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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的社会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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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4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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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的社会建构
梁剑琴
环境正义运动发端于美国,但是环境不正义的现象却发生在各个国家乃至全球社会普遍存在,环境正义运动所提出的问题具有普遍意义。进入20世纪90年代,环境保护实践中的“环境不平等”问题,特别是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环境保护中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问题在日益突显,由此引发的环境正义运动,不但在西方国家,而且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响应。在世界的许多角落和整体的世界范围内,环境正义问题以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存在着,因为环境正义问题的实质是考察环境利益和负担的社会分配问题,所以在逻辑上它必然要超越环境种族主义或废弃物处理等环境正义最初的议题范围。只要一个社会依然存在着分配领域的不平等,那么这种不平等就可能或隐或显地渗透在环境领域的各个方面。环境领域的不平等只是其他领域之社会不平等的自然延续。
我国的环境正义问题同样不容忽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创造了持续高增长的奇迹。历史经验表明,现代经济繁荣往往是以高污染为代价的,处于现代化中期的中国也不例外。生态破坏与工业化、城市化、就业压力、资源短缺、贫富差距搅在一起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累积成中国严峻的社会难题。正如马克思所说:“物与物关系的背后,从来是人与人的关系。”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某些人的先富牺牲了多数人的环境,某些地区的地区先富牺牲了其他地区的环境。环境不公加重了社会不公。
正如曼纽尔·卡斯特所说,“随着环境运动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环境正义的概念作为一个强调生命甚至是所有形式的生命的使用价值并反对财富、权力和技术的的利益的概念,正在逐步抓住人们的心灵和当局的政策”。 我国的环境正义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那么,我国的环境正义问题表现在哪些方面?为什么这些环境不正义的表现会浮出水面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些问题是在什么情形下完成其社会建构的?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粗浅的研究。
一、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的表现
虽然在环境论理学在我国兴起之初,就陆续有学者关注和研究环境论理学中的正义问题,但是基本上都限于理论性研究。学者们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出发,普遍认为环境论理学中的正义问题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划分为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 另外,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出发来研究环境保护中的正义问题,是我国目前对环境正义现有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特征,这一立场的关注使得许多学者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代内环境正义中的国家环境正义问题上。这对于揭示发达国家逃避对环境危机所应付的责任是非常有意义的,但缺陷在于忽视了对我国所存在的环境正义问题的关注。
对于我国存在的环境正义 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正义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国际层次上的环境公平问题、地区层次的环境公平问题(包括东西部环境不公平和城乡环境不公平)和阶层层次上的环境公平问题。 有的学者则认为我国环境正义问题除了这三个方面的环境不公平之外,还包括中央和地方的环境公平问题。 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存在四种环境分配不正义 即环境地理和自然上的分配不正义、工业选址所带来的环境分配不正义、法律标准的设定造成的环境不正义、经济能力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不正义。 不难看出,学者们对我国环境正义问题表现的看法并不实质分歧。前两种看法和后一种看法看似千差万别,其实只是认识角度的不同而已。前两者看法是从环境问题表现的不同场所和层面而言的,后一种看法则是从环境正义问题的形成原因来说的。正是由于工业选址、法律标准、经济能力和经济发展等原因造成了环境不正义。 从表面上看,我国存在的城乡环境正义、区域环境正义、阶层环境正义等问题也都是由于工业选址、法律标准、经济能力和经济发展等原因造成的。
由此可见,学者们对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的表现并不实质性分歧。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我国环境正义问题主要表现在国际环境正义、城乡环境正义、区域环境正义和阶层环境正义四个方面。 这四个方面的环境正义问题,既是我国发展过程中累积的问题,也是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继续发展因而迫切需要解决、建构起来的“问题”。
二、环境正义问题社会建构的一般规律
著名环境社会学家汉尼根曾指出:为什么一些环境问题早就存在,但是只有到了特定时候才引起广泛注意?为什么有些环境引起了广泛注意,而有些环境问题却默默无闻?其意在提醒人们:“环境问题并不能物化自身,他们必须是经个人或组织的“建构”,被认为是令人担心且必须采取行动加以应付的情况,这时才构成“问题””。 从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的一般规律来看,环境问题的社会建构的一般过程是: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传统意义上未曾意识到的一些环境危机得以凸显,接着最先获得与领会这些知识的社会精英开始从各自的学科视角解读这些危机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大众扩散,广泛激发其环境意识与参与热情,从而引起环境退化的直接受害者及其他社会边缘群体的积极呼应,并与科技知识界及其他社会精英及民间组织联手,制造社会舆论,积极表达这些声称,力图“影响那些掌握统治权力的人承认环境问题的定义,并执行有关政策,承担有关责任”,最后是社会资源控制者及其决策集团有选择性地确认某些环境退化事实的存在,并在一系列社会制度中将其作为“问题”提出,同时给出应对的策略与规范。到此为止,某些显在或潜在的环境退化或破坏才最后成为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进入主流话语,提上官方与民间的议事日程。
环境利益和负担分配不公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从而形成环境正义“问题”同样经过了类似的建构过程。但是,环境正义问题是相当隐性的,它往往被遮蔽在呈概括性的一般环境问题之中。最早用正义的眼光来看环境问题的并不是伦理学家、生态学家和法学家,而是在环境领域内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少数民族和低收入群体,他们首先发起了环境正义问题的存在,并喊出了“环境正义”的口号,从而掀起一场广泛而影响深刻的环境正义运动。 率先提出环境正义问题的美国环境正义运动,迅速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普遍关注,一系列的研究和抗议活动,使得政府和主要环境组织的环境分析和决策受到公开的挑战。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美国政府作出了反应。1994年克林顿总统发布了环境正义执行令。1998年美国环境保护署正式提出了环境正义的规范性定义。环境正义问题的普遍性使得这一思想一经提出就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强烈的反响,国际社会也作出了反应,200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更是把解决当代社会公平问题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许多有识之士不同程度地认识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文明能够独自实现可持续发展,除非全人类都从贫困、不公和不发达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当公平的拷问逐渐渗透到环境领域,一类全新的环境正义问题便等上了历史舞台。
三、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的社会建构过程
事实上,早在20世纪90年早期就有学者对我国存在的环境正义问题进行经验型研究。但是,真到晚近,我国存在的环境正义问题真正引起学界和政府的关注并成为“问题”。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的建构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轨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原则指导下,遵循的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但是,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许多深层次矛盾暴露出来。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社会贫富差距持续拉大,公平成为越来越迫切的问题,我国的公平诉求到了不容忽视的时刻。
环境保护领域的公平问题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态势。正如前文所述,环境正义问题具有隐蔽性,往往被遮蔽在概括性的一般环境问题之中。而且在“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指导下,人们常错误或有意地认为,环境正义的主张通常迫使欠发展地区和欠发展群体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进行选择。环境正义问题突显出来还需要契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相较于城乡不正义、东西部不正义以及阶层不正义问题的建构,我国国际环境不正义问题的建构显然有着别样的背景和轨迹。我国环境不正义问题实际上是国际世界环境不正义问题的一部分。我国国际环境不正义问题的建构和国际社会环境不正义问题的建构几乎是同步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关于环境问题的争论和斗争一直都没有停止过。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集中显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重大分歧,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初步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200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更是把解决当代社会公平问题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至此,国际层面上的环境正义问题完全建构起来。以下对我国存在的城乡环境正义、区域环境正义以及阶层环境正义问题的建构分别阐述。
(一)城乡环境正义问题的社会建构
在城市环境整体上有所改善的同时,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农村环境状况不断恶化。自1980年代以来,我国针对城市环境问题,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城市环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城市环境趋于好转。但与此同时,由于城市污染不断向农村转移以及农村环境管理的严重缺位,农村环境状况的恶化却有失控的趋势,农村环境不断恶化,甚至出现了一批“癌症村、污染村和垃圾村”,不仅使得数亿农民的发展受到限制,而且千百万人的生存面临严重威胁。
长期以来,我国在环境立法、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执法以及环境保护投资等诸方面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正是这种明显的“城市中心主义”造成了“城市环境趋向好转、农村环境不断恶化”的二元化格局。这种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正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产物,也是其突出表现之一。城乡环境不公平问题的建构也需放在反思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的大背景之下考量。
长期以来,传统农业与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矛盾市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一基本矛盾突出表现为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 农村积累下来的种种矛盾,已经向国民经济发出了强烈的预警信号。中共十六大以来在国家发展战略上已经明确提出了战略性转变的意图。从2000年全面小康大目标提出之后,中央的战略转变指导思想日益清晰起来。温家宝总理指出,“全面小康大目标提出非常重要,但难点重点都在农村。”到2003年1月党中央提出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明显表现出中央调整战略方向的意图。中共十六大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更是旗帜鲜明地指出“十一五”时期是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时期。农村的问题、农村的发展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农村走向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前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而环境公平问题在农村社会突显,严重威胁着农村社会的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薄弱环境和制约因素。 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农村环境问题及乡城环境不公平问题也日益被社会各界关注并完成问题的建构。
(二)区域环境正义问题的社会建构
一般来说,区域环境不正义是指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环境不正义。在我国,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呈现出纵横交错的局面,比如发达省份中也有个别的不发达地区,不发达省份中也有个别发达地区。但是,我国通常意义上说的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就是指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因此,一般来说,区域环境不正义指的就是(或者说主要是指)东西部环境正义。在东部和西部的关系上,对于资源收益占有的不公平以及环境保护负担的不平等,已经成为越来越严重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西部是资源和能源比较富集的地区,几十年来源源不断地将资源发往东部地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剪刀差”价格体系和市场经济体系下国家对东部地区发展的扶持使得西部地区在竞争中日趋落后。如今积累了发展力量的东部地区却没有给予西部地区足够的补偿。西部地区形成了环境恶化与贫困加剧的相互循环。而西部是我国大江大河的源头和生态环境的天然屏障,我们对西部地区不断提出限制发展、保护环境的要求,而保护的成果却主要被发达地区无偿享用。环保上的区域不公平是明显的,“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没有落实。
虽然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均衡的事实一直存在,但区域环境不公平问题直到20世纪末期才突显出来。1998年,我国发生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涝灾害。之后人们反思,长江流域特别是中上游的生态环境恶化是形成此次大洪水的重要原因之一。1999年,我国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并在全国掀起了西部大开发研究讨论的热潮。人们一致认为,西部生态环境脆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西部大开发的重中之重,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始终应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优先的位置考虑。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针对西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应该说,98大洪水让政府、学界和民间都深刻地体会到了生态环境恶化的严重性,而西部大开发的国家战略的提出,更是使得西部的环境问题成为国家政策、学术研究和社会舆论的热点,西部的环境问题以及东西部环境不公平的问题才得以建构起来。
(三)阶层环境正义问题的社会建构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的经济地位差异不断拉大,尤其在收入差距方面,人们越来越强烈地感觉到社会在贫富分化。目前已经有大量的研究资料证实了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的贫富差距已经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过大的贫富差距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富裕人群占据了过多的社会资源,严重侵害了其他人群的利益。从环境上看,富裕人群的人均资源消耗量大、人均排放的污染物多,贫困人群往往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 富人群体对于环境造成的压力要比穷人的大,这一点已经为许多事实证明。与此相称,富人就应当对环境保护尽更大的责任,这样才是比较公平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富人群体在攫取财富和享受富裕生活的同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意愿却不是很强,与一般社会成员的期待有差距。 富人凭借手中的财富,可以通过迁居获得较为洁净的环境,可以以各种方式享受医疗保健,以补偿环境污染给生活质量带来的损害,而把攫取财富过程破坏的环境留给下层大众。贫困人群没有能力选择生活环境,更无力应对污染而带来的健康损害,他们承受环境的风险的能力低,却承受着更大的环境风险。
早在20世纪90年初期就有学者关注到了阶层不公平问题。 在环境污染严重的本溪市,居民的居住分布与其拥有的权力具有相关性,个体的权力资源可以交换环境价值;在一些污染严重的街区,工人居住的比例要高于工人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而干部所占的比例则远远低于干部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这项研究世纪上揭示了环境污染对于不同人群的差异性影响, 涉及到阶层不公平问题。虽然之后也有学者关注阶层不公平问题,但是,阶层不公平问题还限于小范围的学术研究的范畴,还没有建构为“问题”。
环境的阶层不公平问题是在整个社会开始关注贫富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问题的背景下被建构起来的。正如邓小平所说,什么时候突出的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国提出了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调要转变过去偏重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十一五”规划又明确提出“要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这意味着国家已经重视起来贫富差距和分配不公问题,并开始着手解决。实际上,围绕着贫富悬殊、富人原罪、仇富心理等问题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息过,而在环境保护成为“主流话语”的今天,富人不成比例地占有环境资源,而穷人遭受严重的环境损害的相关报道也不绝于耳。环境问题与贫富差距、分配不公问题相结合,环境上的阶层不公平问题也就被建构起来了。
结 语
环境问题的社会建构是个复杂的过程,国际社会、政府、大众传播媒介、环境科学研究以及民间环保运动都对环境问题的建构发挥作用。上文对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的建构过程的描述不免有些简化,甚至有简单化的嫌疑。但是这恰好反映了我国环境问题建构的特点。洪大用指出,我国环境问题的建构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单向性,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建构主体的单向性,中国环境问题的建构,在总体上表现为政府和精英向普通公众的单向动员;二是建构内容的单向性,环境建构的主要内容是一般性地宣传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反映了某种重视环境的价值取向,但是缺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而进行的建构活动,或者说这类活动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公开性不强;三是建构观念的单向性,在环境问题建构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片面强调人们保护环境义务的倾向,而忽视了对于人们环境权益的宣传和建构。 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的建构基本上也体现了这种单向性的特点,但是又有些许不同之处。环境正义思想旨在解决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问题,强调环境问题中有差异的主体,重在保护人们环境权益及平衡环境利益和负担。因而在环境正义问题的建构过程中,环境权益意义非凡。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社会各界对环境权益的关注才使得环境正义问题得以建构起来。 注释:
江西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招标立项(赣教社政字[2008]5号)、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资助课题《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8页。
潘岳:《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10月29日。
曼纽尔·卡斯特著、曹荣湘译:《认同的力量》(第二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页。
另外,还存在广义说(即环境正义不仅包括代际正义、代内正义,还包括种际正义)和狭义说(即环境正义仅仅关注同代人的环境利益和负担分配,与代际正义、种际正义均无涉)。
王韬洋:《从分配到承认:环境正义研究》,清华大学博士论文,第24页。
严格地说,环境正义和环境公平是两个不同的术语,美国环保署最早使用“环境公平”这一术语来表示对环境正义问题的理解,后又采用“环境正义”这一术语,学者对转变的具体原因以及“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之间的细致区别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参见晋海:《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武汉大学博士论文,第25-28页。)但是,我国很多学者都不加区分地使用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两个概念。本文中,对这两个术语也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的,没有仔细区分。涉及到引用不同学者的观点时,尊重学者们的用法,未加统一。
洪大用:《当代中国环境公平问题的三种表现》,《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郑少华:《论环境法上的代内公平》,《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一般认为,环境正义问题就是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问题,所以,很多学者认为环境正义的实质是分配正义。但是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仅从分配正义的角度并不能完整地把握分配正义的内涵,也并不能解决全部环境不正义的问题。美国政治学家戴维·施劳斯博格就指出,环境正义尽管受主流的分配正义思想的影响,从而表现除一定的理论局限性,但是在实践层面,环境正义运动却清晰地呈现出一种更加广泛的、要求承认的正义理念。因此,环境正义具有分配正义和承认正义两个基本的维度。不过,尽管对环境正义的实质有不同的认识,但都认为分配正义是环境正义问题中最基本的维度。(参见王韬洋:《从分配到承认:环境正义研究》,清华大学博士论文)本文涉及的环境正义概念基本上都是从分配正义这个维度上说的。
Ruixue Quan :《Establishing China’s Environmental Justice Study Models》,14 Geo.Int’l Envtl.L.Rev.461,487(2002)。
至于环境地理和自然上的分配不正义,笔者不能苟同。地理和自然上的分配不正义指的是由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生活多样性和人口密度以及其他自然条件所决定的不正义。温茨教授指出,产生正义问题的条件有二:一是分享稀缺物资的人必须非常关注自己所获得,以至于会去要求自己的公平份额;二是用于分配稀缺物资的措施和制度只对那些人们能够分配的物资有意义。(参见彼得·S·温茨著名、朱丹琼、宋玉波译:《环境正义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对于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生活多样性和人口密度以及其他自然条件,人们基本上不具备分配它们的能力,几乎没有任何措施和制度用于这些事物。因此,环境地理和自然上的分配不正义与工业选址、法律标准、经济能力和经济发展等原因造成了环境不正义不同,不具备正义理论上的意义。
当然,还有更深层次的历史原因和体制原因。但是这不属于本文的研究主题,暂存不论。
中央和地方之间在环境责任的分担和生态维护上的不公平问题在不同类型的国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我国这样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对环境保护与生态系统的维护强调中央政府的职责,地方政府虽在该辖区区域内有环境管理的权限,但这种权限远较中央政府弱,因而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环境不公平问题更加严重。(参见郑少华:《论环境法上的代内公平》,《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但是,这种环境不公平问题的客观存在并不意味着它实现了该问题的社会建构。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环境不公平问题还没有完成其建构。
洪大用:《社会变迁与环境问题》,首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56页。
谭江华、侯钧生:《环境问题的社会建构与法学表达——价值、利益博弈图景中的环境退化应对及环境法》,《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1期。
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3页。
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9页。
晋海:《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武汉大学博士论文,第1页。
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城市和乡村——中国城乡矛盾与协调发展研究》,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黄鹂:《新农村建设中环境公平问题的思考》,载于《中国环境社会学——一门建构中的学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25页。
洪大用:《当代中国环境公平问题的三种表现》,《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潘岳:《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10月29日。
潘岳:《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10月29日。
洪大用:《当代中国环境公平问题的三种表现》,《江苏社会科学》)
黄鹂:《新农村建设中环境公平问题的思考》,《中国环境社会学——一门建构中的学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29页。
卢淑华:《城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社会学研究——本溪市的环境污染与居民的区位分布》,《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6期。
洪大用:《前言》,《中国环境社会学——一门建构中的学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洪大用:《社会变迁与环境问题》,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
出处:中国环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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