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欧盟能源税指令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4 22:41 标题: 欧盟能源税指令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崔晓静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副教授
能源问题是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能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不能无竭止的使用,因而需要在消费环节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控制。同时,能源在使用过程中还伴生一定的环境污染性,也需要对它的使用加以引导。征收能源税是有效控制能源使用与消费的手段之一。一般所谓能源税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能源消费税,即对机动车燃料大规模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对运输、民用和商业部门的终端消费增收到一般国内消费税(增值税和销售税)。这种能源税一般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根据不同的能源类型确定不同的计量单位,分别规定固定税额。二是指针对能源消费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而征收的环境税,如硫税和碳税等。两者均属于环保税(生态税),目的都是为了控制能源消费,降低环境污染,只是征收的标准和对象不一致。本文讨论的能源税特指能源消费税。
从欧盟范围来看,大多数成员国都开征了能源税,且税率较高。但各成员国所实施的能源税制有很大差异,这不仅造成各国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上的差距,还导致了严重的税收竞争,这与欧盟国家税收总体目标和能源安全战略背道而驰,而且严重影响了共同市场的有效运作。因此,各成员国积极在欧盟层面上进行协调,以达到保护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能源安全,维护共同市场有效运作的目的。早在1972年,欧共体就开始对能源消费税进行协调。但由于各成员国拥有独立税收主权,纷纷从维护本国能源产业竞争力出发,讨价还价,使得欧盟能源税协调过程困难重重。几经周折,各成员国终于在2003年达成一致,同年10月27日,欧盟理事会颁布了《重构对能源产品和电力征税的欧盟框架指令》(Council Directive 2003/96/EC of October 2003 restructuring the community framework for the taxation of energy product and electricity,以下简称指令)。从我国来看,我国目前的能源税制度还不健全,应有的功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而我国的能源安全形势却日益严峻,急需对现有能源税制度进行改革,充分发挥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清洁能源使用,保护环境,维护能源安全的重要作用。欧盟能源税指令在这方面能够为我们提供重要的借鉴。
欧共体理事会曾在1992年10月19日公布了一项《对矿物油征收近似消费税率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2/82/EEC of 19 October 1992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rates of excise duties on mineral oils),仅统一了对矿物油征收最低消费税,但其在历经十年之后显然无法满足能源税的发展。因此,指令将能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至其他能源产品,如煤、天然气和电力。
征收能源税的想法最先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C.Pigou,1877-1959)提出。他在《福利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Welfare,1920)一书中指出,一个污染者需要负担与其排污量相当的税收,即庇古税,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对生产者来说,当其生产对环境构成破坏的产品的边际成本加上所负担的税收之和大于边际收益时,生产者会停止生产该产品,从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对消费者来说,如果这种破坏环境的消费行为所付出的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代价大于消费收益时,他也会自动放弃这种消费行为。庇古税旨在把外部成本内部化,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