“行政监管机构的行政程序研究”,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2期。
小约翰·C·科菲:“律师作为守门人: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议程”,第1296页(John C. Coffee, Jr.,the Attorney asGatekeeper: an Agenda for the SEC, Colum. I.. Rev.,June, 2003)。
艾伦·R·帕尔米特:《证券法》(注译本),徐颖、周浩、于猛注,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412页。
马江河、马志刚:“美国SEC行政执法机制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2005年第10期,第21页。
詹姆士·D·考克斯、兰德尔·S·托马斯及戴娜·贺菊的协助:“证券交易委员会执法的启示:一种实证调查”,第751页(James D. Cox&Randall S. Thomas with the Assistance of Dana Kiku, SEC Enforcement Heuristics:an Empirical Inquiry, Duke L. J.,Nov.,2003)。
同注2引文,第11页。
考虑到诉讼成本、司法制裁的不良影响及SEC胜诉之后有关违法事实可能被用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常主动寻求和解。同注15引书,第417页。
同注1引文,第189-191页。
除胜诉案件外,还包括和解及被告缺席判决的案件。SEC2007年履职报告,第28页。
同注16引文,第749页。
限于篇幅,下文只探讨SEC常用的执法措施。
立法未明确定义何为“一个违反”,SEC在实践中将违法过程视为“一个违反”。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Sec. 21 B (c) ( d). 出处:《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